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做久了,有时候就感觉,现在社会真是各行各业做着一份工作,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了。
这两年接触的刑事案件,有较多涉及软件开发的。
根据笔者的研究,比较多涉及以下罪名:一、直接触犯刑法第285-287条规定的八个涉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罪名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其中,比较典型的两个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主要涉及开发正规软件的外挂版、游戏外挂、制作出售VPN软件等等,近年呈现较快增长趋势,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大多对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认识,但未认识到如此严重后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主要是一些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接受他人委托,被人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这其中有一些行为人直至案发,都辩称是未认识到软件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
二、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这比较多涉及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其中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为典型,行为人明知他人要从事诈骗等活动,还受他人指使、委托,开发明知是要被利用为诈骗、开设赌场的犯罪工具,构成了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
以上就是从事软件开发可能涉嫌的罪名,此类罪名和模式较为新颖,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如开发游戏外挂的,到底是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开发、销售VPN软件的是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抑或不构成犯罪?受委托为他人开发软件被用于虚拟盘诈骗,是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诈骗罪,抑或是无罪?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切切实实存在的争议要点,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合作、沟通请致电(微信同号):18998498414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