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贪污罪的法定刑幅度共分四档,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① 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 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上量刑标准中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②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③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④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⑤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⑥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 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针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因此受贿罪的法定刑标准为:
① 受贿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 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且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一条到第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上述贪污罪严重情形的第二项至第六项”“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上量刑标准中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 多次索贿的;
②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③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 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标准共有三档,且根据挪用用途的不同,法定刑标准有所区别。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①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①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