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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所钱汪龙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解读最高院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3/4 11:55:06 阅读量:74


东卫所钱汪龙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解读最高院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
东卫所钱汪龙律师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解读最高院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
2019-08-23

 

假如你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不要悲伤,不要心急,也许最高院的这份会议纪要可以帮到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

 

上述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融消费者福音?

专业律师逐条解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汪龙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对上述六条指引进行了逐条解读。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一旦涉诉,这些或可作为参考。

 

Q

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销售行为违规,可以请求卖方机构赔偿吗?

会议纪要72条明确了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合同生效前的订立合同阶段,卖方机构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即使金融消费者最终没有与卖方机构签署协议,如果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机构销售行为违规而使得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也有权向卖方机构请求赔偿。

 

另外,由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通常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本次纪要将销售机构也纳入统一管理,认定销售机构的义务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

 

Q

遭受损失后,可以向谁索赔?

会议纪要73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发行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就损失进行追偿时,往往遭到责任主体的相互推诿扯皮。发行人借销售者隔离金融消费者以逃避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以发行人是最终责任人为理由拒绝赔偿,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该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两者中任一主体承担责任的权利,杜绝推诿情况的出现。

 

Q

诉讼中谁来举证?

会议纪要74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与卖方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金融消费者难以获悉卖方机构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很难举证证明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因此,经常出现金融消费者因无法证明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案例。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平衡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的举证负担,即由卖方机构自行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如果卖方机构无法证明,则推定其未履行。该项证明责任由金融消费者转移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更为有力,责任分配也更为合理。

 

Q

如何判断卖方机构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会议纪要75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卖方机构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甚至回避重点问题,往往打印一段话让金融消费者手抄一遍,即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无法真正达到提示风险和传达产品信息的目的。为杜绝这种现象,本条明确了务“告知说明义”的标准是: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卖方机构必须结合产品和金融消费者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有效果地进行告知说明,以约束卖方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减少纠纷的产生,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有些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过于复杂,导致消费者根本无法看清自己投资的本金到底投向哪里,按照本条规定,卖方机构均应穿透披露,告知消费者其产品的具体投向,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Q

索赔的数额如何确定?

会议纪要76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数额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算利息损失。该条目的在于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Q

金融机构如何免责?

与前几条多倾向于要求“卖者尽责”相比,会议纪要77条同时体现了“买者自负”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但同时,为避免卖方机构凭借其强势地位将所有行为和后果都归因为金融消费者的自主决定,该条也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予以平衡,即卖方机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决定确系金融消费者自主作出,而未受卖方机构的误导或不利影响,否则,卖方机构仍应当对投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对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合理分担全面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审理原则。

 

对金融机构影响几何?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创新性产品,有些卖方机构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信息优势地位令部分金融消费者损失巨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纠纷案件日益趋多。会议纪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单独列出,就法律适用、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体现了打击金融乱象,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经营行为的审判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纪要并非金融监管规定,如果不涉及诉讼,对金融机构并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也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对法官处理个案有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对金融机构有潜在的影响。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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