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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通知均无被征收人签名,《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判违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6 11:50:18 阅读量:13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但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对该职权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近日,湖南某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因违反了限制条件,被法院撤销了其做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徐某是湖南某地的村民,2016年9月,徐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2019年3月23日,征收部门对徐某的房屋进行了拆迁丈量登记。2019年9月5日,征收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附房屋拆迁丈量明细登记表、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明细表向徐某进行了送达。徐某看了补偿费用明细表,发现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依据房屋的建造年间、使用年限补偿。他的房子是前几年新盖的,却和几十年前的旧房补偿标准一样,于是他拒绝在通知上签名。

  2020年4月29日,征收部门向徐某发出了《关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通知》,通知称已将补偿款63万元支付给了村委会代收,但徐某再次拒绝签收该通知,这次征收部门选择将通知送达给徐某的母亲。

  2020年5月28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徐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搬离并拆除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交出土地,逾期未履行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某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举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本案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徐某未签收,注明拒不签名,采取留置送达但未说明理由。《关于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通知》未送达给徐某本人,留置送达给其母未说明理由。上述送达均未保障徐某的陈述申辩权利,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案涉《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系程序违法。

  除程序不合法外,征收单位未对涉案房屋的建造年间、使用年限进行调查,其作出的房屋补偿明细表缺乏事实依据;徐某拒绝在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上签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没有经被拆迁人确认,故该拆迁补偿费用明细表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撤销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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