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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在包夜协议下,强行进行第四次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8/25 阅读量:95


近日,四川成都一男子谢某通过聊天软件与某公关外围女的孙某联系上了,经过讨价还价终二人约定以2000元包夜,可以发生不道德关系不限次数。援交女孙某按照约定到谢某家中与谢某见面,谢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当晚,谢某和孙某发生了两次不道德的关系,半夜谢某还没尽兴,准备与孙某发生第三次时,

孙某却不愿意了。谢某觉得都讲好了不限次数,于是不顾孙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第三次不道德的关系。事后,孙某报警,谢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中,强迫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嫖客在包夜协议下,强行进行第四次性关系,则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以外的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客在包夜协议下,强行进行第四次性关系,属于在“其他手段”范畴内进行的,因此可能构成强奸罪。

其次,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嫖客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对卖淫女造成极大伤害,可能会被判处重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判决时将对嫖客的罪行加重考虑,以更严厉的判决惩罚犯罪行为。

嫖客在包夜协议下,强行进行第四次性关系,因违反我国刑法,可能会构成强奸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终做出量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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