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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从“VIPKID”无效宣告案看商品分类表的突破

发布时间:2023/11/18 阅读量:48


前言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无效宣告案件中,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近日我所代理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的“VIPKID”商标无效宣告案,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成功认定第16类“书籍”等商品与与第41类“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对麦奇教育集团第17336365号“VIPKID”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麦奇教育集团不服,提起一审、二审。最终北京高院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驳回麦奇教育集团的上诉。

涉案商标基本信息:

案例分析丨从“VIPKID”无效宣告案看商品分类表的突破

北京高院、北京知产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致认定:

1.诉争商标由字母“VIPKID”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VIPKID”及图形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属于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群组,但前述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与前述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具有较大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

3.考虑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以及引证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等因素,两商标在前述商品和服务上共存,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进而导致混淆和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予宣告无效。麦奇教育集团的相关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指定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等服务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籍;印刷出版物”属于第16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培训;教育”属于第41类。按照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就是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不是认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唯一依据。

无效宣告作为品牌维权的一种方式,在商标标样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二者指定商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时,我们也要敢于启动无效宣告,全力收集商品服务关联度的证据材料,通过突破分类表,助力品牌维权。

本所徐进律师团队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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