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上诉被驳回: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的判决是如何确定的?

上诉被驳回: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的判决是如何确定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7/1 14:30:53 阅读量:492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8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08月01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x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借款金额是30000元,且已经全部还清。xx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偿还xx借款本50000元以及法律规定的罚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xx系朋友关系,xx因资金紧张向xx借款。2022年6月30日,xx通过微信转20000元给第三人刘欢,刘欢再转给xx2022年7月5日,xx微信直接转账30,000元给xxxx当天向xx出具借条,载明“今2022年7月5号xx (430528198508197394)借xx50000元(伍万元整),借5个月,即2022年12月底还清。”借款后,xx2022年76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给禹达雄21650元,后未再还款。另查明,2023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65%。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xxxx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xx对禹达雄提交的借条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对借条字迹予以认可,但未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故对该借条予以认可。xx辩称只向xx借款30000元,另外20000元是xx要套现,通过微信转给刘欢,再由刘欢转给xx,且xx2022年6月30日取款20000元给了xxxx提供了取款凭证,但未提交将20000元支付给xx的证据,xx对此予以否认。结合双方转账数额及借条,认定xxxx借款50000元。借款后,xx从借款日至2022年年底期间通过微信偿还15600元给xx,故到2022年12月31日,xx尚欠xx借款本金344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xx要求xx支付罚息,该罚息是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应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xx2023年1月12日微信支付2000元给xx,此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为41.88元,多支付的1958.12元应抵扣本金,2023年1月12日,xxxx借款本金32441.88元。xx2023年1月19日微信支付50元给xx,此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为23.03元,多支付的26.97元应抵扣本金,到2023年1月19日,xxxx借款本金32414.91元。xx2023年2月13日微信支付4000元给xx,此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为82.25元,多支付的3917.75元应抵扣本金,到2023年2月13日,xxxx借款本金28497.16元。从2023年2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xxxx偿还借款本金28497.1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8497.16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xx负担256元,xx负担269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本金是50000元还是30000元。2022年7月5日xxxx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xx应当偿还借款。xx上诉提出,案涉借款本金是30000元,20000元是xx要套现,xx2022年6月30日取款还给了xx,但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xx未提供其将20000元支付给xx的证据。其次,xx2022年7月5日出具借条,在其辩称于2022年6月30日还20000元给xx之后,xx出具案涉借条应明知借款本金是30000元,但其仍出具50000元的借条,xx的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本金是5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