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陈女士称,婚姻存续期间,其公婆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陈女士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离婚时陈女士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呢丘敏律师建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房屋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明确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则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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