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立案标准:1、制作、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2、将含有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等情形的。
刑法中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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