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不动产法务案例 > 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买卖属于政府哪

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买卖属于政府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8 11:24:02 阅读量:116


房屋买卖属于专属管辖吗,房屋买卖属于政府哪
房屋买卖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非常常见。房屋买卖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提起诉讼,必须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房屋买卖纠纷属于地域管辖吗?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汇集相关知识,一、房屋买卖属于地域管辖吗
房屋买卖纠纷一般是合同纠纷,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不属于属地管辖。因产权发生争议的,适用独家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权
本条规定的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推荐阅读:为什么买房开发商让草签合同,草签合同能退首付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住所和经常居所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除外。
被告城市户口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双方城镇户口被注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户籍未落户且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房屋买卖纠纷一般不受属地管辖。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房屋买卖发生财产纠纷的,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去咨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