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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702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鹏玉,曾用名宁金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在无锡市捷普电子公司工作,暂住无锡市新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9月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鹏玉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同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鹏玉及其辩护人李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宁鹏玉于2017年9月9日凌晨4点许,至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嘉盛北路6号,采用翻围墙、踹门等手段进入建滔电子材料(江阴)有限公司409宿舍,将正在宿舍睡觉的被害人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误认为其前女友张某,脱光自己衣物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待被告人宁鹏玉发现被害人李某1并非张某,遂采用言语威胁、强行搂抱等手段对李某1实施猥亵后离开。至楼下时被告人宁鹏玉发现内裤遗忘在了409室宿舍,遂返回409宿舍取内裤时又采用强行搂抱、手摸等手段对李某1实施猥亵。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鹏玉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伤情照片、短信截屏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刘某、李某2、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宁鹏玉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宁鹏玉的辩护人李耀光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宁鹏玉系初犯,认罪悔罪,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宁鹏玉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鹏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宁鹏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鹏玉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李耀光当庭提出的被告人宁鹏玉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宁鹏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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