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接到一个咨询,来访者是故意杀人案件的家属。
死者是被其丈夫在家中用菜刀砍二十来刀后死亡,一审判决认定该丈夫自首,且是家庭纠纷引起,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作为死者家属,当然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后其根据了解的情况多次向法院请求重判,现案件已发回一审重审。
?有人不禁会问,是因为自首所以就不用判死刑吗?还是因为是家庭纠纷,所以不判死刑 死刑,显然是适用于严重的罪行。
故意杀人罪就是其中一种,且本案中被害人确已死亡,甚至是身中多刀后死亡。
这是多么恶劣的罪行!自首,当然是刑法中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自首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免除死刑。
高院在其解释中就曾明确,死刑案件中自首的从轻幅度要从严把握,毕竟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知,“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处,既然用的是“可以",那就代表也有”不可以“的空间。
更何况,自首有多种方式,如犯罪后立即投案自首,或者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投案自首,又或者犯罪后躲藏一段时间后迫于各方压力投案自首。
这不同的到案方式,或者说到案时间,显然也会影响法院在裁判时适用”可以“还是”不可以“,或者”可以多少“的标准。
而对于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实践中也会将其与一般的杀人案件区别对待。
一是考虑到案件的起因,二是考虑到双方特殊的法律关系或地位,尽管我们也没有忘记这已经是一起杀人案件。
案件的起因可能考量的因素就是过错问题,无因杀人与有因杀人,可想而知社会对二者的评价是不一的。
而如此案之夫妻关系间,必然还会使司法机关去权衡社会矛盾的化解等后续问题。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委托代理的情况不多,要么是代理赔偿事宜,要么是代理从重判刑诉求的,当然也有二者兼具的。
我们之前有二审的故意杀人案件,代理被告一方,被害人也是不要任何赔偿就想当事人重判。
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大可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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