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一)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一)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31


月初接到一个咨询,来访者是故意杀人案件的家属。

      死者是被其丈夫在家中用菜刀砍二十来刀后死亡,一审判决认定该丈夫自首,且是家庭纠纷引起,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作为死者家属,当然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后其根据了解的情况多次向法院请求重判,现案件已发回一审重审。

       ?有人不禁会问,是因为自首所以就不用判死刑吗?还是因为是家庭纠纷,所以不判死刑 死刑,显然是适用于严重的罪行。

      故意杀人罪就是其中一种,且本案中被害人确已死亡,甚至是身中多刀后死亡。

      这是多么恶劣的罪行!自首,当然是刑法中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自首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免除死刑。

      高院在其解释中就曾明确,死刑案件中自首的从轻幅度要从严把握,毕竟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知,“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处,既然用的是“可以",那就代表也有”不可以“的空间。

      更何况,自首有多种方式,如犯罪后立即投案自首,或者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投案自首,又或者犯罪后躲藏一段时间后迫于各方压力投案自首。

      这不同的到案方式,或者说到案时间,显然也会影响法院在裁判时适用”可以“还是”不可以“,或者”可以多少“的标准。

       而对于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实践中也会将其与一般的杀人案件区别对待。

      一是考虑到案件的起因,二是考虑到双方特殊的法律关系或地位,尽管我们也没有忘记这已经是一起杀人案件。

      案件的起因可能考量的因素就是过错问题,无因杀人与有因杀人,可想而知社会对二者的评价是不一的。

      而如此案之夫妻关系间,必然还会使司法机关去权衡社会矛盾的化解等后续问题。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委托代理的情况不多,要么是代理赔偿事宜,要么是代理从重判刑诉求的,当然也有二者兼具的。

      我们之前有二审的故意杀人案件,代理被告一方,被害人也是不要任何赔偿就想当事人重判。

      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大可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他们的权益。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