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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要如何取证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62


某著名律师有一句话,被很多刑事律师奉为金科玉律。

      那就是刑事案件绝不取证。

      当然,这位著名律师说的取证,是针对证人证言,而不是客观证据而言。

      特别是四川的詹肇成律师和刘勋律师因为取证被抓,虽然终无罪,但这个案件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

      证明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是公诉机关。

      辩护人能从公诉机关的卷宗材料找到辩点,就已经很不错了。

      假如在阅卷中,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非法取证,律师要如何取证,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陷入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呢?一、关于客观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收集调取,也可以自己去调取。

      客观证据,不会因为人为改变,当然,客观证据,一定不能是伪造的。

      比如,几年前北京某个新律师,调取伪造的身份证又不核实,直接提交给法院,结果自己先进去了。

      即便是客观证据,也要注意取证的合法性。

      提交律所调查介绍信,让证据提交人签名确认证据是其提交给律师的。

      好还要制作一份调查笔录,证明证据来源,取证过程。

      如果是向单位取证,一定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二、关于言词证据。

      律师担心的是,向那些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取证,可能会被以刑法306条立案。

      所以往往明知公安取证违法,或者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不敢去取证。

      其实,向公安机关取证对象进行取证,只要严格遵守不教唆作假证,就不会有事。

      当然,有时候证人在你面前说的一套,在公安面前说的又是另一套,而且可能在公安的威吓之下,可能反过来指控你,这才是律师担心的,不敢取证的原因。

      如何向控证人、被害人取证?我认为有三种方法:1.申请法院通知控方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如果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不通知出庭作证,则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申请向被害人、控方证人调查,并申请公诉机关和法院派人参加。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而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如果法院不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就应当同意辩护律师取证。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法院派人参加,则避免刑法306条的风险。

      3.如果检察机关、法院不同意派人参加,则辩护律师如何向控方证人(包括被害人)取证?首先,书面申请。

      其次,电话联系。

      电话联系时,记得核实证人身份,核实自己是否与证人(被害人)相识,核实其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事实。

      询问他是否同意律师向他取证?如果同意,要在哪个地方,什么场所取证。

      电话联系过程记得全程录音,并做好记录。

      如果不同意取证,则电话询问是否可以电话调查,告知必须如实陈述,并进行同步录音。

      如果现场调查,则从进门开始,就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我认为,好的方法,就是申请通知出庭,或者申请检察机关、法院派人参加。

      总之,刑事案件如果知道有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应当穷尽一切办法取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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