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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若云等三人环境污染案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18 11:16:38 阅读量:84


【案件基本事实】

  2006年以来,被告人廖若云、廖国翠未办理生产经营手续,在湖南省蓝山县非法开设选矿厂,并聘请工人洗选硫铁矿、铅锌矿。 2015年上半年,廖若云将选矿厂移交给被告人廖长业管理。廖若云经营的选矿厂洗选过程中,将含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直接存入沉淀池,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对厂区造成污染。周边土壤、水环境,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受到环保监管部门查处后,一直没有整改,直到2017年4月,兰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行拆除该选矿厂。经检测,该厂提取的样品中含有铅、锌、砷、锰等重金属,均属有毒有害物质。经评估,该污染造成环境损失65.56万元,水土恢复费用合计3063万元。事件发生后,廖若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态环境,受污染的环境已得到部分恢复和治理。

  【判定结果】

  湖南省兰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若云等三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办、管理选矿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极其严重。鉴于三名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采取恢复生态环境的补救措施,并具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廖若云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四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湖南省蓝山县位于长江八大支流之一的湘江源头。被告人廖若云等三人自2006年起非法开设选矿厂加工硫铁矿、铅锌矿,未办理任何生产手续。他们将含铅、砷、锰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直接存放在沉淀池中,且未采取防渗漏水措施,造成周围土壤和水环境严重污染。涉案选矿厂自2006年开始运营,直至2017年被政府强制拆除,已违法排放污染物11年。期间受到环保监管等相关部门查处,仍拒不整改。人民法院综合认定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对三被告判处刑事处罚,体现了严惩屡罚不改的污染者的司法政策。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教育引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公众守法环保意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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