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述]
孙先生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某村村民,向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某住宅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台安县城建局作出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称孙先生请求公开的材料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并未向孙先生作出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为了了解相关信息,维护权益,孙先生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孙晓阳帮他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二位律师帮助孙先生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政府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然而本案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涉及以上几方面内容,所以政府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其次,根据该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孙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台安县城建局也应当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但答复中对不予公开的理由只字未提,此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到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该城建局答复称孙先生申请的这些材料,城建局认为不属于公开范畴,未对其公开。复议机关台安县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城建局虽然给予了《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内容中并没有明确不予公开内容所适用的依据,因此应当撤销该告知书。可见复议机关支持了孙先生及二位律师的主张。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允许政府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行政机关不应滥用此项规定。对于属于其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在当事人请求时应当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在公众申请公开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其申请的范围不符的,应当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积极维权,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督促相关机关及时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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