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述
赵某杰向本院提起诉讼: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南房一间半,东房南房位于中号继承。事实及理由:赵先贤与林某是原夫妻,生有两个儿子,分别是赵某杰、赵某刚。赵先贤于2011年去世,林某于2012年去世。赵某贤和林某的父母先于他们去世。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号院的房屋是赵先贤和林X的共同财产。
现赵先贤、林X已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北房四间,西房三间,东房两间,院内一廊。相关法律规定:赵莫杰、赵莫刚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上述继承事宜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请求支持其请求。
被告辩解
赵刚刚辩解说,他不同意赵杰的说法。涉事房子,赵贤贤,号院的房子,是在村委会见证下给我的,有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印章,还有两个见证人。
法院查明
赵先贤和林是夫妻关系。婚后,他们生下了两个儿子,分别是赵某杰和赵刚。他们没有收养子女、继子女或非婚生子女。赵显贤于2011年8月27日去世,林贤于2012年3月3日去世。赵显贤和林贤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位于四号院。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登记证登记在赵显名下,为赵显、林某的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刚提交了2010年6月21日的《证明》复印件,内容称:“现就村民赵某贤父子赵某刚房屋权属问题。村民赵某贤愿意将我家北四间、东三间、西三间以及整个院子给我儿子赵某刚,与其他亲戚无关。现已×村委会作证,同意上述内容。” 《证明》父亲签字为赵贤,儿子签字为赵刚,见证人签字为宋、赵,加×村村委会公章延庆县县令和北京市延庆区×镇人民政府公章。
赵某刚说,《证明》是在结婚前。其父亲赵某贤表示,赵某杰出资在后面盖一套房子,前面的老房子送给赵某刚。 《证明》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帮忙打印,赵刚拿回家,赵贤签了字,然后又让宋、赵松签字,盖上村委会的公章。镇政府公章是2019年他去更改电表名称并提交上述《证明》时镇政府要求他提供房屋证明时盖的镇政府公章。
本院解释称,赵某刚刚通知宋某、赵某出庭作证,但赵某仅提交了书面证明以及宋某、赵某出具的签名视频光盘。本院将宋某传唤至法庭后,他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是当时的村书记,并签了《证明》。 《证明》是正宗的。目前尚不清楚赵某刚的母亲是否知道《证明》的内容。赵某杰认出了赵某刚提交的《证明》上的父亲赵某贤签名的真实性,但他不认识《证明》,也不知道其中的内容。
还查明,赵某杰、赵某刚的户籍信息均在该院号内。该院内,赵某杰、赵某刚在村里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两兄弟因赵某杰想将妻子的户籍信息搬入争议房屋,但赵某刚拒绝配合,两兄弟向法院提起纠纷。对于双方纠纷,本院前往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但村委会协助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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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1号院
律师评论
继承从死者去世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提交的《证明》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法院认为,上述《证明》可视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证明》号院子里的房子他知道里面的内容,也没有异议。因此,赵显将其一半的夫妻财产作为赠与的行为有效,而林某的一半的婚姻财产的处理则无效。
林某在#号院房屋中所占的一半份额。考虑到房屋的用途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争议院#号院北四间房中第一间房屋为赵某的合理部分。某钢的辩护意见认为,
法院的父亲赵某贤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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