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轰动多年的“北大学生吴谢宇弑母案”终于一审宣判了。
吴谢宇早年丧父,失去父亲后他产生悲观厌世情绪,曾一度产生自杀念头,并认为母亲也是如此,母子俩的生活失去意义。2015年上半年,吴谢宇产生杀害母亲谢天琴的念头,并网购作案工具。2015年7月10日,吴谢宇趁母亲回家换鞋之际,用哑铃杠持续猛砸她的头面部,导致其死亡。之后吴谢宇在尸体上包裹床单、塑料膜等75层覆盖物,并放入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等物掩藏凶案现场。
之后吴谢宇隐瞒母亲死亡真相,谎称自己将带母亲一同出国交流学习,以需要学费、生活费等理由向多位亲友骗取共144万元。在逃亡的4年中,吴谢宇将这笔钱挥霍一空,期间他曾购买十几张身份证件用于躲避警方侦查。
2019年4月,吴谢宇落网。2020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开庭审理。
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样的结果,不知吴谢宇作何感想,是否会上诉求改判。据报道,一位被吴诈骗的受害人陈先生旁听了庭审,他透露,吴谢宇在庭审中多次痛哭,自述非常后悔,愿意认罪,希望自己被判重罪,但不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希望自己能够在狱中通过劳动悔罪改造,并且可以将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让他人引以为戒。
那么如果吴谢宇选择上诉,他有没有机会获得改判得以保命不死呢?今天我们就来尝试分析一下。
吴谢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区别在于执行方式的不同。死缓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死刑执行方式,在判处犯罪分子死刑之后又设置一定的考验期,一般为二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的,原判死刑不执行,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此一般认为被判处【死缓】就等于成功保住了命。
本案中,吴谢宇如果要上诉争取改判保命,应该就是争取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得看他有没有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酌定减轻)量刑情节的情况。
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分两类——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共有19种。
法定从轻处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从轻处罚;而酌定从轻处罚则是指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审判机关根据实践经验和具体案情,可以酌量掌握的从轻处罚。
我们来逐条讨论吴谢宇是否符合条件。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6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吴谢宇出生于1994年,作案时已年满20周岁,既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75岁以上老年人;他耳聪目明能说会道,非聋哑人或盲人;他事先进行了计划准备,甚至网购了凶器,因此主张犯案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也说不过去;吴一人主动作案,既无胁迫也没人教唆,根据案情,他也没有防卫或避险的情况存在。
至于自首和坦白情节,吴谢宇潜逃4年期间,购买10多张他人身份证件用于躲避警方的搜查,最终是被天网捕捉到其影像,被公安机关抓捕归,并无自首行为。结合一审宣判的表述,吴谢宇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显然吴谢宇想要通过此种情节请求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最后只剩【立功】一途了,至目前一审判决结果出炉,他还没有此类机会,不知道他如果上诉,在二审宣判之前,他能不能给自己寻得这一线生机。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都不符合,只能看酌定从轻情节了。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除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照宽严相济的司法思想,结合具体案情,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三个维度考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1、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能够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
5、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吴谢宇案中,他无年老体衰或残疾;确有悔罪表现但也曾在审讯中多次推翻自己的供述;骗取亲友的144万元已被他挥霍一空,他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用家里的房子(即案发地)作为赔偿;被害的吴母并无过错;吴虽然是初次犯罪,但并非偶然犯罪,他事前网购工具,作案后又在家中安装摄像头监控现场动向,这些行为表现都说明他是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而非偶然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吴谢宇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经过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吴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结合本文前述内容,信凯律师认为,吴谢宇若要上诉争取改判,恐怕只能在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他的舅舅和姑父签署了谅解书,为他请求从轻判罚)这一点上着手了,无论如何,希望虽然不大,但还是可以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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