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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的区别(如何区分持有毒品和贩卖毒品)

发布时间:2023/9/3 阅读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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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征明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二审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省人大代表李学元、吴静芳,省政协委员傅小松、胡凌云,娄底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代表、被告人家属等参与旁听。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廖某十余次受梁某、卢某之托,到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余粒,另外三笔毒品交易未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廖某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廖某以其只是持有毒品而非贩卖毒品,一审定性错误,其没有获利,追缴毒资错误,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受委托为卢某、梁某的联系贩毒者,十余次居中介绍买卖毒品,廖某向贩毒者转交毒资,提取毒品后交给购毒者,廖某对促成交易起到不可或缺的直接作用,依法应当认定廖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较大。

      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廖某多次以居中介绍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对促成交易起重要作用,是主犯。但廖某将购毒款悉数转交给上家,没有证据证明廖某从中牟利,一审判决追缴廖某毒资与事实、法律不符,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廖某的犯罪地位作用与同案人梁某相较稍次,有坦白、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且在二审中当庭认罪认罚,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和实现全案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法院对辩护人部分辩护观点,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廖某的一审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对上诉人廖某予以改判,既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必然要求,对发挥二审有效终审、倒逼基层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二审服判息诉率起到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实公正与效率,坚持厉行禁毒方针,高度重视毒品案件的审判,积极开展典型案件示范庭审活动,多角度做好常态化禁毒宣传工作,坚决打好禁毒人民战争,不断为推动新时代禁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守护无毒净土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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