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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

发布时间:2023/1/10 阅读量:166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罪名】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2)使用暴力、威胁的目的,是拒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三,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抗税犯罪的目的。对那些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不是出于抗税的目的,而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虽然是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但不是出于抗税的目的,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不能认为是抗税。对那些构成犯罪的,应该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那些即使不具有抗税罪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即不是纳税义务人,但伙同、唆使、煽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暴力方法抗税的,对情节严重的,也应该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要妥善处理税收争议。所谓“税收争议”,是指纳税人与征税人由于各自利益的差异及对事物的认识不同,彼此之间发生了争端。处理这样的问题要区别对待:
①对由于纳税人过错引起的争议。纳税人对税务政策曲解,税务人员又没有向他耐心解释,因而导致行为人抗税的,如果抗税程度、后果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抗税以后,又使用暴力致伤税务人员,可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②对由于征税人过错引发的争议。税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理解错误、不熟悉税法、不负责任等原因,在征税对象、项目、数额等方面出现了差错,很容易导致与纳税人产生争议。如果税务人员出现差错以后,仍然坚持错误征税,引发了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手段相对抗的,不宜以抗税罪论处。抗纳税人尽管在客观上具备了抗税的特征,但由于主观上没有抗税的恶意,不符合抗税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条件,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如果抗税的行为人用暴力抗拒,致使税务人员伤亡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但要对被害人存在的过错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3)关于对同一税款既逃税又抗税的情况定性问题。有的行为人对同一税款先逃税,被税务部门发现责令其缴税时,又以暴力、威胁手段抗税。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该税款数额较大,已经达到了逃税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抗税行为也达到了抗税罪的标准,应当对这两种犯罪行为分别定逃税罪和抗税罪,实行并罚。如果其中的一个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则应当按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将另一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两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就应当由税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202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2002年11月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是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是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是多次抗税的;四是在抗税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五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212条规定,犯本罪的,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抗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抗税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在 1979年《刑法》中,抗税罪与偷税罪共同规定在第 121条。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时,将抗税罪与偷税罪分解为2个独立的罪名,在提高主刑的同时增加了罚金刑。·1997 年修订《刑法》时,基本延续了《补充规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②
抗税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还包括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如损毁办公设备、账簿等严重破坏税务机关正常秩序的行为。“威胁”。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揭露隐私等③相要挟,企图通过精神上的强制,使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或者不敢履行税收征管职责。④威胁可以是当面直接威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间接威胁,如打威胁电话、寄威胁信件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11条已将本罪排除在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之外。因此,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拒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二)认定抗税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虽然本罪不是情节犯,但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应作为犯罪处理,在人罪时需要结合暴力、威胁的具体内容、次数、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的,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等,应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征税,或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等的,即使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也不以本罪论处。
2.关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由于本罪在犯罪构成上能为妨害公务罪所包含,因此,本罪和妨害公务罪为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当行为人既构成本罪也构成妨害公务罪时,以本罪定罪处罚。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对税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其行为客观上阻碍了税务工作人员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3.关于实施抗税行为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定性问题。
如果行为人实施抗税行为致人轻伤的,应当根据《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实施抗税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
4.关于对同一税款既逃税又抗税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针对同一税款既实施了逃税行为,又实施了抗税行为的,如果其中一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按照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确定罪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①
5.关于本罪的既未遂形态。
由于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拒不缴纳税款为目的的暴力、威胁行为,即可认定为既遂,行为人终缴纳税款与否不影响本罪既未遂的判断。当然,如果行为人构成本罪后,又主动缴纳税款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抗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2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是指(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本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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