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系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但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因紧邻港澳,地下六合彩是在广东地区较为普遍的一种赌博方式。
地下六合彩的低一层级下注代理是遍布大街小巷的便利店,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工厂厂区尤其多。
在司法实践中,从事地下六合彩的相关组织、代理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即构成犯罪,既有定赌博罪的,也有定开设赌场罪的。
有时候司法机关对到底定何罪也有困惑,笔者曾代理的一宗涉代理下注六合彩的案件,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刑拘,后检察院改为赌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以“六合彩”为全文关键词,以“赌博罪”为裁判结果为关键词,检索近三年内全国范围内刑事判例,共2514件,其中广东省1160件;以“六合彩”为全文关键词,以“开设赌场罪”为裁判结果为关键词,检索近三年内全国范围内刑事判例,共2087件,其中广东省774件。
总体来看,涉六合彩犯罪还是以赌博罪定性为多。
笔者再多添加“便利店”、“士多店”等关键词检索时,以赌博罪定性的案件更是数倍于开设赌场罪,但鉴于此种检索方法可能较多误差,就不展示具体数据。
笔者认为,对地下六合彩的相关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对直接与地下六合彩庄家组织(网站)直接对接的高级别代理等核心人员应该开设赌场罪,对于低级别代理,特别是不跟网站对接的而是与上线代理对接的人员,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这样做更加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有效避免了重刑思想,这也有相应的依据:2005年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了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其中明确指出: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较复杂,有总代理、有一级、二级、三级代理等,有的代理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很多,有的却不多,但无论担任哪一级代理,无论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多少,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何谓“以赌博为业”,高法曾于1985年对“以赌博为业”做出过具体界定,本《解释》不用再作重复解释。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祝二军在中国人大网刊发的《解读两高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一文中阐述: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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