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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75


概括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8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实施刑事拘传审查。

      杨智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台湾省台中人。

      杨智渊长期鼓吹“台独”理念,伙同他人成立“台独”非法组织“台湾民族党”,以“推动台湾成为主权独立国家并加入联合国”为目标,大肆鼓噪“公投建国”,高调推行“急独”路线,策划实施“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

      近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勾连外部势力,妄图分裂国家,极力煽动两岸对立,公然挑衅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公然挑衅国家法律尊严,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国家安全机关将坚决运用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武器,对“台独”分裂势力谋“独”拒统、破坏和平的种种逆行,依法严惩不贷。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讲解【概念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罪名。

      1979年《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并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在国内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物,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相同,是国家的统一。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意图通过煽动,使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或者通过宣传、鼓动,为他人已经进行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制造舆论,推波助澜,或借此引起国内民族矛盾,导致民族冲突和对抗。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如公开发表文字,认为西藏不是中国的领土,而是独立的国家,并进而要人们为实现西藏独立而行动;又如,在公开的集会上鼓动人们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依附于其他国家或者自立为国,等等。

      【司法认定】1,正确认定本罪的犯罪形态本罪属于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需要因煽动使他人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其中也可能包含着用言语、文字等方式,但是组织者的行为主要是组织行为,包括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而策划则是在一起商量、谋划,参与策划者都已决意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策划的目的是如何更周密、更有把握地实施。

      这与煽动本无分裂国家目的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意图并进而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不同的。

      【情节与量刑】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第1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本罪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适用。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煽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行重大的,是指直接进行煽动活动,对多人多次进行煽动,或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当在《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罪名认定1.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

      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占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

      2.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3.煽动分裂国家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法规链接】1.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节录)第十条第二款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节录)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自1999年10月9日起施行)(节录')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节录)第一条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5.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印发法发〔2020〕7号)(节录)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

      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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