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概要】
吉林通化县某免烧砖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县环保局以免烧砖厂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向县政府提交《请示》,请示县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县政府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同意的《批复》,停止向免烧砖厂供电。免烧砖厂不服,于2015年1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却只收到了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通知。为稳妥起见,免烧砖厂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有银律师和宋姣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和宋娇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较为清晰,县政府未依法送达《批复》,免烧砖厂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出了法定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因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此,王律师和宋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吉林省高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判决责令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通化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责令通化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判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通化县盈利免烧砖厂的复议申请。自此,免烧砖厂的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律师看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通常存在曲折性,遇到政府明显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忍耐妥协,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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