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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不成将人拘禁 信凯律师协助警方抓获犯罪人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7 1:00:59 阅读量:157


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要款人也不能肆意妄为,为了讨回欠款竟然做起了违法的事情。近日,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沙律师,代理了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案子,要债人竟然绑架了欠债人。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先生在北京的公司资金链断裂,向同乡的王先生借款20万元,承诺一年后归还。2018年6月,李先生的公司破产,王先生得知后不但不帮助同乡,竟然因李先生推脱遂起挟持之意。
 
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李先生骗上车,李先生得知情况不妙,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王先生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李先生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并打电话让另两个同乡王二、马四轮流看守。
 
期间,王先生通知李先生家人,向其账户上汇款15万,并称不许报警。李先生在北京的家人得知其被绑架之后,不敢报警,便向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沙律师寻求帮助。
 
沙律师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让李先生的家人向王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同时通知当地的警察现场抓捕了王先生及同党三人,三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一一招供,王先生对自己鲁莽的行为表示悔恨。

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
 
作为本案见证人,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沙律师律师对王先生及同党所犯的罪做了如下解读。
 
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北京律师事务所的沙律师律师提示大家,年底是要债人案发的高峰期,要债人可采取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而不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结果钱没有要回来,自己吃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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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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