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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市农村拆迁案例:无证房屋列入棚改项目能直接按违建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量:39


委托人:李先生(化名),山西省太原市人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黄晓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慧,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基本案情: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迁,方知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李先生于2011年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村购买合法房屋,但其本人并不实际居住在此,而是将其出租用于经营。2018年,听到朋友偶然提起,说他的房屋所在村目前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李先生固然开心,房屋被征收了自己也能得到一笔补偿金,再去购买新的房屋。李先生满心欢喜的等待房屋征收决定。但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等到的却是晴天霹雳。没过几天,拆迁办的人开始找李先生谈补偿,说他的房子没有任何证件,属于违建,只能补偿1000元。李先生感到无助,自己购买的房屋怎么就变成违建了?李先生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希望能够按照合法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但是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8月11日,有若干不明身份的人将李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李先生得知消息马上赶到现场,房屋已经被拆除完毕。他想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取证,但是现场人数众多,根本没有取证的可能。无奈之下,他来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找到了黄晓丽律师。黄律师得到了李先生的委托后,马上开展工作。她指导李先生针对拆迁的违法行为申请查处,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告知是谁强制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后因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李先生将该局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晋源区政府作出的《西中环某工程征拆决定公告》。李先生通过起诉公安局得到了该案诉讼材料,方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西中环某工程拆迁范围,晋源区人民政府是此次拆迁的实施主体。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系晋源区人民政府所实施的政府行为。得知了此次拆迁的主体,黄律师马上展开了第二步:起诉政府拆迁违法。黄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政府机关,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李先生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阳泉中院:认定涉案房屋系晋源区政府拆除,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中,原告房屋是通过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西中环某工程征拆决定公告》收回的。在该公告中明确,区政府是此次征拆工作的主体。结合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在李先生诉其未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案件中的答辩,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被告区政府拆除的。第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迁。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原告房屋的征拆主体,在未与李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而且在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又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原告房屋,其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支持了委托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也赢得了依法维权道路上的重要阶段性胜利。当然,案子并没有因此而结束。被告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其认为李先生的房屋是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属于违法建筑,政府的拆除行为合法。同时区政府没有拆除房屋,不能确定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区政府的上诉意见,于2019年6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房屋是通过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西中环某工程征拆决定公告》收回的。在该公告中明确,区政府是此次征拆工作的主体。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被告区政府拆除的。同时针对李先生的房屋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山西省高院认为,无论房屋是否为合法房屋,均不影响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违法的认定。故此,区政府的上诉遭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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