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石,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互联网公司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案发前租住于北海小区3栋1单元305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思思,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和春,男,纳西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丽江市沙镇木都村委。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伍利松,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文,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路社区居民委员会10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慧,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云龙,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树坤,曾用名何定树,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于202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湘桂,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辉,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259号1栋3单元180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小妹,女,1989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丽江市,纳西族,初中文化,无业,居委会高士村45号附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朝福,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鱼,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丽江市,纳西族,中专文化,无业,顺和社区中泰苑小区E1栋201号,现住林海苑一期17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琪,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木星,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纳西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丰乐村二组29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晶晶,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塔检刑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石、陈xx、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一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裁定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石及辩护人朱xx、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杨思思、被告人和春及辩护人伍利松、被告人郑文及辩护人唐慧、被告人程云龙及辩护人郭华龙、被告人文树坤及辩护人文湘桂、被告人郑辉及辩护人郑贴侨、被告人小妹及辩护人王朝福、被告人鲍鱼及辩护人李琪、被告人木星及辩护人段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云南清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清悦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该公司在云南省玉玺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云南省玉玺市红塔区玉兴路55号玉兴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0室,实际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兴银河广场A栋1902号,公司注册登记股东为被告人单石、谢迎春(另案处理)、陈永华(另案处理),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单石(2020年6月变更为毕文鹏),公司实际股东为单石、谢迎春、“骆丰”,单石出资40万元占股40%,谢迎春出资30万元占股30%,“骆丰”以陈永华名义出资30万元占股30%。单石负责招募员工、业务推广及公司运营管理等,谢迎春安排张薇在公司担任名誉董事,负责协调关系,“骆丰”负责软件开发、技术修复等技术事项。云南清悦公司经营“默默丽江麻将”、“默默昭通麻将”、“默默文山麻将”、“默默曲靖麻将”、“默默堡山麻将”等棋牌App,所有棋牌App均为充值上下分模式,界面有茶馆、创建房间、进入房间等,茶馆的馆主开通了自动抽水功能,根据设置好的抽水比例对赢家进行自动抽水、结算及返点,茶馆的赌桌每局须消耗2个至4个不等的“钻石”,“钻石”价格为0.1元至0.25元不等,“钻石”消耗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赌博房费。该公司通过销售“钻石”非法盈利,从而与馆主、代理形成共赢模式,公司由推广部、财务部、技术部组成,推广部负责拉拢招募馆主、代理及玩家到棋牌App中进行打牌赌博,馆主、代理则接受投注,推广人员的工资按底薪加“钻石”销售提成确定;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各项收支、发放员工工资及结算代理返点等;客服部负责与玩家沟通了解App存在的问题,与技术部对接解决问题,并推广App等;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后台运营、玩法设置等,并通过后台负责给盟主开通设置抽取“活力值”的权限,查询各账户ID、输赢情况及“钻石”消耗等数据。至案发,云南清悦公司从其经营的棋牌App处共收取“钻石”房费30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900余万元。
云南清悦公司开始由北京玖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玖晟公司)代收“钻石”款,后公司开通了企业微信、支付宝收款功能收取“钻石”款,公司支付宝收款账户显示,交易明细中的865.6万元系大联盟茶馆馆主购买“钻石”的资金。
被告人郑文系被告人郑辉、程云龙、文树坤等人在云南清悦公司推广小组的组长,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郑文累计从公司领取工资155166.05元,其中7万元系从大联盟茶馆模式中非法获利的“钻石”销售提成。
被告人程云龙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员,为陈xx介绍代理、赌客到其开设的888881茶馆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并成为该茶馆的代理,共抽水获利近50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郑辉共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工资113247.41元,其中7万元系从大联盟茶馆模式中非法获利的“钻石”销售提成。
被告人文树坤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员,与郑辉合伙为陈xx介绍代理、赌客到其开设的888881茶馆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并成为该茶馆的代理,共抽水获利50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文树坤共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工资101376.4元,其中3万元系从大联盟茶馆模式中非法获利的“钻石”销售提成。
被告人郑辉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员,与文树坤合伙为被告人陈xx介绍代理、赌客到其开设的888881茶馆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并成为该茶馆的代理,共抽水获利50000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郑辉共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工资97074.84元,其中5万元系从大联盟茶馆模式中非法获利的“钻石”销售提成。
被告人陈xx在云南清悦公司运营的“默默丽江麻将”App中开设ID为888881的茶馆,从中抽水获利共计1373340元。陈xx从云南清悦公司购买“钻石”886625元,获得公司返点177324元,陈xx返点50000元介绍费给程云龙,陈xx从中非法获利610000余元。
被告人和春明知涉嫌打牌赌博,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888881茶馆担任代理、发展玩家,从中抽水获利224854.67元。
被告人小妹明知涉嫌打牌赌博,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888881茶馆担任代理、发展玩家,从中抽水获利93367.99元。
被告人木星明知涉嫌打牌赌博,自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888881茶馆担任代理、发展玩家,从中抽水获利64589.18元。
被告人鲍鱼明知涉嫌打牌赌博,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888881茶馆担任代理、发展玩家,从中抽水获利49611.03元。
被告人单石、陈xx、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xx30万元、和春23.6万元、程云龙5万元、郑辉5万元、小妹9万元、鲍鱼5.2万元、木星2.3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云南清悦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搜查、提取及辨认等笔录;3、证人邓海虹、罗煜、刘斌、张欣、张薇、马情情、陈中粮、李中雄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陈志鹏、陈国成、胡聪、孔艳、芮鸿飞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单石、陈xx、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被告人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推广或担任代理,被告人陈xx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茶馆馆主,招收代理、组织人员在网上赌博,被告人和春、小妹、鲍鱼、木星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石、陈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单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和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程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文树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郑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小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鲍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木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单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朱xx辩护提出:1、张薇退缴的100万元系被告人单石寄存在张薇处的款项,应认定为单石退赃的金额,单石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450万元的从轻量刑情节,且其实际获利不足400万元,现已超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2、被告人单石的初衷系发展绿色棋牌游戏,积极创新创业合法经营,并为招聘的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其在经营期间根据玩家的需求设置大联盟模式,并非有意为之,之后发现该行为违法便立即主动关闭平台,积极退赃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害。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单石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杨思思辩护提出:1、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2、被告人陈xx系从犯,亦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3、被告人陈xx的女儿出生时,其生母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未与陈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由陈xx独自抚养女儿,陈xx的母亲亦患有心脏病,陈xx被捕后其母病情反复加重,陈xx系家庭的支柱。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虑陈xx的量刑情节及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和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伍利松辩护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和春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指控的犯罪金额包含了尚未兑现的活力值2万多元及和春分配给下级代理的金额,和春的实际获利金额仅为十六、七万元,建议法庭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犯罪金额;2、被告人和春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且积极退赃,取保候审期间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3、被告人和春患有不适宜长期羁押的疾病,需要及时治疗。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和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唐慧辩护提出:1、被告人郑
文斌不是本案开设赌场犯罪犯意的提起者,没有发展代理及参与抽水,主观恶性小,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2、被告人郑文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亦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3、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的违法所得过高,应予核减。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郭华龙辩护提出:1、被告人程云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亦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2、被告人程云龙系初犯、偶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接受管教;3、被告人程云龙虽家庭条件困难,但仍愿意尽最大的努力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4、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程云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文树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文湘桂辩护提出:1、被告人文树坤被公司招录后按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系公司的普通员工,也系从犯;2、被告人文树坤的报酬系由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确定,公司还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个税,文树坤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辨识该公司系赌博平台;3、被告人文树坤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4、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本案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5、被告人文树坤的违法所得应当进行明确认定,不能重复计算;6、本案的处理应当坚持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参照指导案例处理。
被告人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郑贴侨辩护提出:1、被告人郑辉系受他人邀请参与本案犯罪,犯案的主动性不强;2、本案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亦无会计鉴定,不能仅凭情况说明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及违法所得;3、本案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刑法,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4、关于抽水或代理等行为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本案起诉书指控为共同犯罪,则犯罪金额也应统筹考虑不能重复计算;5、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均衡。
被告人小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王朝福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小妹的非法获利数额证据不足;2、被告人小妹系从犯,参与的时间短、发展的下级代理少,非法获利亦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3、被告人小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4、被告人小妹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主要系因法律意识淡薄;5、被告人小妹离异后独自抚养三岁的小孩及照顾年迈的母亲,系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慎触犯刑法。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小妹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鲍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李琪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鲍鱼的非法获利数额证据不足;2、被告人鲍鱼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亦愿意缴纳罚金;3、被告人鲍鱼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及社会危害性,且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及两名幼子需要抚养。综上,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鲍鱼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木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段晶晶辩护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木星的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2、被告人木星系初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3、被告人木星患有严重的眼疾,不适合长期羁押,且其系家中独子,系家庭的顶梁柱,其母亲因罹患胃癌刚做完手术,需要木星的照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木星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单石出资40万元占股40%、谢迎春(另案处理)出资30万元占股30%、“骆丰”(身份未查实)以陈永华(另案处理)名义出资30万元占股30%共同成立云南清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MA6P5T6488),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单石,公司股东分别为单石、谢迎春、陈永华,住所地为云南省玉玺市红塔区玉兴路55号玉兴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0室,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兴银河广场A栋1908号。单石负责招募员工、业务推广及公司运营管理等,每月固定工资为3万元,另按占股比例领取分红;“骆丰”负责软件开发、技术修复等技术事项,每月固定工资为2.5万元,另按占股比例领取分红;谢迎春安排张薇在公司担任董事,负责协调关系,谢迎春不领取工资仅按占股比例领取分红。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公司于2020年6月虚假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毕文鹏,公司股东亦虚假变更登记为毕文鹏、谢迎春,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仍系单石。案发后,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被注销登记。
云南清悦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经营、推广由北京玖盛公司开发的“默默丽江麻将”等手机棋牌App,App中开设房间赌博每局须消耗2个至4个不等的“钻石”,“钻石”的价格为0.1元至0.25元不等,公司则通过销售“钻石”获取收益。公司由推广部、财务部、客服部、技术部等部门组成,推广部负责招募馆主、代理及玩家到棋牌App中进行打牌赌博,馆主、代理负责接受投注,推广人员的工资按底薪加“钻石”销售提成确定;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各项收支、发放员工工资及结算代理返点等;客服部负责与玩家沟通了解App存在的问题,与技术部对接解决问题,并推广App等;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后台运营、玩法设置等,并通过后台负责给盟主开通设置抽取“活力值”的权限,查询各ID账户输赢情况及“钻石”消耗等数据。App中分为普通玩家和茶馆大联盟模式,普通玩家向公司购买“钻石”后在App中自行创建房间邀请他人参与打牌线下结算,茶馆大联盟模式中则由馆主向公司购买“钻石”后在App中开房供赌客进行赌博。茶馆的馆主可以获得相应的免费“钻石”及购买“钻石”的返利,并通过系统设置自动从下级代理及参与赌博的赢家处抽取活力值获利;馆主的下级代理自上而下又分为副馆主、总管理、管理及合伙人等层级,亦均可通过系统设置自动抽取相应的活力值获利。通过上述方式,公司与馆主、代理形成共赢模式。2020年6月之前,云南清悦公司通过北京玖盛公司代收馆主、代理购买的“钻石”房费,之后则通过企业微信(账号为243300133)及支付宝(账号为215500690)的收款功能收取“钻石”房费。至案发,云南清悦公司经营的棋牌App共收取“钻石”房费30269018.03元,纯获利900余万元,其中100万元由张薇主动退缴,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单石非法获利共计350万元。
茶馆大联盟模式中,赌博人员须先下载相应的棋牌App并注册ID账号,之后加入茶馆,并按1元钱等值于1活力值的标准找代理充值,代理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收取赌博人员的充值资金后,为赌博人员的ID账号添加相应的活力值,尔后赌博人员才能参与赌博;赌博人员下分时需先联系代理,代理按1活力值等值于1元钱的标准向赌博人员返款,并核减赌博人员ID账号中相应的活力值。另下级代理抽水获利的活力值也通过上述方式向上级代理进行兑换。
被告人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明知系赌博平台仍为云南清悦公司担任推广人员招募代理,被告人陈xx在云南清悦公司经营的“默默丽江麻将”App中开设“默默联盟”茶馆(ID为888881)担任馆主,被告人和春、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明知系赌博平台仍在陈xx开设的上述茶馆中担任代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郑文系云南清悦公司推广小组的组长,其报酬按月底薪7800元及销售“钻石”的提成确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郑文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共计155166.05元,其中8万余元系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
被告人程云龙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员,其报酬按月底薪4800元及销售“钻石”的提成确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程云龙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共计113247.41元,其中8万余元系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另程云龙还为被告人陈xx开设的茶馆介绍代理及赌客,从中收取介绍费40540元,并为该茶馆担任代理抽水获利约8000元。
被告人文树坤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员,其报酬按月底薪4800元及销售“钻石”的提成确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文树坤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共计101376.4元,其中4万余元系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另文树坤还与被告人郑辉合伙为被告人陈xx的茶馆介绍代理及赌客从中收取介绍费,并担任茶馆代理,共计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郑辉系云南清悦公司的推广人员,其报酬按月底薪4800元及销售“钻石”的提成确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郑辉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共计97074.84元,其中5万余元系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另郑辉还与被告人文树坤合伙为被告人陈xx的茶馆介绍代理及赌客从中收取介绍费,并担任茶馆代理,共计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陈xx于2020年2月起在云南清悦公司运营的“默默丽江麻将”App中开设茶馆(ID为888881)担任馆主,案发后,该茶馆于2020年7月30日被解散。至案发,陈xx通过抽取活力值获利1373340.75元,另其从云南清悦公司购买“钻石”886625.25元,获得返利177324元,纯获利为664039.5元。
被告人和春自2020年2月至7月在陈xx开设的茶馆担任代理、发展赌客,从中抽取活力值获利224854.67元。
被告人小妹自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茶馆担任代理、发展赌客,从中抽取活力值93367.99,其中尚有3000多活力值未进行兑换,实际获利90000元。
被告人鲍鱼自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茶馆担任代理、发展赌客,从中抽取活力值获利49611.03元。
被告人木星自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在陈xx开设的茶馆担任代理、发展赌客,从中抽取活力值获利23819.45元。
另查明,民警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抓获陈xx、和春、郑辉、小妹、鲍鱼、木星,于2020年8月25日抓获文树坤,于2020年9月4日抓获程云龙,于2020年9月10日抓获郑文,于2020年9月29日抓获单石;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单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被告人陈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和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6万元、被告人程云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郑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小妹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被告人鲍鱼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2万元、被告人木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5万元、张薇退缴云南清悦公司违法所得100万元,上述款项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文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文树坤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明2020年7月30日9时许,民警在陈xx的陪同及刘海艳的见证下,对陈xx租住的位于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小区3栋1单元305室进行搜查,搜出银行卡七张及手机五台,其中银行卡分别为建设银行卡6217002960109604998、6217002960110732150、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37481878、工商银行卡6222031906000204508、6222031906000521034、中信银行卡6217731603541448、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5550033456778,手机分别为黑色华为手机、蓝色honor手机、黑色0PPO手机、粉色0PPO手机及宝蓝色0PPO手机各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侦查机关分别扣押单石违法所得350万元、陈xx违法所得30万元,陈国成蓝色honor手机、黑色vivo手机各一台及违法所得1.8万元,胡聪黑色华为手机、黑色0PPO手机各一台及违法所得3万元,和春蓝色华为手机一台及违法所得23.6万元,郑辉黑色oneplus手机一台及违法所得5万元,文树坤手机一台,程云龙华为手机一台及违法所得5万元,郑文手机两台,小妹违法所得9万元,鲍鱼违法所得5.2万元,木星违法所得2.35万元,芮鸿飞违法所得2.97万元,孔艳违法所得3.7万元及张薇退缴的云南清悦公司违法所得100万元;郑文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文树坤向本院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20年9月18日19时许,民警在陈志鹏的陪同及徐其宝的见证下,对陈志鹏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润城十六街区北区5栋1单元1005号的住房进行搜查,搜出黑色vivo手机、白色华为手机及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
4、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及业务凭证,证明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分别对涉案的李中雄名下工商银行6222031906000204508、农业银行6228481129437481878#及
18310100440039769、陈中粮名下工商银行6212261906006660804的银行账户及资金进行冻结。
5、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对工商银行6222031906000204508、6212261906006660804账户的冻结,并于2021年2月1日将建设银行卡6217002960109604998、6217002960110732150、农业银行卡6228481129437481878、工商银行卡6222031906000204508、6222031906000521034、中信银行卡6217731603541448、邮政银行卡6217995550033456778均发还给了李中雄。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注册及变更信息、公司章程、信息表,证明云南清悦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02MA6P5T6488,于2019年11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为云南省玉玺市红塔区玉兴路55号玉兴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0室,单石出资40万元,谢迎春、陈永华各出资30万元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单石(于2020年6月变更为毕文鹏),并虚假变更登记公司股东为毕文鹏、谢迎春,该公司支付宝ID为2088831591279810;案发后,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被注销。
7、云南清悦公司企业账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云南清悦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账号为53050165613600000755);2019年12月10日,户名为陈永华的账户(账号为6210308017278102)汇款30万元及户名为单石的账户(账号为6217001260012402544)汇款40万元进入云南清悦公司的上述账户,并均注明为股东投资款;2020年1月7日,户名为谢迎春的账户(账号为6222081906000841597)汇款30万元进入云南清悦公司的上述账户;2020年6月11日,云南清悦公司向毕文鹏转账汇款20000元,并备注为“补助”;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单石的账户转账支付股利410618.18元、于2020年6月19日分别向谢迎春的账户转账支付股利307963.64元、向陈永华的账户转账支付股利307963.64元;公司于2020年1月至6月通过北京玖盛公司(账号为8110701013301602484)代收的资金共计17362175.72元,于2020年7月至8月通过支付宝账户(账号为215500690)收取的资金共计10974648.38元、通过财付通(账号为243300133)收取的资金共计1932193.93元。
8、个人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张欣名下卡号为621700385000777753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9年12月10日转账支付30000元给谢迎春,并备注为“清悦公司投资款”。
9、代收代付历史明细查询,证明单石、郑文、郑辉、文树坤、程云龙、张欣、张薇、陈志鹏等人均系云南清悦公司的员工,均从公司领取报酬。
10、情况说明、回函及服务器租赁信息,证明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查询,未查询到云南清悦公司备案的相关资料及“网文备字第:滇网文〔2019〕2637-156号”的相关信息,且文化和旅游部门自2019年起已不再承担游戏类的审批和管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未向云南清悦公司核发许可证编号为“滇B2-20190127”的许可证,该公司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在该局进行了ICP备案,且其备案的信息为“非经营性”;经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查询,IP地址为121.196.20.41的服务器的租赁方为云南清悦公司,创建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到期时间为2021年5月2日。
11、交易信息统计表,证明经单石、谢迎春核对确认,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2日,云南清悦公司通过北京玖盛公司代收及通过支付宝、财付通收取购买“钻石”的资金共计30269018.03元。
12、银行流水清单,证明案发后,民警调取了陈中粮、李中雄、胡聪及陈xx等人名下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其中陈xx名下卡号为6212261906006795998的工商银行卡于2020年3月5日转账20万元至李中雄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4508);李中雄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尾号为4508)汇款30万元至其农业银行账户。
13、提取笔录、统计表、茶馆战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陈xx的手机中提取“默默丽江麻将”App的战绩截图,经陈xx、文树坤统计确认,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陈xx(昵称为A0皮皮星)开设的茶馆组织赌局1182167场次,获取活力值共计1373340.75。
14、支付宝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陈xx于2020年3月至7月分多次通过支付宝向程云龙转账支付介绍费共计4万余元。
15、微信用户信息、聊天记录及账单截图,证明陈xx通过其注册的多个微信(微信号为mmmcz02、mmmcz03、mmmcz06等)与下级代理及赌客就充值上分、下分等赌博事宜进行联系。
16、提取笔录、茶馆战绩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和春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经和春确认,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其个人账户显示带来的活力值共计224854.67;和春通过微信与下级代理就充值上分、下分等事宜进行联系。
17、提取笔录、茶馆战绩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小妹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经小妹确认,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其个人账户显示带来的活力值共计93367.99;小妹通过微信与其上级陈xx及下线就充值上分、下分等赌博事宜进行联系。
18、提取笔录及茶馆战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鲍鱼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其个人账户显示带来的活力值共计49611.03。
19、提取笔录、茶馆战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木星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经木星核对确认,其本人在默默联盟茶馆中获取的活力值为23819.45。
20、提取笔录、统计表、茶馆战绩及管理界面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陈国成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经陈国成核对确认,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陈国成在默默联盟茶馆中的层级为副馆主,总场次为27498,获取活力值18261.57。
21、提取笔录、茶馆战绩、支付宝账户及账单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芮鸿飞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芮鸿飞在陈xx开设的默默联盟茶馆内的ID为767987,2020年4月至7月,芮鸿飞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向陈xx购买或兑换活力值。
22、提取笔录、茶馆战绩、活力值分配比例及赌博界面等截图、微信及支付宝用户、聊天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从孔艳的手机中提取了“默默丽江麻将”App的相关数据,2020年2月至7月,其个人账户显示带来的活力值为15835.64;孔艳与陈xx通过微信聊天商议上分、下分等赌博事宜,孔艳还指认了真实姓名为陈xx、陈中粮的支付宝账户。
23、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9月19日从陈志鹏的手机中提取了其与马腾、陈xx(微信名为“阿毕”)以及技术人员“微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后单石指示陈志鹏登录App后台,并查询茶馆馆主尚未消耗完的“钻石”数量。
24、提取笔录,证明民警于2020年9月11日从郑文的手机中提取了其与“财务欣妹er”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郑文与张欣在微信聊天中谈到“那这么说他们大群里流水也是吓人啊”,“这样网警不查根本不可能”,“难怪他要给谢总谈合作,保护伞要找好”。
25、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民警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8月14日及9月4日从郑辉的手机中提取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郑文于2020年7月24日17时许在“2020-财色双收”微信群发布“房卡棋牌平台涉赌,如何进行辩护”一文的链接,供推广人员学习因涉赌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如何进行辩解,郑文、郑辉及程云龙还分别对公司各个工作群的群聊记录进行了指认,群内聊天内容均与茶馆赌博相关,另郑辉还通过微信联系陈xx进行上分、下分。
26、提取笔录、微信用户信息、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民警于2020年9月1日从文树坤的手机中提取了其微信聊天记录(秘密文件夹),证实文树坤的微信名为“FusRoDah”、微信号为w_skun;文树坤与郑辉在微信聊天中就在茶馆中的上分、下分及合伙分红事宜多次进行沟通,两人之间亦有多笔微信转账记录。
27、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陈xx的其中一个微信号为mmmcz02(微信名为“充值加mmmcz03”),陈xx与文树坤在微信聊天中商谈充值“钻石”返利事宜,文树坤通过微信转账向陈xx进行返利。
28、微信用户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单石于2019年10月20日0时许创建了群名为“。”的微信群,并邀请文树坤、郑文及税科卫等人加入群聊,众人在群聊内商议创建茶馆、设置下级代理的操作等相关事宜;文树坤在微信聊天中与税科卫(微信名为cici,微信号为chaomeng5869)对接技术事项及向单石(微信名为阿毕,微信号为tcxsggg)请示代理充值“钻石”免费赠送时间、增加茶馆层级等事宜。
29、微信用户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20年7月30日20时37分许,文树坤与陈志鹏在微信聊天中商议更改代理ID及暂时解散888881茶馆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等事宜;当晚22时45分许,陈志鹏解散了888881茶馆。
30、微信用户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郑文有两个微信账号,分别为微信名为“A0,三水哥哥”、微信号为sy5411109,微信名为“晴天”、微信号woaixiaoxiong13;案发后,郑文和文树坤在微信聊天中谈到郑辉被抓获等情况。
31、微信用户信息及聊天截图,证明程云龙的微信名为“BestCheng”、微信号为chengbojun001,黎锐的微信名为“锐锐锐”、微信号为jcdby888;文树坤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微信聊天中与黎锐就代理返利等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联系。
32、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照片,陈xx正确辨认出郑辉、程云龙、文树坤;陈国成正确辨认出文树坤、程云龙、郑辉;郑辉正确辨认出文树坤;和春正确辨认出陈xx、程云龙等人;单石正确辨认出谢迎春、张薇、税科卫、黎锐、张欣、郑文;郑文正确辨认出单石、张薇、张欣、黎锐;郑辉正确辨认出单石、陈xx、程云龙、郑文、张薇、张欣、黎锐等人;文树坤正确辨认出单石、郑文、程云龙、郑辉、陈国成、张欣、黎锐等人。
33、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照片,单石、郑文、程云龙、文树坤及郑辉均未辨认出名为“陈永华”的男子。
34、工资表,证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陈志鹏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23549.69元,郑文从云南清
悦公司领取报酬155166.05元,程云龙从云南清悦公司报酬工资113247.41元,文树坤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101376.4元,郑辉从云南清悦公司领取报酬97074.84元。
35、情况说明,证明在陈xx开设的888881茶馆担任代理期间,和春获得抽水活力值224854.67,非法获利224854.67元;小妹获得抽水活力值93367.99,尚有3000多活力值未兑换,实际非法获利90000元;鲍鱼获得抽水活力值49611.03,非法获利49611.03元;木星获得抽水活力值23819.45,非法获利23819.45元。
36、交易信息,证明经单石等人确认,2020年6月至7月,曾健、曾星、陈桂玲、陈明勇、陈志波等多名代理向云南清悦公司购买过“钻石”用于赌博开房。
37、抓获经过,证明民警于2020年7月30日分别将陈xx、郑辉、和春、木星、小妹、鲍鱼抓获归案,并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抓获文树坤,于2020年9月4日抓获程云龙,于2020年9月10日抓获郑文,于2020年9月29日抓获单石。
38、临时羁押证明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文树坤于2020年8月26日至8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程云龙于2020年9月5日至9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经检测,程云龙的尿检结果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氯胺酮(“K粉”)均呈阴性。
3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单石、陈xx、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
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0、证人邓海虹的证言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2020年5月10日左右,邓海虹看到微信网友“默默04”(微信号为mmmcz03)发布在朋友圈的打牌信息遂主动与其联系,后邓海虹通过微信红包向“默默04”按1:1的比例充值,“默默04”则发送了“默默丽江麻将”的App二维码供邓海虹下载注册,邓海虹注册ID后(ID号为853206),将其ID号发送给“默默04”上分并被拉进茶馆,随后邓海虹开始在茶馆里进行赌博;每局结束系统会自动将赢得的活力值转入赢家账户,并同时抽水3分至20分不等至“默默04”的账户,每1分代表1元钱,邓海虹不想再玩时则联系“默默04”下分,“默默04”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相应分值的钱转给邓海虹,邓海虹在上述App共充值2400元用于赌博均输掉了。
41、证人罗煜的证言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罗煜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微信网友“默默04”(微信号为mmmcz03)介绍下载了“默默丽江麻将”App,并注册ID(ID为464799),之后“默默04”将罗煜拉入App的“默默联盟”茶馆内(ID为888881)参与赌博;罗煜按1:1的比例找“默默04”充值,系统则按罗煜赌博大小每局抽水3分至20分不等,每1分代表1元钱,罗煜不想再玩时则联系“默默04”下分,“默默04”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相应分值的钱转给罗煜,罗煜在上述App共充值1500元用于赌博均输掉了。
42、证人刘斌的证言、游戏界面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刘斌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微信网友“默默04”(微信号
为mmmcz03)介绍下载了“默默丽江麻将”App,并注册ID(ID为920628),之后“默默04”将刘斌拉入App的“默默联盟”茶馆内(ID为888881)参与赌博;刘斌按1:1的比例找“默默04”充值,系统则按刘斌赌博大小每局抽水3分至20分不等,每1分代表1元钱,刘斌不想再玩时则联系“默默04”下分,“默默04”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相应分值的钱转给刘斌,刘斌在上述App共充值1500元用于赌博均输掉了。
43、证人马情情的证言,证明陈xx系马情情的男朋友,陈xx做默默丽江麻将App忙不过来时,便让马情情使用微信名为“充值加mmmcz03”,微信号为mmmcz01及微信名为“充值加mmmcz03”,微信号为mmmcz02的微信帮赌客上下分;赌客一般通过微信转账将充值金额及账号发给马情情,马情情通过App搜索到其账号后再把相应的分值添加到赌客账号,赌客需要下分时则通过微信告知马情情其账号,马情情将其下分的分值从账户内减除,再通过微信将相应的金额付给赌客,1元钱等于1分值。
44、证人陈中粮的证言,证明陈中粮系陈xx的父亲,系邵阳市北塔区维也纳酒店的水电维修工,年收入为4至5万元左右,陈中粮的妻子李中雄无业,靠收取门面租金为生;陈xx主动要求陈中粮办理手机号及银行卡供其使用,其中银行卡为尾号为0804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6138的邮政银行卡、尾号为2150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3376的农业银行卡及尾号为1448的中信银行卡;2020年3月左右,陈中粮与李中雄从陈xx使用的尾号为3376的农业银行卡中取出10万元存入李中雄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
45、证人李中雄的证言,证明李中雄系陈xx的母亲,李中雄每年靠3万多元的门面租金为生,其名下尾号为4998的建设银行卡及尾号为1878的农业银行卡实际使用人系陈xx;2020年3月,陈xx转账20万元至李中雄尾号为4508的工商银行卡,李中雄随后将上述20万元与另10万元一起存入李中雄名下尾号为1878的农业银行账户。
46、证人和世琴的证言,证明和世琴系和春的母亲,和世琴名下13988715880的支付宝账号及其丈夫和廷勇名下15969360082的支付宝账号和卡号为623190000015518272的农业银行卡均由和春在实际使用。
47、证人和春灿的证言,证明和春灿系和春的弟弟,2020年4月左右,和春借用了和春灿的支付宝账号。
48、证人和春艳的证言,证明和春艳系和春的女友,因和春在“默默丽江麻将”App中招揽赌客进入茶馆进行赌博并抽水获利,和春艳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帮和春发布招揽赌客的宣传视频,茶馆的ID号为888881。
49、证人周艳梅的证言,证明周艳梅系和春的朋友,疫情期间,和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扫码打牌的信息,周艳梅遂下载了“默默丽江麻将”App并注册ID,之后又找和春充值上分参与打麻将赌博;App里的麻将局每次打完都自动结算,系统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余下的则自动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
50、证人刘芬的证言,证明和春系刘芬的外甥,2020年3月左右,刘芬经和春介绍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在“皮皮星”的茶馆参与赌博,每次开始前需先找和春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和春按1:1兑换钱。
51、证人和亚仑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左右,和亚仑偶然在其朋友圈发现“默默丽江麻将”App可以打麻将,遂主动联系木星,并下载注册ID(ID号为225052);和亚仑通过微信红包找木星充活力值后再在App的茶馆(ID为
888881)中进行赌博,每局均由系统自动结算,下分时再找木星按1:1兑换钱,和亚仑在该App内共输掉了3万元左右。
52、证人木亮群的证言,证明木亮群系木星的妹妹,2020年5月左右,木亮群经木星介绍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在“皮皮星”的茶馆参与赌博,每次开始前需先找木星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木星按1:1兑换钱。
53、证人白鹏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左右,白鹏经芮鸿飞介绍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进入默默联盟茶馆(ID为888881)参与赌博,每次开始前需先找芮鸿飞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芮鸿飞按1:1兑换钱,白鹏在该App内共输掉了1000元左右。
54、证人白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左右,白源经芮鸿飞介绍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在“皮皮星”的茶馆参与赌博,每次开始前需先找芮鸿飞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芮鸿飞按1:1兑换钱,白源在该App内共输掉了1万多元。
55、证人张海洋的证言,证明张海洋与小妹系微信网友,疫情期间,小妹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扫码进入可以在网络上打牌的,张海洋遂扫码下载了“默默丽江麻将”App,并用自己的手机注册ID后发给小妹充值上分,尔后在“皮皮星”的茶馆参与赌博,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张海洋按1:1兑换钱。
56、证人和一芳的证言,证明和一芳与小妹系邻居,疫情期间,和一芳经小妹介绍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进入默默联盟茶馆(ID为888881)参与赌博,每次开始前需先找小妹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小妹按1:1兑换钱,和一芳在该App内共输掉了几万元。
57、证人黄芳琳的证言,证明黄芳琳与孔艳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左右,黄芳琳受孔艳之邀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注册ID(ID为636393)被孔艳拉进“默默联盟”茶馆(ID为888881)参与赌博,每次赌博前需先找孔艳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孔艳按1:1兑换钱,黄芳琳在该App内共输掉了几万元。
58、证人和振兴的证言,证明和振兴系孔艳的丈夫,2020年4月左右,和振兴发现孔艳在玩“默默丽江麻将”遂也一起参与,并被孔艳拉入“默默联盟”茶馆(ID为888881)参与赌博;每次赌博前,和振兴会要求孔艳先帮其上分,孔艳则会在App内帮其充值活力值,孔艳系该茶馆的代理之一。
59、证人和渊军的证言,证明和渊军系鲍鱼的丈夫,2020年3月左右,和渊军发现鲍鱼在玩“默默丽江麻将”遂也一起参与,并被鲍鱼拉入一个茶馆(ID为888881)参与赌博;每次赌博前,和渊军会要求鲍鱼先帮其上分,鲍鱼则会在App内帮其充值活力值,活力值按1:1兑换钱,鲍鱼系该茶馆的代理之一。
60、证人杨荣芝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左右,杨荣芝受鲍鱼之邀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并注册ID被鲍鱼拉进一个ID号中有很多8的默默联盟茶馆参与赌博;每次赌博前需先找鲍鱼充活力值,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从赢家处抽取活力值,再将余下活力值添加至赢家的ID账户,下分时则再找鲍鱼按1:1兑换钱,杨荣芝在该App内共输了一百多元。
61、证人张欣的证言,证明云南清悦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旗下棋牌App为玩家提供赌博平台,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左右解散,公司的股东系单石、谢迎春及“骆丰”,张欣系云南清悦公司的出纳;2020年6月18日及19日,公司经由张欣分别向单石分红410618.18元、向谢迎春分红307963.64元及向“骆丰”(汇入陈永华账户)分红307963.64元;张欣任职期间公司收入约3000余万元,净盈利不足1000万元。
62、证人张薇的证言,证明张薇受谢迎春之邀在云南清悦公司担任董事,负责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协调社会关系,每月固定工资1.5万元,公司的股东为单石、谢迎春及“骆丰”(挂名陈永华);2020年7月底,公司推广人员郑辉被抓,公司于8月初解散,经营期间公司纯盈利900多万元;案发后,单石从公司纯盈利中分两笔将100万元备用金转账到张薇的朋友海静的银行账户,供张薇用于协调关系善后,张薇取现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
63、同案人陈国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陈xx系陈国成的弟弟,2020年2月2日,陈xx在默默联盟茶馆中将陈国成设置成副馆主发展代理、招揽赌客进行赌博,陈国成在该平台的昵称为A0000不忘初心(麻将大联盟),ID为642935;赌客一般先要找陈国成购买活力值,陈国成再按1活力值等于1元钱的比例找陈xx购买活力值后为赌客充值,赌客需要结算时则将活力值发给陈国成,陈国成再将相应的钱款付给该赌客;陈国成及上级通过从每局赌博的赢家处抽取活力值获利,上级抽取活力值后,剩余的活力值再由陈国成在系统内自行设置的分配比例与下级进行分配,至案发陈国成约抽水获利18261.57元;案发后,公司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更改陈xx的茶馆ID并解散。
64、同案人胡聪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陈xx系胡聪的表哥,2020年4月底,陈xx称其在手机App上经营默默联盟茶馆,并介绍胡聪帮其副馆主和春管理下级,每天负责登录和春的茶馆账号(昵称为M1,ID为688586)为其下级上下分,和春再根据每天收益情况给胡聪发300元或400元工资;茶馆的运营模式为陈xx的直属下级找其上分(即购买活力值)和下分(即将活力值兑换成钱),直属下级再为自己的下级进行上下分,上级均通过抽水获利,双方一般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结算,系统按设置的比例分配的活力值即为赚取的收益;上述期间,胡聪约获利30000元,和春获利约二三十万元。
65、同案人芮鸿飞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9年12月,“默默丽江麻将”的推广人员(微信昵称为“A0,三水哥哥”,
微信号为sy5411109)联系芮鸿飞为公司担任代理发展赌客,之后该推广人员推送了一个茶馆馆主的微信给芮鸿飞,并成为茶馆的副馆主;至案发,芮鸿飞通过抽取房费水钱获利29714.08元。案发后,上述茶馆的ID号888881被变更。
66、同案人孔艳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3月左右,孔艳的网友“鲍*云”介绍孔艳下载“默默丽江麻将”手机App,并可以通过拉人进去赚钱;孔艳之前通过“鲍*云”充值上分,后又直接找“盟主”“陈*宝”转账充值,并被设置为副馆主;每局赌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结算,并将活力值自动分配到各个账户,总活力值减去剩余活力值就是“盟主”所抽取的房费,孔艳的获利以其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中提现的金额为准。
67、同案人陈志鹏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陈志鹏于2020年2月受单石之邀入职云南清悦公司担任技术人员,负责后台对棋牌App中的茶馆开通设置活力值、抽取活力值的权限、App维护更新等,公司运营的棋牌App有通过微信、支付宝购买“钻石”的商城,购买“钻石”1000元以上的基本是茶馆大联盟馆主,只有得到单石同意的大联盟盟主才能得到更长时间的免费“钻石”;2020年7月30日20时许,文树坤通知陈志鹏公司一名推广员被抓,陈志鹏遂将“默默丽江麻将”App后台的ID196636改为139646,并将888881茶馆的ID更改为406458,之后陈志鹏又被文树坤告知很多人被抓,陈志鹏遂解散了888881茶馆,并通知单石,单石指示其删掉所有推广人员微信、解散所有微信群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司解散后,陈志鹏登录后台查询馆主、盟主名下未退还的“钻石”以便进行回收。
68、同案人谢迎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谢迎春出资30万元占股30%、单石出资40万元占股40%及一名负责技术的股东出资30万元占股30%共同成立云南清悦公司,之后单石提出要变更法人代表为毕文鹏,但毕文鹏仅系挂名法人代表,不占具体股份;谢迎春仅投资分红,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其分红30余万元,此后分红均通过劳务公司付至其本人提供的账户上;张薇、张欣均系公司聘请的员工,均不参与公司管理。
69、被告人木星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5月,木星在微信朋友圈下载“默默丽江麻将”App后,馆主A0皮皮星提出让木星拉人升副馆主(ID为840129),木星按每10元木星分成5.5元、馆主分成4.5元的标准与馆主分成,如有其他副馆主发展的赌客参与赌博,则另行进行分配;至案发,木星个人在系统中分配的活力值为23819.45,实际抽水获利23819.45元。
70、被告人鲍鱼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2月,鲍鱼被网友陈xx拉进“默默丽江麻将”App里的茶馆,并从管理员升级为副馆主(ID为849661),副馆主的抽水比例由馆主设置,其他层级人员的抽水比例由副馆主设置;赌客一般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钱给鲍鱼,鲍鱼再从馆主处按1:1的标准购买活力值,尔后将活力值发给赌客,赌客需要下分时,鲍鱼再减去其账号内相应的活力值后给其转账等值的钱,之后再找陈xx报账;至案发,鲍鱼获取活力值49611.03,即抽水获利49611.03元。
71、被告人小妹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3月左右,小妹经和春介绍到默默联盟平台做管理员(昵称为小辣椒,ID为808035),约一个月后被升为副馆主,直接从馆主处(昵称为A0皮皮星)上分并与其通过微信转账;赌客须找代理上分后才能在茶馆参与赌博,至案发,小妹约发展了张海洋、石国彬等10余名赌客,获取的活力值93367.99,其中尚有3000多活力值未与馆主兑换,小妹实际抽水获利90000元。
72、被告人郑辉的供述与辩解及工资表,证明郑辉于2019年11月入职云南清悦公司担任推广员,负责推广默默丽江麻将App,并联系技术人员为代理处理遇到的技术问题,其报酬通过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确定,除此之外郑辉、文树坤还在陈xx开设的茶馆(ID为888881)担任副馆主并共用账户(ID为196636)抽取活力值获利,郑辉、文树坤及程云龙等人介绍和春给陈xx作代理,和春及其下级每在茶馆赌博一局则陈xx支付给郑辉等人0.5元返利;公司虽不直接参与抽水获利,但馆主消耗“钻石”越快购买“钻石”越多则公司获利越多,从而实现双赢;郑文曾在群里发送过“房卡棋牌平台涉赌,如何进行辩护”的链接,指导郑辉等人如何规避公安机关调查;至案发,郑辉与文树坤共从陈
国宝处获利10万元,两人各分得约5万元;郑辉月固定工资为4800元,共从公司领取97074.84元,其中5万余元系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
73、被告人文树坤的供述与辩解及工资表,证明文树坤于2019年11月入职云南清悦公司,负责推广公司开发的棋牌软件,其报酬通过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确定,月固定工资为4800元;2020年3月,文树坤、郑辉及程云龙与陈xx兄弟在昆明的一家酒店见面商议做代理等事宜,文树坤等人请示单石后,与陈xx达成合作约定,陈xx还提出文树坤等人介绍代理到其茶馆返利;2020年7月30日,郑辉被抓,为销毁数据,单石指示文树坤联系技术人员“小小陈”更换茶馆ID、解散茶馆,并将各类工作群均解散;陈xx购买“钻石”的返利均经由文树坤发给陈xx,陈xx开设赌局1182167场,每场需消耗3个“钻石”,其购买“钻石”不低于886625元,公司返利20%即177324元;文树坤还和郑辉一起在陈xx的茶馆担任副馆主抽取活力值获利,至案发,文树坤、郑辉各抽取活力值获利约5万元,另文树坤共从公司领取101376.4元,其中4万余元来源于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
74、被告人程云龙的供述与辩解及工资表,证明程云龙于2019年11月入职云南清悦公司,负责为公司平台招募代理,其报酬通过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确定,月固定工资为4800元;2020年3月,程云龙、郑辉及文树坤等人在昆明一家酒店与“A0皮皮星悦麻将充值”商议代理事宜;赌客使用微信或手机号注册登录App后会有一个对应的游戏ID,代理通过添加赌客ID将其拉进自己的茶馆,茶馆中有卡二条、跑得快等赌博类型,底注也有所区别,不同底注抽水的房费为3元至15元不等;赌客进入茶馆后须充值上分才能进入牌桌参与赌博,每1元钱对应1活力值,赌博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结算,并从赢家处抽取相应的活力值作为房费,各级代理都可以看到上级代理给自己设置的分配比例,然后再分配给下级;程云龙在茶馆中的ID为817017,且还为茶馆介绍代理,至案发,“A0皮皮星悦麻将充值”共向程云龙支付介绍费40540元,程云龙在茶馆中抽水获利约8000元;程云龙共从公司领取113247.41元,其中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约为8万余元。
75、被告人郑文的供述与辩解及工资表,证明郑文于2019年11月入职云南清悦公司担任“默默丽江麻将”App推广小组组长,负责招募赌客到App里赌博,组员有文树坤、郑辉、程云龙等人;郑辉被抓后文树坤告知郑文该消息,郑文随即告知单石,文树坤与单石联系后通知技术人员解散了茶馆;单石曾在“2020-财色双收”群内发送链接至推广组群供郑文等人学习,以便推广人员因代理涉赌被抓获时辩解其行为与公司无关;郑文在公司的报酬按底薪加提成确定,至案发,郑文共从公司领取155166.05元,其中销售“钻石”获取的提成约为8万余元。
76、被告人和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2月,和春经程云龙介绍认识默默联盟茶馆的馆主陈xx,并成为茶馆的副馆主,和春发展的赌客在茶馆内进行的每场赌博,程云龙均能从陈xx处获得返利;玩家必须先找代理进行充值才能参与赌博,茶馆的抽水模式为如和春发展的两个赌客进行赌博则按每抽水10元分给馆主1.5元的比例与馆主分成,如和春发展的赌客与其他副馆主发展的赌客赌博则由和春先与副馆主平分抽成,之后两人再分别与馆主按比例分成;2020年2月至7月,和春共发展含总管理、管理、合伙人及玩家在内的下级共计349人,并从其发展的赌客处抽水获得活力值224854.67,即获利224854.67元。
77、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20年1月左右,“默默丽江麻将”棋牌App的客服文树坤等人邀请陈国宝为该平台开设茶馆,陈xx遂在该平台中开设茶馆(ID为888881)发展下级代理及组织玩家赌博,陈xx在平台内的等级为馆主,昵称为“A0皮皮星悦充值”,ID为676715,绑定的微信账号为pipi833、手机号为18273903687;公司通过销售“钻石”获利,馆主只有购买“钻石”才能在茶馆中开设房间,之后再提供给赌博人员赌博,至案发陈xx约购买了约90万元的“钻石”,公司通过文树坤返利20%给陈xx;代理一般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与陈xx交易,赌博人员须通过代理充值活力值才能参与赌博,1活力值等值1元钱,陈xx及其下级代理则通过从赢家处抽取每局3元至15元不等的活力值获利,系统按陈xx设置的分配比例自动分配给陈xx的活力值1373340.75即系其违法所得的数额,至案发陈xx在App内组织赌博1182167场,每场需消耗3个“钻石”,每个“钻石”0.25元,陈xx共向云南清悦公司购买约886625元的“钻石”;郑辉、程云龙及文树坤均系公司的人,程云龙经常会介绍群主到陈xx的茶馆里玩,并从中收取每局0.5元的介绍费及房费85%的返点,自2020年3月2日至案发,陈xx共向程云龙支付介绍费40540元;陈xx曾使用其本人、马情情、陈中粮及李中雄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从事赌博活动。
78、被告人单石的供述与辩解及收入统计表,证明2019年11月,单石出资40万元占股40%、谢迎春出资30万元占股30%、“骆丰”出资30万元占股30%共同成立云南清悦公司推广、经营北京玖盛公司开发的“默默丽江麻将”等手机棋牌App,App中开设房间赌博每局须消耗2个至4个不等的“钻石”,“钻石”的价格为0.1元至0.25元不等,公司则通过向代理出售“钻石”盈利,并按15%至20%向代理返利;单石负责招募员工、业务推广及公司运营管理等,每月工资为3万元及分红,“骆丰”负责软件开发、技术修复等技术事项,每月工资为2.5万元及分红,谢迎春安排张薇在公司担任董事负责协调关系,谢迎春只分红不领取工资;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兴银河广场A栋1908号,由推广部、财务部、客服部、技术部等部门组成,推广部负责招募馆主、代理及玩家到棋牌App中进行打牌赌博,馆主、代理接受投注,推广人员的工资按底薪加“钻石”销售提成确定,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各项收支、发放员工工资及结算代理返点等,客服部负责与玩家沟通了解App存在的问题,与技术部对接解决问题,并推广App等,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后台运营、玩法设置等,并通过后台负责给盟主开通设置抽取“活力值”的权限,查询各ID账户输赢情况及“钻石”消耗等数据;App分普通玩家和茶馆大联盟模式,普通玩家自行创建房间邀请他人参与打牌线下结算,茶馆大联盟模式中由馆主提供“钻石”开房供赌客赌博,馆主可以获得免费的“钻石”及购买“钻石”的返利,并通过系统设置自动抽取活力值获利;2020年6月前通过北京玖晟公司代收款,之后直接通过支付宝及财付通收款;为逃避打击,公司于2020年6月虚假变更法人代表为毕文鹏,并付给其挂名费2万元,之后按每月5000元支付挂名费,但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仍为单石;运营期间,公司销售“钻石”的总收入为30269018.03元,纯利为900余万元,其中公司第一次分红分别付至单石、陈永华及谢迎春的个人账户,之后的分红则通过劳务公司汇至股东指定的账户,单石个人分红不低于300万元;案发后,单石等人商议后将App停用,单石从公司财务处领取100万元分两次转账给张薇用于善后。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相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定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xx明知系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组织他人进行网上赌博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明知系赌博网站仍为其推广、招募或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和春、小妹、鲍鱼明知系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木星明知系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非法获利为61万余元、被告人小妹的非法获利为93367.99元、被告人木星的非法获利为64589.18元,上述指控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和春、郑文、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及木星的辩护人均分别对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金额提出异议,经查,在案证据茶馆战绩截图、工资表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在茶馆中担任代理抽取活力值的获利,另被告人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等人从公司获取的收益均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获利,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石、陈xx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和春、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小妹、鲍鱼、木星均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亦均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以前的刑法规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告人及云南清悦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x、郑文、程云龙、文树坤、郑辉、木星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及银行卡等涉案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和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郑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程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文树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郑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小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鲍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木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单石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00元、被告人陈xx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00元、被告人和春退缴的违法所得224845.67元、被告人郑文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程云龙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文树坤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郑辉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小妹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0元、被告人鲍鱼退缴的违法所得49611.03元、被告人木星退缴的违法所得23500元及云南清悦科技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364039.5元、被告人郑文违法所得115166.05元、被告人程云龙违法所得111787.41元、被告人文树坤违法所得101376.4元、被告人郑辉违法所得97074.84元、被告人木星违法所得319.45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根据真实文书整理,本文出现的名字属于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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