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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敌叛变罪

发布时间:2023/1/16 阅读量:263



投敌叛变罪
【罪名】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向敌方营垒,进行反对本国的活动,或者在被敌方捕俘后、投降敌方,进行反对本国活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在客观方面,具有投敌叛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投敌叛变、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继承财产、外出做买卖等目的,因为正常的手续得不到批准,便采取偷渡或者偷越国境的方法,跑到外国,不能按此罪处理。
第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不同。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两种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同。本罪侵犯的是具体的小范围的国家利益,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8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借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靠、投奔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94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罪状作了修改,但罪名未改。
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投靠敌国或者敌方的行为,都会危害本国或者本方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即投靠敌人。所谓敌人.既包括国外的敌人,即敌国,也包括国内的敌人,即与我国合法政府敌对的一方;既包括交战状态下的敌人,也包括和平环境中的敌对营垒。投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奔,即由我国、我方逃到敌国、敌方,脱离我国或者我方的指挥、管辖;二是投降,即在被敌俘虏后宣布脱离我国或者我方,愿意成为敌国或敌方的成员,或者为敌国或敌方服务。所谓叛变,也即背离我国或者我方阵营,成为敌国或敌方的人员。投敌叛变,包括被捕、被俘后叛变的行为。逃往敌国、敌占区而未投敌叛变的,不构成本罪。投靠的“敌方”如为间谍组织,则构成本罪与《刑法》第110条规定的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3.犯罪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不限于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其他普通百姓、行政官员、司法官员等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危害我国或者我方利益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投敌叛变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8条规定,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8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 108 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高刑为十年;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武器或者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带领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叛变后为敌人效力的;高级官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叛变的;等等。“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管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一个以上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投敌叛变的行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投敌叛变,致使我方人员遭到敌人逮捕、杀害,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带领人数众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携带大量武器、弹药、重要国家机密等投敌叛变的;等等。
分裂国家投敌叛变 新疆政法委原副书记 希尔扎提·巴吾东被判死缓
  新华社消息  6日,新疆举行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披露新疆在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中,查处长期隐藏在重点职位上的“两面人”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犯罪事实。
  希尔扎提·巴吾东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1988年毕业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校任教,不久后申请调回和田。从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干起,曾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并官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副秘书长,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长期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动,投靠“东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东伊运”在新疆境内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造成大量无辜群众和警察伤亡。2002年,联合国将“东伊运”列为恐怖主义组织。2004年,该组织更名为“突厥斯坦伊斯兰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浪涛介绍,希尔扎提·巴吾东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以宗教为幌子,采取政治拉拢、宗教扶持、经济帮助、法律庇护等方式,唆使、支持、纵容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公开宣扬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思想,促使宗教极端思想急速升温,为实施分裂国家、暴恐活动培植思想土壤、提供行动环境;其长期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为“独立建国”保留“火种”;在经济上扶持分裂分子,积极储备分裂资金,并主动或者通过境内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分裂势力,以达到分裂新疆的目的。
2003年5月,希尔扎提·巴吾东任和田地区墨玉县公安局局长期间,与从境外回到墨玉县的恐怖组织“东伊运”骨干成员塔伊尔·阿巴斯会面,共同谋划“民族独立”,希尔扎提·巴吾东承诺会尽己所能提供帮助。2006年,希尔扎提·巴吾东安排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已判刑)出国朝觐,与塔伊尔·阿巴斯会面,互通信息。2015年,因希尔扎提·巴吾东的“突出贡献”,被“东伊运”组织确定为新疆“独立建国”后的领导人选。2015年9月,希尔扎提·巴吾东在前往境外考察时,向境外人员提供情报。
  经法院审理查明,希尔扎提·巴吾东还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将其受贿所得的120万元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进行非法讲经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庭审中,依法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宣判后,希尔扎提·巴吾东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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