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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犯罪如何认定主犯和从犯?(主犯和从犯的判定标注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16 14:20:43 阅读量:93


在经济活动中,税收是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撑,而虚开发票行为却如毒瘤般侵蚀着税收体系。看似复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其实就隐藏在日常经济往来之中。这让我们不禁思考,在利益诱惑面前,人们为何会选择铤而走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何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参与此类违法活动?同时,这也提醒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法律的严惩彰显了维护税收秩序的决心,我们每个人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基本案情

2010 年,秦洁欢为谋利与他人商议成立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林壁辉任法人代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实际业务情况下,秦洁欢指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47 份,价税合计 5960.989078 万元,税款 866.126628 万元被受票企业抵扣;2011 年,还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 334.88 万元并抵扣税款 13.6416 万元。秦洁欢辩称自己是从犯且一审法院剥夺其辩护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审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洁欢,男,19821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家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27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执行逮捕,20198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德全,江西洪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军民,江西洪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洁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20915日作出(2020)赣10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洁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1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被告人秦洁欢等人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的目的,欲成立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后秦洁欢与林壁辉(已判刑)商议,由林壁辉担任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并管理公司。20101011日,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在崇仁县成立,林壁辉、任新阳为公司股东,陈钊(已判刑)任公司出纳。同年111日,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成立后,在公司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情况下,秦洁欢等人在外联系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务,林壁辉、任新阳、陈钊按秦洁欢的指示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崇仁县国税局进行申报抵扣税款。此外,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秦洁欢还指示林壁辉、任新阳、陈钊伪造多份虚假购销合同。至案发时,林壁辉、任新阳、陈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7份,虚开金额50948624.5元,税款金额8661266.28元,价税合计59609890.78元,受票企业共抵扣增值税8661266.28元。

20119月至11月,被告人秦洁欢指使林壁辉、任新阳在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向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价税合计3348800元。之后林壁辉、任新阳凭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在崇仁县国税局抵扣税款13641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洁欢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壁辉、任新阳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948624.5元,税款金额8661266.28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因受票企业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661266.28元;在没有发生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向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3348800元,用于抵扣税款13641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洁欢积极参与,并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秦洁欢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上诉人秦洁欢提出:一审法院将另案处理的被告人供述作为证人证言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系本案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对雅发公司的人财物完全不具有控制权,没有参与管理,不能控制利益分配且没有从中获利,只是起转达和通知作用,也不是犯意提起者,应当认定为从犯;一审法院不准许辩护人当庭提交《秦洁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目录(均来源于本案刑事侦查卷宗)》,未组织质证,剥夺了辩护权利;上诉人认罪,不对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只是对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存在不同理解,对其不构成主犯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邱德全、吕军民提出:本案幕后指使另有其人,不是秦洁欢,秦洁欢负责转达和通知,不具有指挥作用,系本案从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准许辩护人当庭提交《秦洁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目录(均来源于本案刑事侦查卷宗)》,未组织质证,剥夺了辩护权利。

经二审审理查明,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目的,20101011日,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林壁辉(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林壁辉、任新阳(已判刑)为公司股东,陈钊(已判刑)任公司出纳。同年111日,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秦洁欢指挥林壁辉、任新阳、陈钊,伪造虚假的购销、运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用于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到崇仁县国税局进行申报抵扣税款,秦洁欢还负责在深圳接收及邮寄发票、合同等材料。至案发时,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7份,价税合计5960.989078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866.126628万元,受票企业抵扣增值税866.126628万元;2011911月,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向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334.88万元,并以此在崇仁县国税局抵扣税款13.6416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明上诉人秦洁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的证据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对秦洁欢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立案情况。

2.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证明秦洁欢出生于1982117日,案发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出所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98422时,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民警在福田区银海苑小区将在逃人员秦洁欢抓获。

4.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仁雅发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申请书、公司股东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转账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商引资合同书,证明崇仁雅发公司于2010109日申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林壁辉、任新阳为公司的股东,林壁辉认缴出资额90万元,占90%股权,法定代表人林壁辉,任董事长、总经理;任新阳认缴出资额10万元,占10%股权,任监事、会计;经营范围是服装、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脑机配件销售。20101011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抚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崇仁雅发公司验资后,将一百万元于20101015日转至深圳市金兴源科技有限公司。

6.崇仁雅发公司关于要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查报告、崇仁县国税局报批件流程表,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7.抚州市公安局协查取证函、涉案企业情况统计表,证明2012924日,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广东、广西等20个省市发出《关于对江西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取证的函》及涉案企业情况统计表,协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反馈给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8.抚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崇仁雅发贸易有限公司销项专用发票协查情况表》《崇仁雅发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回函情况汇总表》《崇仁雅发进项明细表(专票)》,证明崇仁雅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7份,价税合计5960.989078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866.126628万元,受票企业抵扣增值税866.126628万元。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调取账簿资料清单1份,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2份,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227日扣押了任新阳持有的会计记账凭证十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十一份,银行对账单八份,总账、明细账、三栏账三本,购销合同两本,单栏收据单一本,联想电脑主机一台,崇仁雅发公司发票专用章两枚,税控IC卡一张,读卡器一只;于201265日扣押了崇仁雅发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上海静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南城县永安汽车公司专用货运合同书一份,EMS详单一份,购销合同一批,结业证书两份,2010年度记账凭证三册,营业执照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税务登记证一本,食品流通许可证一本,雅发公司公章一枚,法人章一枚,U盘三个。

10.合同、购销合同,证明崇仁雅发公司伪造了102份虚假合同,与上海静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德安县汇中轻质钙厂、兰州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海之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26份合同中,甲方经办人签字由陈钊伪造。

11.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林壁辉、任新阳、陈钊按照秦洁欢的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抵扣税款发票,林壁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十万元;任新阳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陈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万元。

12.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NO.00075221-00075223)、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公司法人代表张向东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公司虚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为347250元,税额为50455.13元,该3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3.增值税专用发票(NO.00075242-0007524800075250-00075253)、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付款回单、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关晓惠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了11份、票面金额1251604元、税款金额181856.9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4.崇仁雅发公司开具给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196份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崇仁雅发公司开具给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收据、购销合同、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货物入库单、崇仁雅发公司送货单、工商银行电子回单、邵东县隆鑫箱包公司交易明细、刘佳媚、胡远义的账户交易明细,证人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出纳刘佳媚、副总经理李某1、法人代表刘纯鹰、管理人员李晶、保管员李新求、会计曾方方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与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伪造合同单据,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存在同一天有大面金额转进、转出记录以及将资金转入崇仁雅发公司后同日又转至刘佳媚、胡远义的账户。崇仁雅发公司向邵东县隆鑫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了196份、票面金额22535035元、税款金额3274321.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96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5.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NO.00075211-00075217)、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兰州飞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世桃、兰州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老板王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兰州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了7份、票面金额773500元、税款金额112388.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7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6.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NO.00076706-00076707)、记账凭证、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南京弼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南京弼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22500元、税款金额32329.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1252669-01252673)、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德安县聂桥轻质钙厂法人代表易树锋、会计汪某1的证言,崇仁雅发公司向德安县聂桥轻质钙厂虚开了5份、票面金额577500元、税款金额83910.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5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007625-0007672900078733-00078737)、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南京德玛赫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1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南京弼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票面金额113万元、税款金额164188.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0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1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078725-00078726)、从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上海信泽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戴某2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上海信泽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票面金额187500元、其中税款27243.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075218)、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经侦大队函、证人苏州市银晟电子公司出纳沈某的证言,证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7%的开票费形式,苏州市银晟电子公司接受崇仁雅发公司虚开的1份、票面金额116909元、其中税款16986.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苏州市银晟电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和交纳了罚款。

2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31777100078757)、记账凭证、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上海沁妤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顾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上海沁妤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31900元、其中税款33694.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2.税收通用完税证、发票号为NO.007611970076119800761199的认证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07611970076119800761199)、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淮阳县国家税务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淮阳县正林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岳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淮阳县正林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3份、票面金额350850元、其中税款50978.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3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2012824日,淮阳县正林纺织有限公司向税务局补缴税款50500元。

2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1252677-0125267800078727-000787200762521-0076252200765669-00765670)、销售清单、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唐山市英盛医疗器械公司的业务员周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唐山市英盛医疗器械公司虚开了9份、票面金额1017237元、其中税款147803.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9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4.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明细表、从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公司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76251500765665)、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公司采购员孙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唐山金三顺装饰材料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20000元、其中税款31965.8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5.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1251475-01251499)、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唐山市华仪电器销售公司经营者郑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唐山市华仪电器销售公司虚开了25份、票面金额289032元、其中税款41966.0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5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1252702-01252704)、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武安市华耀耐火材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郭英杰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武安华耀耐火材料加工厂虚开了3份、票面金额350520元、其中税款50930.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3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5643-00765644)、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江苏省新东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朱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江苏省新东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14063.3元、其中税款31103.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2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7202-00767203)、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吉美瑞医疗器械公司法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吉美瑞医疗器械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30000元、其中税款3341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税款已补缴。

2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0767142)、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广州市圣富乔日用制品公司经理梁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广州市圣富乔日用制品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800元、其中税款16970.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761200)、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广州市申铭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赖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广州市申铭电子有限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98300元、其中税款14282.9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767204-00767205)、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江门市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江门市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33600元、其中税款33941.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762516-0076251900765666-007656600767174-0076717500078715-00078716)、认证结果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三原欣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温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三原欣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了12份、票面金额1341533元、其中税款19492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078755)、税收缴款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咸阳凤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陈健康、会计杨某1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咸阳凤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3534元、其中税款16496.3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317774-00317775)、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厦门新玻达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黄某1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厦门新玻达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29996.8元、其中税款33418.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076731-00076734)、认证结果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浙江省江山市国家税务局给江山市公安局的函,证人浙江安顺钢管有限公司法人叶志航、中华山煤矿业务员祝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发票上的销贷单位虽为崇仁中华山煤矿,但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开户行与账号、开票人等信息与崇仁雅发公司虚开的其他发票一致)向浙江安顺钢管有限公司虚开了4份、票面金额464000元、其中税款6741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4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564200767210)、认证结果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常州怡青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匡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常州怡青商贸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17000元、其中税款31529.9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常州怡青商贸公司追缴了税款和进行了处罚。

3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767184)、认证结果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老河口市东风胜达塑胶厂员工李某3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老河口市东风胜达塑胶厂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956元、其中税款16993.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1252696-01252695)、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兴欧制衣厂的经营者汪某2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宁波市北仑白峰兴欧制衣厂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33160元、其中税款33877.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3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NO.00075220)、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武汉益士商贸公司总经理方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武汉益士商贸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718元、其中税款16959.0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所抵扣的税款被追缴。

4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3177720007872200078723)、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佛山市德维特自动化设备制造公司虚开了3份、票面金额338000元、其中税款49111.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3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078724)、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丰钰电机制造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800元,其中税款16970.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7207)、认证通知书、从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大连友惠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法人鲁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大连友惠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800元、其中税款16970.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7185)、认证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仪征市宝怡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仪征市宝怡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000元、其中税款1685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0767201)、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平县亿鑫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茌平县亿鑫高温材料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850元、其中税款16978.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NO.0031779800767219-007672200317796-0031780000767216-00767218)、认证通知书、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深圳市坪山新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深圳市帅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南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帅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票面金额1152000元、其中税款16738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0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税务局对深圳市帅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缴了税款和进行了处罚。

4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NO.00767186-00767187)、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宁波德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2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宁波德千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232900元、其中税款33840.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NO.00078691-0007869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证人广东恺博克水处理材料公司经理罗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广东恺博克水处理材料公司虚开了2份、票面金额185900元、其中税款27011.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联(NO.00767211)、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记账凭证、定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证人定州市华威服装有限公司法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向定州市华威服装公司虚开了1份、票面金额116500元、其中税款16949.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1份发票已被认证抵扣税款。

49.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是三山乡的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老板叫林壁辉,公司注册地在三山乡,但实际上未在三山乡办公,也未设立厂房、仓库等,会计是小任。他们先后租了崇仁县房管局、农机厂宿舍的民房办公。从2011年元月至11月,该公司累计完成税收40多万,按规定该企业还有返还,但该企业未来找他。至于该企业开出了多少增值税发票,他不清楚。

5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崇仁雅发公司是崇仁县辖区的一户商贸企业,也是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负责对该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该公司于201010月成立,法人代表为林壁辉,会计为任新阳,有办公场所,因该企业属商贸企业,可以不设厂房,但要设仓库,但该企业一直没有仓库,他们税务人员也未见该企业销售的任何产品。该企业自称“两头在外”,既购进产品及销售产品都未在崇仁县,故未在本地设立仓库。崇仁雅发公司开票是会计任新阳到国税局领票,然后按老板林壁辉的指示开票。企业的进项发票则是由会计及公司人员自己在公司内网上认证、抵扣。负责跟他联系的是会计任新阳,每个月报税收时候办理一切事务都是任新阳,该公司累计接受抵扣的发票以系统为准。他也不知道为什么该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是白砂糖,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却不一样。

5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14月,任新阳、林壁辉和一个年轻人,以每月620元租下他的房子,一次性付了9个月房租。他问过任新阳,他说他们是做贸易公司的,但他只看到3个人,任新阳讲林壁辉是老板,另一个年轻人是出纳,房间就是两张桌子,一台电脑、电话等,没有看到什么该公司的产品及其他人员。到2011年底,任新阳讲税务部门在查他公司发票及税的事,公司可能办不下去,之后就联系不上了。

52.证人林某(林壁辉的弟弟)的证言,证明林壁辉是被秦洁欢、蔡艳城、江少平、邱志标等人利用,林壁辉被抓后,秦洁欢、蔡艳城、江少平、邱志标感到害怕来问林壁辉的情况,他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江少平叫林壁辉去当公司的法人代表,秦洁欢做业务,指示崇仁雅发虚开票,蔡艳城提供资金做财务,邱志标在外面联系开票业务,他们共同指示崇仁雅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运转。

53.另案处理的已决犯林壁辉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秦洁欢找到他说,让他打工负责雅发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给他每月30003500元工资加年终10%的分红,商量好后,秦洁欢就指派他到崇仁筹备新公司,他们当时就找到崇仁县三山乡政府作为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并让任新阳去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资金定为100万,由他任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任新阳做挂名股东。201011月份,公司开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票资格后,秦洁欢就开始从深圳把进项发票寄给他们,有时跟他交代,有时告诉任新阳。秦洁欢是老板在深圳遥控指挥,负责联系雅发公司的进项及销项发票业务,并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他们做账及把所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的开票信息传给任新阳,指挥任新阳做账及开票,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平时也指挥任新阳开票,任新阳直接负责开票做账,陈钊则管理每月3000元的办公经费,他和陈钊都不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的发票都是任新阳开的。到20112月份,他们开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5月份,国税局检查告诉任新阳开票后要有合同,作为业务存在的证明。他们跟秦洁欢报告后,就把4月份的合同补齐了,以后每开一次票,秦洁欢都会寄空白合同过来,他负责签名,任新阳负责完善合同。每次开票、收票、补合同的程序都是一样。

林壁辉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秦洁欢。

54.另案处理的已决犯任新阳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10月份,林壁辉决定投资成立雅发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为林壁辉(90%股份)、他(10%股份,钱都是林壁辉出的,他只是挂名股东),法人代表是林壁辉。公司对外宣称是做国内贸易,但在崇仁县没有厂房、仓库,只是在农机厂租了一套三室两厅民房作为办公、住宿两用,公司有三个人,林壁辉、他、陈钊(公司内勤)。公司于201011月份被税务部门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1年元月至11月,他们公司共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75088237.32元,同期共接受进项发票71834650.37元及1948800元的运输发票。林壁辉负责雅发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他只负责做账、开增值税发票等,陈钊从201011月份到20117月份在雅发公司兼任出纳,有时也开票,秦洁欢直接指导他怎么开票,秦洁欢在他公司业务上是关键性的角色,公司业务联系都是秦洁欢指导的,他和林壁辉在公司业务上都是听秦洁欢的。实际上公司无业务,也无收款。他们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是,先由在深圳叫秦洁欢的人打电话或在QQ上告诉他或陈钊所要开票的对方公司信息、货物名称、单价、金额等,他们再问林壁辉,林壁辉说可以开票就开票,开好发票之后把发票联、抵扣联装好寄到深圳,记账联留下做账。还有秦洁欢叫他开具发票之前,都会把要发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盖好对方公司公章寄过来,他把发票寄给秦洁欢后,过两三天秦洁欢会把合同寄过来,合同一般都是盖有对方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收到合同后就按开出的发票内容,把货物名称、单价、总金额写好日期,编好号,由林壁辉签字,他盖章,再留下一份合同做账,另一份合同寄给秦洁欢,陈钊、林壁辉都参与了伪造虚开的销售合同。他认为公司开具的销项70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的7000余万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公司没有实体仓库、厂房等,纯粹就是开票公司,一切开票、受票他都是在林壁辉、秦洁欢等人指挥下完成的,这些都与正常业务情况不一样。他平时在雅发公司就是听林壁辉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的抵扣、做账等就直接受秦洁欢指挥,公司的账目、资金等会计账就直接听蔡艳城的指挥,与江少平、陈少亮没有怎么联系。

任新阳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秦洁欢。

55.另案处理的已决犯陈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011月至20116月底,他在雅发公司担任出纳兼开票员。他不知道雅发公司虚开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林壁辉、任新阳、秦洁欢、蔡艳城、江少平等人参加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11月至20116月底虚开的发票是他和任新阳开的,但他在20117月份离开了雅发公司之后的票都是任新阳开的,他们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事实上的业务往来,同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他们虚开了发票之后有的事后补了合同,但这些合同都是深圳那边秦洁欢寄过来的,上面有公章,他们补签名,这些合同都是伪造的,有些签名是秦洁欢、林壁辉和任新阳叫他签的,具体签了多少份伪造合同不清楚。伪造合同的内容是任新阳填的,合同的乙方是林壁辉签的,他填写了对方公司甲方的签名,他参与伪造了26份合同。秦洁欢通常打电话或用QQ把开票信息告诉他们并指示他们怎样做,他们就按秦洁欢的指示开好发票,然后由任新阳整理好后再寄给深圳的秦洁欢,同时他们也一定要跟林壁辉报告,如果林壁辉不同意,他们就不会开票,一般情况下林壁辉会同意,有时他不同意,秦洁欢就跟林壁辉打电话,至于他们的之间是怎么商量的他不清楚。雅发公司幕后主使除了秦洁欢还有蔡艳城、江少平等人,蔡艳城负责公司财务,江少平是总老板,其中秦洁欢、蔡艳城、江少平等人在深圳指挥。雅发公司没有实业,没有厂房、仓库,就是个开票公司,雅发公司总共虚开了多少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清楚,公司接受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也不知道。

56.上诉人秦洁欢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在2010年通过江少平介绍认识林壁辉的,他和林壁辉在深圳一起注册成立了深圳上好景贸易有限公司,林壁辉占90%股份,他占10%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经营范围是货物贸易。上好景公司有林壁辉、他和蔡艳城三个人,他负责找一些业务,蔡艳城管理财务。201110月份左右,他和姓邱的男子来过抚州崇仁一次,待了两三天。崇仁雅发公司是江少平来注册成立的。之后他在江少平及邱志标(外号“光头”)的指示下,他指挥崇仁这边的林壁辉、陈钊及任新阳三人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制作虚假合同,并负责接收邮寄发票、合同等材料,并将崇仁这边邮寄过来的发票合同交给邱志标。崇仁雅发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都是邱志标联系的。他不知道蔡艳城与崇仁雅发公司的关系。深圳邮寄过来的一些餐饮发票是他邮寄到崇仁这边用作崇仁雅发公司运作成本。但是费用报销单上面的“秦洁欢”三个字不是他本人签名,他也没有收到费用报销单上面注明的报销费用。他对自己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愿意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他没有联系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但他邮寄了该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至崇仁雅发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当时江少平及邱志标承诺给他报酬,他也想从他们身上学点东西,但他没有收到任何报酬。

秦洁欢的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江少平、蔡艳城、邱志标。

二、证明上诉人秦洁欢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的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抚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办崇仁雅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发现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向雅发公司虚开具1948800元面额的运输发票。于2012510日立案侦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具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资格,是合法成立的企业。

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记账联、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从崇仁雅发公司扣押的相应票号的运输发票联、记账凭证,证明崇仁雅发公司为逃避税务检查,与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订立虚假货物运输合同,共接受南城永安公司为其开出的3348800元货物运输发票,并在账面上转入200万元到永安公司,随即转回崇仁雅发公司的事实。

4.抚州市国税局税务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崇仁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崇仁雅发公司接受了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总计票面金额334.88万元的运输发票,并利用其中虚开的16份、金额194.88万元的发票在崇仁县国家税务局认证并抵扣税款13.6416万元。

5.借记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秦洁欢通过所持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4452811982********的借记卡,于2012120日转出开票费5000元到中介人杨某2账户上。

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119月份左右,他接到一个自称小吴的电话,说是他朋友蔡小廉的朋友,听说他能搞到运输发票,问他现在能否搞到运输发票,他说可以。他跟小吴谈好按票面的1.6%收取开票费用,之后小吴就把开票资料发给他,因为他个人没有开票资格,他就去找曾某,曾某就用南城县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按小吴给他的开票资料,开具运输发票。他们总共给小吴开了20份发票,总计票面金额是3348800元,这些运输发票都开给雅发公司的,他们都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他收取的开票费用其中1.5%给了曾某,他只挣了其中的0.1%。这些运输发票他都是用快递寄给小吴,有些是寄到深圳,还有些是寄到雅发公司。他跟小吴没有见过面,也不认识雅发公司的其他人。到了201112月份,曾某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要让雅发公司把所开的运输发票金额的货款在南城永安公司账上转一圈,后来他就让小吴把他公司的U盾寄过来给曾某操作,曾某怎么操作的他就不知道了。他没见过秦洁欢,从秦洁欢尾号为6710中国农行借记卡转账给他的5000元是永安公司给雅发公司虚开运输发票的开票费,收到钱后,一“吴”姓男子打电话给他说刚转了开票费。

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19月份的时候,杨某2找到他要他给开运输发票,当时杨某2把开票信息给他,运输发票是开给雅发公司的,具体金额他不记得,他和杨某2谈好按票面金额1.5%收取开票费。一共开过四次运输发票,总共20份,都是开给雅发公司的,每次开好发票都是杨某2拿走的,具体票号是1139702-970611135383-538811134003-400711141424-1427,总计票面金额是3348800元,这20份运输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他收取了票面金额的1.5%,杨某2得票面金额的0.1%作为介绍费。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当时他拿两份合同通过杨某2相互盖好章、签好字,在他的南城县永安运销有限公司跟雅发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合同。他本人没有和雅发公司联系过,每次开发票都是杨某2先找他,把开票的资料(公司名称、金额等)给他,他就按照要求开好票给杨某2。他公司和雅发公司没有直接的资金往来,只是在201112月,为了税务检查,通过杨某2拿到雅发公司的U盾和密码,操作了200万的资金互转。

8.另案处理的已决犯林壁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8月份左右,国税局检查雅发公司发票、财务时,任新阳讲这么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运输业务及发票就经不起检查,任新阳跟他说了下,又直接打电话给秦洁欢要其开些运输发票来,这样财务上好做账。过了一个多月,秦洁欢陆续寄了三四次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到雅发公司,秦洁欢具体是怎么与南城永安公司商量开运输发票的他不知道,具体寄了多少金额的发票他也不清楚。雅发公司跟南城县永安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他们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也不是他签的,合同及发票应该是秦洁欢跟南城县永安公司搞出来的。由于他们公司农行、建行账户的两个U盾都由秦洁欢保管,所以201112月份向南城永安公司支付200万元贷款的事应该是秦洁欢干的。20119月到11月,在支付了总金额1.6%开票费后,让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为雅发公司虚开了3348800元的运输发票,并在崇仁县国税局抵扣税额136416元。

9.另案处理的已决犯任新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19月至11月,雅发公司让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虚开了3348800元货物运输发票。运输发票是秦洁欢联系的,秦洁欢指挥他和林壁辉做平公司账面。在201110月至12月,凭其中虚开的1948800元货物运输发票,在崇仁县国税局抵扣税款136416元。

10.上诉人秦洁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邮寄了该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至崇仁雅发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秦洁欢系本案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主从犯的认定,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来判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首先,秦洁欢伙同林壁辉、任新阳、陈钊等人,以崇仁雅发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在犯罪过程中,秦洁欢负责指挥林壁辉、陈钊及任新阳三人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制作虚假合同、接收邮寄发票及合同等材料,对这些开票流程,秦洁欢供认不讳,并有另案处理的林壁辉、任新阳、陈钊等共犯的供述所印证。在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中,转账给杨某2的开票费用系通过秦洁欢所持银行卡完成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秦洁欢在与林壁辉、任新阳、陈钊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对如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起着组织指挥作用。其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所称秦洁欢系受江少平、邱志标等人指使,对此,确须待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后方可查清秦洁欢、江少平、邱志标等人之间的作用大少及罪责区分,但这并不影响对秦洁欢在本案中所起主要作用特别是与林壁辉、任新阳、陈钊之间作用大小及罪责轻重的认定。再次,无论从法理或司法实践来看,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有多名主犯,相关涉案人员未归案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认定已归案人员的主犯地位。

综上,原审判决根据在案各证据,认定秦洁欢系本案主犯,并对其与林壁辉、任新阳、陈钊进行了罪责和量刑上的区分,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应认定秦洁欢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法院不准许辩护人当庭提交《秦洁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目录(均来源于本案刑事侦查卷宗)》,未组织质证,剥夺了辩护权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各种证据,合议庭组织进行了质证,一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秦洁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目录》均来源于本案卷宗,只是对辩称秦洁欢不构成主犯等相关证据的重点提示,并非新证据,仅系重复举证,且这些证据均已包含在公诉机关的举证范围之内,并经过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依法保障了辩护权利。二审时本院对此也进行了全面审查。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认罪,对其不构成主犯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秦洁欢虽表示认罪,但只是对其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金额等事实予以认可,秦洁欢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对其未参与非法利益分配的辩称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其积极参与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犯罪长达一年之久等事实明显不相符。原判认定其没有如实供述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洁欢违反国家关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指使林壁辉、任新阳、陈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及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960.989078万元,虚开的税款金额866.126628万元,受票企业共抵扣增值税866.126628万元;接受南城县永安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向崇仁县雅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334.88万元,用于抵扣税款13.6416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秦洁欢积极参与并指使他人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英荣

审判员  李方平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承

书记员陈鹏宇

 

律师说法

企业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明确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虚开发票是严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主从犯时,要依据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准确判断,不受其他未归案人员影响。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需确保依法保障辩护权,同时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这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遏制虚开发票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使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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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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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主犯认定、辩护权、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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