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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

发布时间:2023/1/12 阅读量:166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武装叛乱、暴乱罪
【罪名】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组织人员,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或者团体;制定计划、纲领、章程、具体方案;进行以破坏国家政权和政治秩序为目的的暴动、烧、杀、抢、掠,袭击国家、政府机关和普通居民的行为。叛乱和暴乱具有基本相同的性质,但是暴乱在表现形式上更为剧烈,程度更为严重,后果也就更加恶劣。叛乱和暴乱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政府的政权和政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和平、安全和稳定,而对这两种犯罪客体的侵害是同时进行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境内外的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行为人的目的如果不是破坏国家政权、政治秩序,没有破坏国家安全的意图,只是流氓集团拉帮结伙,侮辱妇女、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等,或者是因为有关部门处理问题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但不具有危害政权的目的,则不能以本罪处罚。因为二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行为人有可能同时实施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已经包含在叛乱、暴乱的行为当中,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当选择一重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04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设、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 1979 年《刑法》第 93 条和第95条分别作了规定,罪名为“策动叛乱罪"“持械聚众叛乱罪”。1997年《刑法》将策动、实施行为规定在一条中,并且增加了武装暴乱的规定,因而罪名相应地改为“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同时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主要侵害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武装叛乱、暴乱者以反叛国家和政府为目的,在叛乱、暴乱过程中往往具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爆炸等行为。因此,本罪不仅危害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往往还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以及国家社会的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乱”,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反叛的方式是采取武装手段,即配备杀伤性、破坏性的武器、弹药、爆炸物、车辆等进行爆炸、放火、杀人,破坏道路、桥梁、建筑,抢劫档案、军火或者其他物资等。“暴乱”,是指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直接与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对抗。应当指出的是,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不仅表现为直接实施上述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组织、策划行为。即虽然行为人不亲自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叛乱、暴乱行为,而是组织他人实施这些行为,或者进行策划,制定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计划,作为实施叛乱、暴乱的行动根据,也构成本罪。此外,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武装叛乱的目的是投靠境外敌对势力,破坏、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危害本国社会主义的制度;武装暴乱的目的是推翻、破坏国内的政权、制度。
(二)认定武装叛乱、暴乱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
本罪的行为人以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一般群众闹事则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不了解,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但不具有危害政权的目的。有的群众闹事中也有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但不属于叛乱或者暴乱的性质。此外,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采取武装形式,即携带或者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者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同时实施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已包含于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之中,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104条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 113 条第 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
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4条、第106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在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进行了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积极参加的”,是指听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表现积极,但尚不够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被裹挟参加,表现被动、消极的。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判处死刑,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整个武装叛乱、暴乱危害特别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伤、大面积的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国家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如在叛乱、暴乱过程中手段残忍,烧死、吊死他人等,对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则“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 104 条第 2 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其实都是教唆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是对教唆他人武装叛乱、暴乱的规定。如果教唆一般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暴乱,按照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处罚;如果教唆的是特殊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即分别不同情况,在《刑法》第 104 条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香港旺角暴乱案10名参与者被判刑 首被告判4年3个月
10名被告年龄由19至73岁,其中9人经审讯被裁定暴动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有两项暴动罪、一项刑事毁坏罪、一项袭警罪,被判处入狱4年3个月。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对10名参与旺角暴乱的人员就其暴动罪及刑事毁坏罪等作出判刑。
区域法院法官称,暴动是集体暴力行为,被告不仅要为个人行为负责,也须为集体使用非法暴力负刑事责任。法官称判刑考虑惩罚及阻吓,保护大众是法庭责任。
10名被告年龄由19至73岁,其中9人经审讯被裁定暴动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有两项暴动罪、一项刑事毁坏罪、一项袭警罪,被判处入狱4年3个月。另有一名被告承认一项暴动罪,其余8名被告均被裁定一项暴动罪名成立。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数百名暴徒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造成一百多人受伤,其中大部分是警务人员。香港警方在旺角暴乱后拘捕超过90人,特区政府律政司陆续对参与暴乱人员提起诉讼。
此前,多名旺角暴乱参与者被定罪及判监。2017年3月,区域法院判处3名人员暴动罪成立,判处3年监禁;2017年8月,区域法院判处2名人员监禁3年、1名入教导所;2018年4月,区域法院判处1人暴动罪成立,监禁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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