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女,20岁,为了与男网友见面,独自跑到中缅交界处,在男网友的安排下被蛇头带到了缅甸北部。
在缅甸期间,先后在两个诈骗公司工作,共在缅甸待了四个月。
后在缅甸缴纳了偷渡罚款之后回国。
因涉嫌诈骗被传唤至云南某地公安局,并在当地办理了取保候审,还没回家就又被洛阳公安从云南带回。
辩护观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3到5年,涉案金额8万是根据甲第一次笔录供述,但第二次及以后笔录供述的涉案金额均不一致。
检察院量刑的主要依据是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阅卷,发现有两个重要的辩点,一是甲是在接到云南警方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虽然不是洛阳警方直接通知,但甲主动到案的情况仍应认定为自首。
二是经过阅卷,发现甲之所以到缅甸是被人诱骗的,在中缅边界,甲因害怕想中途反悔,蛇头就威胁她如果不听话就要把她打死,就地掩埋,甲迫于无奈才到了缅甸。
到缅甸后,诈骗公司的老板也经常威胁她,如果不服从管理就要把她卖了。
通过上述卷宗材料可以看出甲是被诱骗的,也是一名受害人。
辩护结果:法院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甲有期徒刑两年半。
律师感悟:没有小案件,只有不认真负责的律师。
有时,通过我们认真细致的阅卷就能发现案件中的辩护要点,通过发现案件中不容易发现的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减刑,不仅获得了家属的认可,我们自己的业务能力也会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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