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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178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设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我国商标管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系惩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常用罪名之一。

      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把假冒注册的商标,张贴至商品上进行销售,这些商品往往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具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给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专用权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利益,维护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门槛,调整了本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惩处力度。

      【条文对照】修正前: 修正后: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原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了两处修正。

      其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由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

      这一修正完善了本罪犯罪门槛规定,将促使司法实践更加合理地认定本罪,有效解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认定难题。

      更为重要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的犯罪成立标准,使得商标价值本身与假冒的商品价格相区分,司法实务将更加重视因侵犯注册商标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侵权行为的恶劣情节判断,由此,本罪犯罪门槛的修正,使得本条更加符合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规范目的。

      其二,删除拘役刑的规定,并提高第二档法定高刑。

      本次修正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取消了拘役刑的规定,而且将第二档法定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

      【修法背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标准,经历了由“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再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正过程。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将人罪标准改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传统观点认为,用“销售金额”代替“违法所得数额更能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且消除了违法所得的认定难题。

      在某种程度上,销售金额的大小确实能够反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标的价值主要通过所附着商品的价格来体现,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总金额即可大致得出商标权人受损的利益。

      此外,还有观点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采用“销售金额的规定,能够惩处出于不正当竞争的动机(如破坏他人商标商品声誉)而非营利动机的不法行为,如果采取非法获利的入罪标准,就难以处罚此类行为。

      这一评价是中肯的,因为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对本罪成立的规定,仅仅考虑“违法所得数额”这一种情形。

      但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如此一来,即便行为人没有产生实际的获利,但因为其行为对权利人的商标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非常严重,也可认定为本罪。

      由上述立法沿革分析可见,本次对本罪的修正具有合理性。

      另外,从现代社会的商业模式分析也可见本罪修正的科学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形式更加多样,商标价值不再仅仅通过商品的销售金额予以体现,例如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网络营销、赛事冠名和提供服务等方式对商标价值进行提升,从而形成对应商品的良好形象。

      与此相对应,不法侵害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便能够简单计算得出总销售金额,但是在这种现代经济模式中,难以再认为销售金额的大小可以恰当地体现出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

      所以,将“销售金额”是否较大,作为本罪能否成立的唯一认定标准,难以妥当地反映商标权被侵犯的严重程度。

      而本次修正案将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体现了科学评价商标侵权案件情节,实现商标价值与商品案额科学区分的取向,这也符合精准有效保护商标权的立法趋势和实践需求。

      本罪删除了拘役刑的规定,并提高第二档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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