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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场地法律问题初探(一)——运动场地侵权责任风险及其防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23 11:28:52 阅读量:183


运动场地法律问题初探(一)——运动场地侵权责任风险及其防范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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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0年东京奥运会的落幕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来临,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再上新台阶,全民健身热潮再度高涨。但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壮大,涉及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多,运动损害事故和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运动场地,大到奥运场馆等大型体育场地,小到蹦床馆、溜冰场、健身房等小型运动场所,伤害损害事故不容忽视。正如我们在此前的文章[1]中提到的,《民法典》虽然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但并未因此免除场地运营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在邓力珲、西安葫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健身房运营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判令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李礼、佛山市路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则认为蹦床馆运营方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那么运动场地损害事故的归责标准是什么?场地运营中涉及的各方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和责任?本文将对此予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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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运营涉及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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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运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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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负责运动场地管理、维护和运营的单位。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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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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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租赁、委托、承包等方式获得场地使用权的活动组织者或赛事承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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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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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为场地运营方或使用方提供设施、设备、器材的生产商、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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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动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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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与活动组织者、赛事承办方建立参赛或服务合同,进入并使用运动场地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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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进入运动场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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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未与运动场地建立合同关系,但进入运动场地的其他人员,这包括场地参观者、运动观赏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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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动场地损害事故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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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动场地损害事故的类型及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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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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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警示、安全管理、购买保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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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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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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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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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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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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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其二是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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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是由运动场地的固有缺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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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动场地移交给使用方之前,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已存在缺陷,在移交后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仍由场地运营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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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情形下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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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在该种情况下,通常由场地运营方和使用方承担连带责任。场地运营方在承担责任后,如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方过错造成的,可以向使用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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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使用合同中约定场地运营方承担相关责任或责任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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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地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移交界面和责任矩阵,合同中未移交的界面引起的事故责任仍由场地运营方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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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此外,在受害人不能明显区分运营方过错还是使用方过错的情况下,通常由运营方和使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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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可以方便的找到运营方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对场地使用方的信息缺少了解,不方便向其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由运营方先承担责任,之后再向使用方进行相应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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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损害是由第三方行为导致,同时场地运营方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第三方可以确定且具备赔偿能力,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场地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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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损害是由第三方行为导致,同时场地运营方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方不明或不具备赔偿能力的,则由场地运营方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待查明第三方或第三方具备赔偿能力后向第三方追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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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损害是由第三方行为导致,场地运营方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致害第三方不明或其不具备赔偿能力,场地运营方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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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动场地侵权责任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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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救助准备,以避免损害事故发生时求助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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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专业人士负责运动场地的安全救助工作,如设立医护救助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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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运动场地的安全救助设施,保障救生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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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以及在赛事、活动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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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运营方应当投保第三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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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可以转移场地设施、器材致害带来的风险,也可以转移在难以追偿真正责任人时场地运营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场地运营方来说,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是很有必要的,投保额度可根据运营项目的危险程度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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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运营方应当投保或要求运动参加者购买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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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等”。运动自身风险、意外事件风险等,可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转移。购买适当保险,也是场地运营方和使用方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在徐殿翔与伊春市体育总会、伊春市伊春区森林公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场地运营方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之一为其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在郎同星与临清市体育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赛事主办方“收取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场地运营方或使用方可以要求运动参加者自行办理意外伤害险,并将此条款列入报名须知,要求运动参加者提供保单,以赛事规定等方式规避风险;也可以视情况将保险费包含在门票、会员费、报名费等费用中,代运动参加者购买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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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投保或要求参赛者购买“体育活动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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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险”是某些保险公司针对体育赛事活动设置的综合保险,主要内容是针对人身损害事故的保险,如境内外滑雪综合保险、全民运动意外保险产品计划等。但此类保险通常不适用于职业赛事,且高风险运动通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这需要赛事组织者在投保时予以关注,选择适当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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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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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冠春 慕彬彬:《<民法典>之“自甘风险”理解与适用误区辨析

[2] 关于场地使用合同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阐述。

[3] 目前已被2020版取代。

[4] 学界一般称这种情况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 关于场地使用合同的具体问题,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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