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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学花钱找“学托” 家长可能构成行贿罪?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593


近期,有当事人向陈律师咨询:我能否要回我的钱,我是否涉嫌犯罪!具体情况是这样的:A为了孩子a能够顺利入学期望的中学,经朋友介绍,A与B认识,因A平时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精力,而B对学生入学一事较为熟悉且有一定的经验,遂将孩子入学一事委托给B办理,B保证能够让小孩顺利入学,A全力配合。

      之后,A交付10万给B,并且按B的建议让孩子上了补习班并支出3万,补习结束之后,当月即考试了,后成绩结果出来,没被录取,但B不肯退钱。

      双方引发纠纷。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也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现陈律师对此作出分析如下:一、能否要回我的钱?根据民法典规定,F919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F91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F92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F928-1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F928-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A和B实质构成委托合同关系,A委托B为其孩子办理入学事宜,并能够让孩子顺利入学,A对此愿意支付10万报酬,并先行完成了支付。

      现B未能入学,委托事务没有完成,A有权要求退还先行支付的报酬,当然,如果B因处理此事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可以在退还的报酬中相应扣减。

      二、是否涉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F266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律师认为,如果B假借各种名义或者说虚构事实、隐瞒真想接了这个活,目的是想要骗取A的钱款,数额较大的,则B涉嫌诈骗罪,A就是受害人,A当然不涉及犯罪。

      但是如果B不够成诈骗呢?A知道B是通过“花钱、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帮A的孩子得到学习机会,那A是否涉嫌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F38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F390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F385-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F386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F383-1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F392-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F12-1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F12-2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此,陈律师认为,A如果知道B是通过“花钱、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帮其孩子得到学习机会,而给予B财物的,说明此时A在交付钱财的时候,主观上是认识到了B将把钱财交给国家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让孩子入学,并积极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则A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条件,另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那A涉嫌行贿罪,收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即涉嫌受贿罪。

      如果A不知道B是通过“花钱、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帮其孩子得到学习机会,则A不具备行贿罪的主观故意条件,不构成犯罪。

      三、终结论:如果A不知道B是通过“花钱、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帮其孩子得到学习机会,因B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则A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退还报酬,但因委托事项而发生的必要开支,可从中扣减。

      四、引发一个问题:那B是行贿罪的从犯还是受贿罪的从犯还是构成介绍贿赂罪呢?下次陈律师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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