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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房屋租赁纠纷,济南法院判决勇杰物业返还天鸿公司近40万元款项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4 9:46:33 阅读量:96


“在房地产租赁市场纠纷中,租赁合同的解除与押金返还问题时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到了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押金返还的条件以及租金计算的准确性。法院如何判决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例,深入探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关键问题,并分析法院的裁判思路。接下来,让我们逐一解答这些疑问。”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被告未按约定返还,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343802.41元及利息,押金38020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院判决书】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3983号

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074340。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翔,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116550T。

法定代表人:朱智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宁,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与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翔,被告勇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金343802.4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返还押金3802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滞纳金(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照协议总金额437240元的千分之二按日支付滞纳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从2019年3月25日延长至2020年3月24日。2019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从2020年3月25日延长至2021年3月24日,该期间的租金437240元原告已支付给被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五部分“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0条:“乙方提前60日通知甲方后,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解除合同”。原告2020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事宜,表明将在通知发出60日后解除与贵司的房屋租赁关系(租期: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2020年6月10日原告对承租的银荷大厦2-301-6室完成了清理退场并且做了相应公证,也向被告邮寄了退场后锁门的钥匙。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租赁关系退场通知函》,要求被告在2020年6月18日前将该租赁期限内的剩余租金343802.41元及《房屋租赁合同》对应的押金38020元退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相应款项。被告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所请。

被告勇杰公司辩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为原告所支付的租金含税,被告已经全额交税,所以无法返还租金。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房屋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2-301-6室,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合同期内租赁房屋每日租金为2.5元/平方米(含税),每年租金共计456250元,第一年房屋租金437240元。合同第三条第4款:“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交纳38020元,作为租赁房屋的押金……遇有下列情形时,押金应当由甲方在乙方返还办公用房当日一次性全额返还给乙方……(3)在租赁期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合同的,如甲方在上述情形下拒不返还押金,乙方除继续要求甲方返还外,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按日向乙方缴纳滞纳金。”合同第五条第10款:“乙方提前60日通知甲方后,有权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租房押金38020元。

2019年3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原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现双方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24日;2.租金437240元由乙方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前;3.乙方已交的押金38020元自动转为本租赁期间的房租押金,由甲方在乙方返还办公用房当日一次性全额返还给乙方。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原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双方其后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24日,现双方同意继续将租赁期限从2020年3月25日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2.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租赁期间的租金437240元由乙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3.乙方已交的押金38020元自动转为本租赁期间的房租押金,由甲方在乙方返还办公用房当日一次性全额返还给乙方。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付清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37240元。

2020年4月10日,原告作出《提前解除租赁关系通知函》,主要内容:“现我司以书面形式向贵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我司将在本通知发出60日后解除与贵司的房屋租赁关系(租期: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该租赁期限内的剩余租金及押金38020元请贵司在我司搬离租赁房屋当日退还我司。”当日,原告将该通知函邮寄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该通知函。

2020年6月10日,经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公证,原告搬离涉案租赁房屋并将房屋钥匙邮寄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房屋钥匙。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二份《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提前60日通知原告后,有权在租赁期限内解除合同,原告应当在被告返还办公用房当日一次性全额返还乙方租房押金,否则按日千分之二向原告交纳滞纳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书面通知被告提前60日解除合同,并于2020年6月10日搬离租赁房屋并将钥匙邮寄给被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二份《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被告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返还租房押金并支付滞纳金,但滞纳金的计算应以租房押金为基数,本院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已经缴清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租金437240元,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返还租金数额为(437240元/366天)*288天=344057.7元,原告仅主张343802.4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关因其已经全额交税致租金无法返还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43802.41元及利息(利息以343802.4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房押金3802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南天鸿永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元,财产保全费2429元,共计5943元,由被告山东勇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台春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于克

书记员窦钰婷


【总结】

法院判决勇杰公司需返还天鸿公司租金及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和滞纳金。建议勇杰公司依法履行判决,及时返还款项,避免产生额外利息。若对判决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天鸿公司则应关注款项的返还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双方未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更加注意条款细节,避免类似纠纷。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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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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