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刑事法律汇 时间:2023年7月11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从单立犯罪以来,争议不断,如今已经成为我国数量最大的犯罪,司法应当警惕和反思。一、诈骗手段不断升级、进化的同时,对于犯罪的证据标准却越来越低从一开始还在杞人忧天客观归罪,到后面愈演愈烈的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改为更严重的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起诉、判决;或者将数额达不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金额的案件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兜底审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修改已经没有立案数额门槛了),证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刑事诉讼中的崩坏。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社会情况下,诈骗行为经过多层、多人、多次迭代后,某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已经不具有可罚性。第一阶段:贩卡人员直接以提成、返利或者高价收购帮信人员手中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洗钱等网络犯罪因为一开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社会知晓程度并不高,所以当时的骗卡行为最直接。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贩卡分子并不会将实情告知帮信人,帮信人往往只获得了几百数千的非法获利即被锒铛入狱。这个阶段贩卡人员对帮信分子的欺骗并不明显,而且通过售卖、出借两卡获利确实违背常识,此阶段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一定的)可罚性。第二阶段:随着电信诈骗宣传的深入,诈骗分子或者贩卡分子直接收到卡的概率大大降低诈骗分子或者贩卡分子开始辅以一定的诈骗手段,从持卡人手上骗取卡片。常见的骗术例如刷单、理财、兼职、中介、处理贷款、处理征信等各种骗卡,各种欺诈手段防不胜防。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被骗的持卡人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称作是诈骗分子或者贩卡分子的工具人,大多数并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第三阶段:各种连环骗,套路深不可测持卡人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诈骗受害人,因受制于人或者想要回被骗款项而再次上当受骗,连环诈骗防不胜防。但实践中,无论是什么情形,持卡人最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锒铛入狱。在诈骗分子手段愈发高超的当下,司法机关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却一再降低,已经不再考虑持卡人是否被欺诈或者受到胁迫,坚持定罪处罚。实质上,多少持卡人也是诈骗的被害人,被自己亲友以各种名义骗得银行卡,一步走错成为犯罪嫌疑人。二、在刑法的体系中,这类被骗的人即无主观认识也无主观恶意,根本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疯狂增长,而且各地司法机关还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实践中电信诈骗并没有减少,被骗人数、金额持续上涨,司法应当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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