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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47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案情简介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

      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

      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

      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

      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

      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

      2019年,曹某起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

      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

      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

      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

      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提醒时间出资人房屋登记司法实践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

      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

      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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