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74




【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威信和军队的正常活动,同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除了现役军人之外的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仅仅是指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①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非现役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而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现役军人。②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军人的威信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①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追求的非法利益不仅仅限于财物,还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②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穿戴现役军人制服、衔牌,使用假冒的军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误解的方式,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可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其他手段。③数额要求不同。本罪没有数额要求;而诈骗罪要求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④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虽然可以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侵犯的客体仍然是复杂客体,除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外,还侵犯军人的威信和军队的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372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是 1997 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身份”,既包括非军人身穿佩戴有军人专用标志的军服,使用、携带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公文,或者自称是某军事单位的军人;也包括军衔、职务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高的军人,一个单位的军人冒充另一个单位的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冒充军事单位名义开办企业、签订合同、销售产品,以及招兵、招工、招干,骗取钱财,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活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非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确定冒充的对象。

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

3.划清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刑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身份,后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4.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除骗取财物外,还包括政治荣誉、职务待遇等其他非法利益;后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骗取财物数额不同。一般情况下,本罪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少,而后罪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牵连犯,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准确认定冒充军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性质。

冒充军人的身份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一般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但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就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2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本罪的犯罪情节。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屡教不改的或者手段恶劣的,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适当适用附加刑。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冒充军人使用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的,根据2011720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文书:

 

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014)香刑初字第59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递手报纸上被害人方某某发布的征婚信息,用“李发”的名字冒充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处副处长的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方某某电话联系,骗取方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10日,二人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次日,二人回到方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家中,在此期间,李某某以亲属孩子打仗急需用钱、请朋友吃饭、经营农家院饭庄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及其母亲18500元。2014年4月,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附近博客旅店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附近迈腾旅店居住期间,李某某以部队对其进行查账,军官证、工资卡被扣留不能领取工资、填补部队亏空、报销票据需要送人情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24400元。综上,李某某冒充军人骗取方某某共计42900元。李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仅冒充军人骗取方某某钱款6000元,其余钱款是方某某主动向其交付而不是骗取,其受到侦查机关刑讯逼供。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递手报纸上被害人方某某发布的征婚信息,编造“李发”的虚假名字并谎称其是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处副处长,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方某某电话联系,骗取方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李某某在大兴安岭地区方某某家中,以其亲属急需用钱、请朋友吃饭、经营农家院饭庄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钱款18500元。同年4月,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附近博客旅店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附近迈腾旅店居住期间,以其军官证、工资卡被部队扣留不能领取工资、填补部队亏空、报销票据需要送人情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钱款24400元。综上,李某某冒充军人骗取方某某钱款共计42900元。李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依法收缴赃款7400元并返还方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

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某编造“李发”的名字并谎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其钱款。

3、证人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自称是部队现役军人。

4、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情况说明证实省军区没有“省军区后勤处”这一机构,李某某不是省军区工作人员。

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龙江银行卡对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方某某交给李某某的钱款数额。

6、公安机关出具的讯问李某某监控视频证实侦查机关在对李福讯问时未使用刑讯逼供。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向李某某亲属调查核实李福的出生日期。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认其谎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方某某钱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且比较稳定,与被害人方某某证实李福自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其钱款的陈述、证人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方某某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及数额;讯问监控视频证实侦查机关未对李某某采用刑讯逼供。故李某某的辩解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升

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

人民陪审员  冯 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逯 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