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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系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可不小?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1


注: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号,评析杨钦仁。

      作者联系方式Tel/v:15801913292案情简介:王某与冷某某、案外人烟台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冷某某将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处的房屋以46万元出卖给王某,房产公司是居间方。

      王某分期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共计96700元。

      在王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冷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解除房屋抵押。

      王某与冷某某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冷某某自愿解除2020年4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冷某某返还王某购房款。

      后因冷某某拒不遵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执行,且冷某某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产生迟延履行金。

      原告王某将被告冷某某和其妻子姜某某告上法庭,诉称返还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房屋购买以及双方达成调解时,系在冷某某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冷某某与姜某某协议离婚。

      被告冷某某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前妻姜某某无关。

      福山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原告王某主张购房款以及迟延履行金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福山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提交了被告冷某某与姜某某系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离婚的证据,但是,并不足以证明冷某某收取的王某的购房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对原告王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评析:其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及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然,对于理解规定其实没有那么统一看法,并且实际认定共同债务难度不小。

      (一)关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水准界定: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

      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

      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

      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二)关于举证与证明第一,从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

      该类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很难举证证明。

      第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证明夫妻感情优劣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

      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

      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往往很难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

      (三)一般不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1.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债务系用于夫妻一方且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均不具有家庭使用属性,应界定为个人债务。

      例如无偿担保,夫妻一方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房产、车辆,挥霍消费(如购买与自身消费能力极不匹配的奢侈品、负债打赏网络主播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如包养情人、抚养私生子等),危害家庭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均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夫妻一方为在离婚时侵吞共同财产而虚构的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即使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如有虚构债务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4. 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举个栗子系列各位看到这里的有缘人,以下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栗子一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

      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栗子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

      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了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

      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栗子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后小丽与小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

      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小丽和小明偿还货款共10万元。

      栗子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

      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

      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栗子五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

      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

      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答案:栗子一、二、三属于,四、五不属于,你学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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