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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定的恶性刑事案件有哪些[刑事案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 阅读量:53


  一、法律认定的恶性刑事案件有哪些

  八大恶性犯罪指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 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后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杀人手段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犯罪后果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社会评价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对于恶性刑事案件有哪些的问题本文的内容进行了解答,恶性刑事案件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巨大,犯罪情节恶劣,行为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属于未成年人,判定处罚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法律认定的恶性刑事案件有哪些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精神病人杀人后可以获国家赔偿吗?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地方确实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发生之后,当事人就被释放出来当然,这种释放是不足以赔偿当事人的,因此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这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很多人想了解一下精神病人杀人后可以获国家赔偿吗?

  一、精神病人杀人后可以获国家赔偿吗?

  在我国只要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当然精神病人杀人的话,它是不符合这个条件,因此是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这里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精神病杀人的话,这种行为是触犯了我国刑事方面法律的规定。因此他当然是不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在这里给大家也介绍了一下国家赔偿的一些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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