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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纠纷引发的死刑缓期执行如何判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3 14:30:34 阅读量:767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男,1956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022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x飞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凤,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x飞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男,1999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0xxx,彝族,在校学生。系被害人x飞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荣,男,2003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0xxxxx,彝族,在校学生。系被害人x飞之子。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贴桥、郭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文,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520xxxxxx,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水城县,案发前住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2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远,湖南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二部刑诉〔2021〕Z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x凤xx荣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国华、检察官助理付苏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郭华龙,被告人x文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付远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1年2月6日,被告人x文和被害人x飞通过亲戚介绍一起前往洞口县为x水泥厂务工,并安排在厂区员工宿舍六楼609居住。2021年3月27日上午,x文x飞结束晚班休息熟睡时,打开x飞的微信将x飞的朋友“往事随风”删除掉,x飞醒来时责怪x文私自删除其微信好友,两人发生争执。x文x飞手里抢过手机发现“往事随风”正在申请加为好友,通过后,x文“往事随风”通过微信视频互骂,x文冲到厨房拿了菜刀在视频前晃悠并称其得不到谁也别想得到。“往事随风”要x飞报警,x文拿菜刀威胁x飞不要报警,x飞不但没有理会,还说要x文的舅舅上来作见证,要和x文分手。x文听后受到刺激,用菜刀砍了x飞脖子两刀,并接通“往事随风”的视频,告诉x飞已被其杀了,后x文用自己的手机报警。经鉴定,x飞系颈部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断裂并大出血死亡。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x文主动向洞口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证人x昌x交x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x文的供述和辩解,尿检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x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x凤xx荣诉请判令x文赔偿丧葬费41178元、死亡赔偿金8339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学费7095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51600元,共计人民币997688元。

被告人x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x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x文系初犯、偶犯,并非蓄意杀人,被害人存在过错;x文的未结工资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请求对x文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文离异后与丧偶的x飞(被害人,女,殁年43岁)于2020年8月通过微信相识,同年年底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经x文小舅x忠介绍,x文x飞2021年2月16日一同前往湖南省洞口县为x水泥厂务工,并以情侣身份同住在厂区员工宿舍。期间,x飞与其在浙江省务工时的异性朋友x昌仍保持联系,x文因此与x飞产生争执。同年3月27日,x文x飞结束晚班后回到宿舍休息。x文x飞熟睡时,打开x飞的微信,将x昌微信(微信名“往事随风”)删除。x飞醒来使用手机时察觉,x文抢过x飞手机,发现x昌正在申请添加x飞微信。x文通过了验证申请,与x昌在微信视频聊天中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x文冲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左手持手机,右手持刀指着x飞,扬言“我得不到的你们谁也别想得到”。x昌挂断视频电话欲报警,x文要求x飞阻止x昌x飞未予理会,并说要与x文分手,要x文小舅上楼作见证,接着往门外走去。x文不愿分手,拉扯x飞未果,便左手抓住x飞衣领将吕按倒在地,右手持菜刀朝x飞颈部等处砍去。x飞倒地后,x文打开x飞手机,接通x昌的微信视频,将摄像头对着x飞,告知已将x飞杀害。随后,x文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吕x飞系颈部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断裂并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x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41178元(82356元÷12个月×6个月)。2021年3月30日,洞口县为x水泥厂、洞口庆委水泥搬运部与被害人x飞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将x文未结工资人民币8237元结算给x飞家属,x文当庭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3月27日1213分,洞口县公安局接被告人x文(电话182xxx1489)报警,称其在洞口县高沙镇为x水泥厂xxxxx用菜刀将同住女友x飞杀死。民警到达现场后,让x文指认现场并将其带至洞口县公安局接受审讯。经讯问,x文对杀害x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洞口县为x水泥厂宿舍x楼xxx室及现场的基本情况。民警从现场提取了血迹、残缺足印等证据。

3.提取证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7日依法提取了被告人x文血样,左手中指指甲及指甲缝内擦拭物,右手拇指指甲缝内擦拭物,所穿T恤胸襟处、下摆处两处血迹,手机上血迹,鞋子上血迹及作案时穿的一双凉拖鞋;提取了x飞阴道擦拭物,x飞心血,1号血泊,2号血泊,客厅地面上血足迹,厨房地面上血足迹,地面上的喷溅血迹,墙上喷溅血迹,x飞手机上的红色斑迹,菜刀刀刃、手柄、刀面上血迹,x文右脚鞋面上红色斑迹,卧室血足迹(照)及厕所门口血足迹(照相);提取了x昌(微信名“往事随风”)与x飞(微信名“忘掉过去的伤痛吕”)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于3月29日提取了x文x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文手机号182xxx289与x昌手机号1816xxxx938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于3月30日提取了x荣x的血样,提取了x荣手机中移动公司的电话充费短信记录截图。

4.洞公物鉴(法病)字〔2021〕02号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死者x飞系颈部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断裂并大出血死亡。

5.邵公物鉴(法物)字〔2021〕85号物证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送检的x飞阴道擦拭物”、“x文手机上的可疑斑迹”、“1号血泊(地面上)”、“2号血泊(尸体下方地面上)”、“客厅地面上血足迹擦拭物”、“厨房地面上的血足迹擦拭物”、“地面上的喷溅血迹”、“墙上喷溅血迹”、“死者x飞手机上的红色斑迹”、“菜刀刀刃上血迹”、“菜刀手柄上的血迹”、“菜刀刀面上的血迹”、“x文右脚鞋面上的红色斑迹”检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x飞的血样在D3S135823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32×1032。

送检的x文右手拇指缝内可疑斑迹”、“x文左手中指指甲”、“x文左手中指指缝间可疑斑迹”、“x文衣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及“x文衣服胸口处红色的可疑斑迹”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x飞x文的DNA分型。

xx荣x飞符合单亲亲缘遗传关系。

6.微信、短信聊天截图证明:案发前及案发当天,被告人x文x昌因情感纠纷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发生争吵;案发当天,x飞使用的手机微信多次与x昌使用的手机微信视频聊天。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辨认,x文辨认出其砍杀x飞时所持的菜刀。

8.120接诊电话记录证明:2021年3月27日12时31分,洞口县人民医院接到为x水泥厂的出诊电话,出诊事由为“凶”。

9.证人x波的证言证明:他是洞口县人民医院120急诊医生。2021年3月27日他在县人民医院120急诊中心值班,12时31分中心接到一个急诊电话,称为x水泥厂有人被杀。他马上召集120急诊中心护士及司机开着120急救车赶到为x水泥厂“为百科技”宿舍大楼,看到一宿舍门口附近躺着一个女子,地上都是血,旁边还有一把菜刀,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他们到后马上对女子进行检查,呼吸、脉搏都已停止,瞳孔散大,已确诊死亡,是割颈死亡的。

10.证人x交的证言证明:他是洞口县为x水泥厂职工,住为x水泥厂职工宿舍610。隔壁609房间住有一男一女,应该是今年住进来的,不清楚是哪里人,从来没有打过交道。他很少见到这一男一女,不清楚平时有没有吵架或矛盾纠纷。案发当天中午12时左右他在为x水泥厂车间干活。

11.证人耿庆委的证言证明:他是洞口庆委水泥搬运部的法人代表,搬运部是独立的公司,具体业务是给为x水泥厂搬运水泥。x文x飞都是他搬运部的员工,x文在搬运部负责搬运装车,x飞负责打包装,二人住一间房。他不清楚x文杀害x飞的原因,平时没听说二人吵过架。x文平时表现很好,做工很踏实,不善言辞,x飞平时表现也可以。

12.证人x忠的证言证明:他现住洞口县为x水泥厂宿507号。案发当日中午12点多,他在高沙街上买菜时接到老板耿庆委的电话,说他外甥x文在为x水泥厂宿舍609室将女友x飞杀死,让他马上回去。他赶回去后发现现场已经被警方封锁。今年(2021年)正月份,外甥x文要他给其及女友x飞介绍工作,他介绍二人到耿庆委这里做事,x文负责水泥装车,x飞套袋,两人住在为x水泥厂的宿舍楼609室。x文x飞在谈恋爱,具体谈了多久不清楚,二人来上班后,感情还可以,平时相互有说有笑,没听到吵过架。x文以前结过婚,有三个小孩,大概三四年前离婚。x飞的情况他不太清楚,听x文x飞也结过婚,育有两个小孩,丈夫之前去世了。x文平时工作表现很好,性格也很好,跟身边人的关系都处理得很好。x飞平时的工作表现也很好,性格很好,跟同事之间的关系都可以。x飞和其他人之间没有过节和矛盾。

13.证人x荣的证言证明:x飞是他母亲,他是小儿子,另外还有个哥哥x,父亲已经去世三年了。他在今年春节期间见过x文一面,但印象不深。2021年正月初五之前的一天,x文到他家里做x飞的工作,说去水泥厂务工工资高,并且已经找到地方了(之后才知道是湖南省洞口县的一个水泥厂)。他不了解x飞x文处对象的事,也不清楚x飞之前打工的具体地点,只听说是在浙江省海宁市做袜子。他不清楚x飞之前跟谁处过对象。x飞在洞口务工期间从未跟他提起过上班的情况以及个人人际关系。针对x文杀害x飞一事,洞口县地方政府做了初步调解,相关单位也给他们补偿了十万元费用。他希望法律对x文作出公正的裁判,就算x文的家人再给他补偿,他还是不能原谅,因为家庭已无法弥补了。

14.证人x的证言证明:x飞是他母亲,生前在洞口县为x水泥厂务工。x文也是水城县的人,今年正月初二到他家里来拜年,事后他才知道x文与母亲x飞的关系。他听家里人说母亲和x文两人是在正月初五来湖南洞口打工的,期间母亲偶尔给他打电话,平时也有微信聊天。x文没有和他母亲结婚、订婚或举行过其他仪式。他母亲性格开朗,人比较善良,左右邻里关系比较好。

15.证人x昌的证言证明:他和x飞是朋友关系,2019年在盐官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关系挺好的,一直都有微信联系。2020年底x飞回到老家贵州六盘水,2021年216日和老家一个男的一起去湖南打工,之后就一直和这个男的住在一起。案发当日中午12时许,这个男的用x飞手机微信打他的视频,打过来的时候这个男的和x飞在吵架,骂他是大孙子,说他介入其和x飞的感情,还叫他以后不要和x飞联系了。这个男的也吼x飞,说把他的微信、电话都拉黑了,怎么又联系上了,两个人一直在吵,他就把视频挂掉。挂断没多久对方又打过来了,还是在吵架,他挂断又打了过来。男的对他说“你看我敢不敢杀她,我得不到的谁也别想得到”。他见男的情绪激动,就喊x飞快去报警,然后挂了视频电话。12时14分的时候,x飞的微信又打视频电话过来,他看到x飞脸上有血,但没怎么看清楚,手机一下子就黑屏了。他知道可能出事了,马上联系x飞的儿子和妹妹。17时左右,湖南的公安机关让他到当地的派出所协助调查。事发时间在2021年3月27日中午1149分到12时16分期间。事发时他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宿舍208的床上休息,没看到x飞被杀的过程,但最后一个视频电话的时候,他看到x飞脸上有血,不确定伤势的严重性。x飞是贵州六盘水人,微信昵称是“忘掉过去的伤痛吕”,有两个儿子。这个男的信息他不清楚,只知道也是贵州的,微信昵称是“幸福靠自己”。x飞没有老公,和他说过这个男的也没老婆,现在应该算是男女朋友关系。x飞和这个男的争吵一是因为这个男的用x飞的微信把他的微信拉黑过很多次,但x飞还是把他加回来了,所以这个男的很生气;二是x飞想一个人回老家,但这个男的不同意,一定要一起回去。他看到房间桌子上有把菜刀,但不确定这把刀是不是凶器。x飞出事的地点是在一个房间里,应该是x飞自己的房间。

16.调解协议证明:2021年3月30日,经洞口县高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洞口县为x水泥厂、洞口庆委水泥搬运部的法人代表耿庆委与x飞之子x荣x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洞口县为x水泥厂对x飞死亡不承担责任,一次性支付给x飞家属4万元;耿庆委一次性支付x飞6万元;x飞未结工资5487元、x文未结工资8237元,合计13724元结算给x飞家属。

17.现场检测报告证明:x文的尿液检测结果为二乙酰吗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氯胺酮(K)均呈阴性。

18.被告人x文对因情感纠纷持刀杀害x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吻合。

1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x文及被害人x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x文因情感纠纷持菜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x文主动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x文的辩护人提出x文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x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x凤xx荣造成经济损失41178元。案发后,x文在洞口县为x水泥厂的未结工资人民币8237元已结算给被害人家属,应予抵扣,x文还应赔偿x学x凤xx荣人民币32941元。x学x凤xx荣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学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x文未结算工资应予抵扣赔偿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x文的辩护人提出x文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x飞在和x文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后,虽仍与异性朋友保持联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x文因情感纠纷即持菜刀砍击x飞颈部等致命部位,且在犯罪后通过微信视频向他人炫耀泄愤,未对x飞实施救助,致x飞当场死亡,主观恶性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x文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适用死刑。但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x文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x文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x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x凤xx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941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学x凤xx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


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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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情感纠纷引发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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