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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再次下降,涉及民间借贷利息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85


2022年8月22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公告,2022年8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较之上一次公告公布的1年期LPR3.7%,继续下调0.5个百分点。

      因此对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年利率约定将不得高于14.6%,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即按1年期LPR的4倍计算,在此标准范围内的,利息约定合法有效,否则将可能涉及高额利息而不受法律保护。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由此可知,LPR的持续下调,意味着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限额也在持续下调,4倍1年期LPR即为14.6%,也就是说,年利率约定在14.6%以内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外的部分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变化过程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司法解释修订的核心之一,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问题作出调整,即将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保护“二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所谓“二线三区”,是指根据原《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以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划出两条线(即日常所表述的2分和3分利息),在年利率24%以内的部分,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利息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24%至36%年利率部分,即学理上一般解释为“自然之债”部分,如果债务人已经实际履行,则不能要求返还;对于超出36%部分的约定,司法不予保护。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主要是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依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第28条以及第29条之规定,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约定利息,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发生变化后,特别是LPR持续下调后,对民间借贷利率约定有哪些影响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直接决定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某一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条第1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是指新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是新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基于以上司法解释精神,可知:一是新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溯及力准则,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全面规范,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实体内容为主,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

      至于“新受理案件”的标准问题,一般认为,按照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在2020年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依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是利率约定的保护问题: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跨法”行为分段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

      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8月20日之前,延续到新司法解释之后的借贷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计算部分利息的,以不越过8月19日为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保护了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不减损当事人既存权利,同时体现新司法解释颁布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文参引: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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