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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可以约定若不还钱质物直接归质权人所有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36:59 阅读量:686


相关案例崔某欲向金某借款10万,将自己珍藏的价值10万元的和田玉手镯质押给了金某。

      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金某认为,要和崔某约定,如果到期还不了钱,手镯直接归金某所有。

      金某与崔某如达成直接以物抵债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

      如崔某不履行还款义务,金某只能依法就处置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01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36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437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438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02律师评析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崔某(债务人)、质权人金某(债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崔某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金某未受清偿时,将质物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所有。

      依照《民法典》第428条的规定,此种约定属于流质条款,,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余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是质押合同不因流质条款的无效而无效,质权人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故本案中,金某试图在订立合同时就与崔某约定“以物抵债”,是不能发生其所期待的效力的。

      03律师提示在一般借贷关系中,债务人举债时往往处境窘迫,可能会以价值稍高的财产为借款作担保。

      因此,从出质人的角度出发,如果期限届满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如果经过出质人请求质权人仍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用以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如果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怠于行使质权期间,质物因意外毁损灭失,或者随着市场的变化质物价格下跌。

      因此,质权人须及时行使质权,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受损,或者价格变化无法实现原有价值,造成向出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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