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强制拆迁要遵守什么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除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但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到场的,公证员应当记入笔录。公证员应组织对所有项目逐一进行核对、清点、登记和编目。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交给两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然后公证人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明确。
5.货物清点登记后,到达指定地点,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移交给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货物存放在合适的仓库,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制作通知,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接收货物。逾期不领的,居民应申请缴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强拆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
二、政府强拆的法律依据
适用于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如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保等。但无论如何,拆迁建设项目必须是公益性的,才能被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强制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照民法中的合同行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没有政府干预的相互协商博弈中达到自然的利益平衡。
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并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和财产。被搬迁人有充分的意愿决定是否搬迁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搬迁,被搬迁人和政府都无权实施强制搬迁。在商业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落实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则经营。拆迁户和被拆迁户作为普通民事关系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互相歧视。在商业拆迁过程中,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如何补偿安置,更不应该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实施拆迁。
三、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在评估时采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评估时的价格水平,新建与被拆除房屋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修应当出具单独的评估报告。
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原价、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我相信每个人对强制拆迁要遵守什么程序和相关知识一定都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我们想合法地做一些事情,或者如果做了这样的事情,我们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只是为了让这种行为更符合法律程序。这是编辑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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