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名称】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转让债权债务的通知
【颁发机构】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时间】1995-11-27
【实施时间】1995-11-27
【功效属性】有效
【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转让债权债务的通知
各信用局: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账户已于9月份移交给我行。根据银行领导关于年内必须完成债权债务转让交接的指示,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完成向开发投资公司债务义务的转让。
1。项目及债权债务转让。各信用局向开发投资公司、小公司划转的项目,按照国开综合方案[1994]130、279、345、349号执行。向开发投资公司、小公司划转的债权债务,按照1994年12月31日关于债权债务清理表的批复。用债券资金等安排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渠道的,应当恢复原资金渠道。个别项目和债权债务需要调整的,须经开发银行债务清偿办公室批准。
2。合并报表。各信用局应将分配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合并,编制总资产负债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作为附件附在后面),与其他债权债务报表一并上报。移交时,开发银行将应转让给开发投资公司和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开发投资公司。
3。利息计算。转移的债券资金必须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将在开发投资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另行通知。
4。时间安排。各征信机构应于12月15日前将编制好的转入开发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报表报送开发银行债务清偿办公室。12月中旬,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正式办理手续。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将建成。对于开发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交接程序,各征信局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免影响年内债权债务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5。债权债务转让后,如需对转让项目和债权债务进行调整,须经开发银行批准。
划入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的项目、债权债务按上述原则办理。原料投资公司物资管理部4545万元债权债务由原料投资公司直接划转至开发投资公司,由开发投资公司清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