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放】
袁先生在河南安阳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处房屋,建于2005年,位于某区相关部门规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2019年2月22日,安阳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袁先生的大门上粘贴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又粘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袁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便提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袁先生未与相关部门签订任何搬迁和补偿方案协议的情况下,袁先生的房屋于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某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袁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某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袁先生房屋的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利,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区相关部门拆除袁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某区相关部门拆除袁先生案涉房屋,既无相关事实根据,也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该行为依法应被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相关事实根据并遵循正当、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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