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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婚姻存续期间)

发布时间:2023/5/4 阅读量:85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与一名女子

登记结婚后

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

激情遭遇性冷淡

二人关系恶化

分居长达一年多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酒后施暴

强迫妻子尽了义务

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离魔爪

随即报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某某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某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建军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建军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建军抓获。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时候,孙建军的表情十分惊讶,他问民警:是不是抓错人了?他根本没有做啥!当他听说是妻子报的案时,他很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两口子的事,警察管得着吗?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男子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道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内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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