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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刑初152号徐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42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案由 受贿 单位行贿? 案号 (2019)辽0283刑初152号?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清华、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庆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桑晓杰、代理检察员王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强、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谢文新、被告人许清华及其辩护人赵里、徐臻、被告单位大连弘某1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邱少华、被告人张大庆及其辩护人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系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置业)总经理,万某置业系国有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在万某置业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1集团)、王某4、姜某1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48.5万元和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吉普车,并为上述公司、人员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徐某某收受弘某1集团行贿款800万现金和一辆丰田吉普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大庆系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年初,张大庆通过朋友认识万某置业总经理徐某某,朋友向徐某某介绍张大庆是中铁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一公司)老总。

      万某置业在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到沈阳铁路局大连货运中心煤场动迁,徐某某考虑到张大庆系中铁十三局一公司老总便找到其帮忙协调动迁,并称若能动迁成功,“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即由其承揽。

      张大庆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主体工程,便找到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北良项目部经理王某3,双方约定弘某1集团欲促成铁路煤场动迁,由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来承揽“天下粮仓”主体工程项目,弘某1集团从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承揽部分工程。

      2013年8月29日,张大庆协调万某置业、沈阳铁路局大连货运中心和中铁十三局一公司达成动迁协议。

      随后,徐某某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明确要求将“天下粮仓”项目主体工程交给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承揽。

      万某置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弘某1集团和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各找两家企业参与陪标,后,中铁十三局一公司中标。

      2014年1月,万某置业同中铁十三局一公司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0118.2688万元。

      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再次同弘某1集团下属的大连弘某1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约1.5亿元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2014年2月至2018年9月,万某置业向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拨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273.7006万元。

      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中铁十三局向某集团下属的5家公司拨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413.442万元。

      2014年3月21日,张大庆从朋友李某1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现金,以及张大庆从弘某1集团下属大连乾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信贸易)取款人民币300万元,后张大庆在其司机李某3的陪同下,将上述现金500万元送至大连港十五库停车场,并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将现金交给杨某4,次日,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人民币5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尾号为1366的农业银行账户中;2014年5月26日、28日,张大庆再次分两次从乾信贸易取款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5月28日,张大庆在大连港十五库停车场将300万现金按照徐某某指示交给杨某4,同日,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中人民币200万元存入自己尾号为1366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另100万元存入自己尾号为9777的民生银行账户中。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上述款项以现金和转账的形式陆续交给徐某某及其指定的王某6的银行账户内,供徐某某支配使用。

      2014年初,徐某某以借的名义向张大庆索要一辆丰田吉普车,张大庆将其朋友庞春鹏的辽K×××**号丰田陆巡吉普车给予徐某某使用,2015年5月,徐某某让张大庆配合将该车过户到其表哥刘某1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辽K×××**,该车由徐某某控制使用。

      2、徐某某收受四川智汇行贿款75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清华系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初,置地公司在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急需设计单位进场,为此被告人徐某某找到时任中投发展东北公司总经理刘某2,请其帮忙联系一家设计单位,刘某2向徐某某引荐了四川智汇法定代表人许清华,徐某某向许清华承诺,可以帮助其公司中标“天下粮仓”项目设计,但需给予一定的工程回扣,许清华表示同意。

      许清华联系合作伙伴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果核)设计总监孙某3,商谈合作事宜,许清华向孙某3表示,上海果核在收取每平方米15元的建筑设计费用和每平方米15元的景观设计费用后,需将其余资金全额支付给四川智汇,由四川智汇处理,孙某3表示同意。

      2013年4月,徐某某带领万某公司部分领导人员到重庆和上海进行实地考察,随后,徐某某在置地公司班子会上明确表示将“天下粮仓”建筑及景观设计工程给予果核公司承揽,并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

      万某置业对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四川智汇和上海果核共联系4家公司参与陪标,后,上海果核以建筑设计费每平方米48元、景观设计费每平方米30元的价格中标。

      2013年5月15日,上海果核与四川智汇签订《设计分包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果核将建筑景观设计扩初部分发包给四川智汇,建筑设计费为每平方米33元,景观设计费为每平方米15元。

      2013年5月27日,万某置业与上海果核签订《大连甘井子项目建筑及景观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102万元。

      2013年6月7日至2018年8月17日,万某置业向上海果核拨付设计费共计人民币2731.5432万元,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上海果核向四川智汇陆陆续续支付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081.9022万元,在此期间,许清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分三次向徐某某提供的姜某1尾号为3505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655万元,具体如下:2013年9月9日,四川智汇通过杨某6向姜某1银行账户转账245万元;2014年1月29日,四川智汇通过许某账户向姜某1转账160万元;同年6月4日,四川智汇通过许某向姜某1转账250元。

      2013年12月19日,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中250万元人民币转到徐某某指定的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2014年3月至2014年11,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余的405万元人民币陆续转到徐某某表哥刘某1账户,供徐某某支配使用。

      2013年5、6月份,被告人许清华找到被告人徐某某,称其四川智汇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项目,并明确表示给予徐某某感谢费,徐某某同意。

      应徐某某要求,四川智汇挂靠大连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2公司)承揽该项目。

      随后,徐某某指示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以邀请招标形式将该工程给予弘某2公司承揽。

      2013年8月13日,万某置业同弘某2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571.4569万元。

      随后弘某2公司再次与四川智汇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弘某2公司将建筑施工图和景观施工图设计交由四川智汇负责。

      随后万某置业陆续向弘某2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81.4613万元。

      2013年9月24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11月11日,弘某2公司分3次向四川智汇转款共计人民币571.4403万元设计费。

      2014年6月3日,许清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通过许某中信银行卡按照徐某某指示向姜某1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6月至11月,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该款陆续转到刘某1账户,供徐某某支配使用。

      3、徐某某收受上海果核公司人民币183.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欲将“天下粮仓”室内精装修设计项目交给上海果核承揽,为此,徐某某向公司招标采购部打招呼,招标采购部以直接委托方式将该项目交给上海果核承揽。

      2013年12月19日,万某置业同上海果核签订《室内项目设计咨询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

      随后,徐某某告诉许清华,上海果核交给徐某某的设计费继续通过智汇公司走账,许清华同意,2014年1月29日,果核公司向智汇公司汇款200万元,许清华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扣除税款后将剩余的183.5万元转账至姜某1银行账户。

      2014年2月至11月,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该款陆续转到刘某1账户,供徐某某支配使用。

      4、徐某某收受王某4行贿款7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初,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初期,王某4找到被告人徐某某,提出欲在“天下粮仓”项目中承揽工程牟利,并承诺事后给予徐某某感谢费,徐某某表示同意。

      事后,徐某某指示王某4联系相关单位承揽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业务。

      王某4按照徐某某要求,联系好相关单位后,徐某某以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王某4推荐的大连泛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及大连信德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中标,承揽相应业务。

      2013年5月14日,万某置业与泛华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8月1日,万某置业与信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13年8月,王某4向徐某某请托,让其推荐的施工单位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地质勘察工程。

      徐某某以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中标,承揽相关工程。

      2013年7月8日,万某置业与地质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013年6、7月份,王某4再次找到徐某某,称其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围挡工程,并表示实际承揽后会给予徐某某好处费,徐某某向公司的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王某4挂靠的山东新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幕墙)顺利中标,2013年7月25日、11月1日,万峰置业与新峰幕墙先后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围挡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售楼处临时围挡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20.221618万元。

      2013年末,王某4再次向徐某某表示,其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土石方工程,并就利益分配问题与徐某某达成一致意见,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徐某某好处,徐某某向公司的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王某4挂靠的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顺利中标,2013年11月1日,万某置业与东煤公司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土石方及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76.1761万元。

      2013年12月19日,王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向徐某某指定的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给予徐某某的好处费。

      2015年10月22日,王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向徐某某账户转入人民币20万元的好处费。

      5、徐某某收受姜某1行贿款人民币4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时任置地公司、万某置业总经理的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从事销售行业的朋友姜某1的请托下,在“天下粮仓”项目广告策划、物料制作、影音制作、活动战略合作、春展展位设计施工、春季房某活动等销售业务上,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以直接委托的方式帮助姜某1推荐的相关单位承揽业务。

      2013年7月15日,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广告策划合同》;2013年7月24日,万某置业与姜某1所在中道营销策划(大连)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喷绘与销售物料制作合同》;2014年4月8日,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德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春季房某活动合同》,2014年6月6日,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度活动委托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14年5月13日,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天下粮仓项目售楼处影音室设备供货、安装及影片制作合同》;2014年3月25日,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大连春节房某展位设计施工合同》。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姜某1为表示感谢分3次共给予徐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40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清华、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大庆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庄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徐某某主动交代了庄河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2、徐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退还了近1600万元赃款。

      3、徐某某在工作中,多次主办或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的招商和建设,多次受到嘉奖,尤其在大连港集团工作期间,仅用两年时间就为集团创收50多亿元。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大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1、大连弘某1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单位,不能因为张大庆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追究大连弘某1公司刑事责任。

      2、张大庆与弘某1公司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行贿犯罪。

      3、张大庆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请求对被告人张大庆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清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赵里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许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2、许清华送给徐某某两笔钱合计755万元,其中有655万元是徐某某主动提出要的回扣,犯罪情节较轻。

      3、徐某1承接的天下粮仓项目的设计,完全是为公司业务发展,解决职工生存,并非为个人谋取私利,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许清华适用缓刑。

      辩护人徐臻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许清华行贿的655万元是徐某某索要的,是被动行贿。

      2、徐某1行贿所得设计费用是正常合理的劳动报酬,没有超出正常市场价格。

      3、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置业)总经理,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及万某置业均系国有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在万某置业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公司)、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1集团)、王某4、姜某1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48.5万元和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吉普车,并为上述公司、人员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徐某某收受弘某1集团贿赂800万元现金和丰田吉普车一辆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大庆系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3年,张大庆在一次聚会上与徐某某相识,他人向徐某某介绍张大庆是中铁十三局的领导,徐某某信以为真。

      万某置业在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中涉及到沈阳铁路局大连货运中心煤场动迁事宜,徐某某认为张大庆是中铁十三局的领导,便找其帮忙协调动迁,并称若能帮助动迁成功,“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主体工程即由其承揽。

      弘某1集团亦想承揽该工程,张大庆便找到中铁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北良项目部经理王某3告知此事,双方约定若促成该煤场动迁,则由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承揽“天下粮仓”主体工程项目,弘某1集团从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承揽部分工程。

      2013年8月29日,经张大庆从中协调,万某置业与沈阳铁路局大连货运中心达成动迁协议。

      随后,徐某某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明确要求将“天下粮仓”项目主体工程交由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承揽。

      万某置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外招标,弘某1集团和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各找两家企业参与陪标,后,中铁十三局一公司顺利中标。

      2014年1月,万某置业同中铁十三局一公司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0118.2688万元。

      中铁十三局一公司又与弘某1集团下属的大连弘某1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了工程造价约1.5亿元的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

      2014年2月起,万某置业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向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拨付工程款,中铁十三局一公司收到款后,再向某集团下属的5家公司拨付工程款。

      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照顾,2014年3月21日,张大庆从朋友处借款200万元现金,从弘某1集团下属大连乾信贸易有限公司取款300万元,乘车将上述500万元现金送至大连港十五库停车场,张大庆按照徐某某的旨意将现金交给杨某4,次日,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50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尾号1366的农行账户中。

      2014年5月26日、5月28日张大庆分别从大连乾信贸易有限公司取款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于5月28日乘车来到大连港十五库停车场,按照徐某某旨意,将30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4,当日,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中人民币200万元存入自己尾号1366农行账户中,另100万元存入自己尾号9777民生银行账户中。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杨某4按照徐某某指示,将上述款项陆续取现交给徐某某,或者转入其指定的王某6银行账户内,均被徐某某消费及理财使用。

      2014年年初,张大庆又以借用的名义,将其朋友庞春鹏的一辆号牌为辽K×××**号丰田陆巡吉普车送给徐某某。

      2015年5月,按徐某某的旨意,张大庆配合将该车过户到徐某某表哥刘某1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辽K×××**,该车一直由徐某某控制使用。

      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该车已被依法扣押。

      2、徐某某收受四川智汇贿赂75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清华系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3年初,万某置业在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时急需设计单位,为此徐某某找到时任中投发展东北公司总经理刘某2,请其帮忙联系一家设计单位。

      刘某2向徐某某推荐了其同学许清华,徐某某表示可以帮助其公司中标“天下粮仓”项目设计,许清华承诺给予一定的工程回扣。

      而后,许清华便联系合作伙伴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果核)设计总监孙某3,商谈合作事宜,许清华向孙某3提出,上海果核在收取每平方米15元的建筑设计费用和每平方米15元的景观设计费用后,需将其余资金全额支付给四川智汇,由四川智汇处理,孙某3表示同意。

      2013年4月,由许清华陪同,徐某某带领万某置业部分领导到重庆和上海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结束后,徐某某在万某置业班子会上明确表示将“天下粮仓”建筑及景观设计工程交由上海果核承揽,并向公司招标采购部打招呼。

      万某置业对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四川智汇和上海果核又联系4家公司参与陪标,后,上海果核顺利中标。

      2013年5月15日,上海果核与四川智汇签订《设计分包合作协议》。

      同年5月27日,万某置业与上海果核签订《大连甘井子项目建筑及景观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102万元。

      2013年6月,万某置业陆续向上海果核拨付设计费,上海果核又向四川智汇陆续支付设计费。

      许清华为表示感谢,2013年9月9日,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向徐某某提供的姜某1银行账户内转账245万元;2014年1月29日,杨某6通过许清华的哥哥许某账户向姜某1转账160万元;同年6月4日,杨某6通过许某账户向姜某1转账250元。

      2013年12月19日,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中250万元转到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014年3月至2014年11,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其余的405万元人民币陆续转到徐某某表哥刘某1账户内,供其个人支配使用。

      2013年5、6月份,被告人许清华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告知四川智汇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并明确表示给予徐某某一定感谢费,徐某某表示同意。

      按照徐某某要求,许清华联系大连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2公司)承揽该项目。

      随后,徐某某指示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以邀请招标形式将该工程交给弘某2公司承揽。

      2013年8月13日,万某置业同弘某2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1571.4569万元。

      弘某2公司又与四川智汇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弘某2公司将建筑施工图和景观施工图设计交由四川智汇负责。

      随后万某置业陆续向弘某2公司支付工程款,弘某2公司扣下25%的挂靠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付给智汇公司。

      为对徐某某表示感谢,2014年6月3日,许清华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通过许某中信银行卡向徐某某指定姜某1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6月至11月,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该款陆续转到刘某1账户内,供其个人支配使用。

      3、徐某某收受上海果核公司贿赂183.5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欲将“天下粮仓”室内精装修设计项目交给上海果核承揽,并向公司招标采购部打招呼,招标采购部以直接委托方式将该项目交给上海果核承揽。

      2013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室内项目设计咨询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

      而后,徐某某找到许清华,告知上海果核给予的好处费继续通过智汇公司走账,许清华表示同意。

      2014年1月29日,果核公司向智汇公司汇款200万元,许清华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杨某6扣除税款后将剩余的183.5万元转至徐某某指定的姜某1银行账户内。

      2014年2月至11月,姜某1按照徐某某指示,将该款陆续转到刘某1账户内,供其个人支配使用。

      4、徐某某收受王某4贿赂7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初,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启动初期,王某4找到徐某某,提出欲在“天下粮仓”项目中承揽工程,并承诺事后给予徐某某感谢费,徐某某表示同意。

      而后,徐某某让王某4联系相关单位承揽“天下粮仓”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业务。

      徐某某采取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王某4推荐的大连泛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及大连信德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中标,承揽相应业务。

      万某置业先后与泛华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与信德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013年7月,王某4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地质勘察工程。

      徐某某采取向万某置业招标采购部打招呼的方式,帮助王某4推荐的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中标,承揽相关工程。

      而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013年7月,王某4再次找到徐某某,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围挡工程,并提出工程承揽后会给予其好处费,徐某某表示同意。

      徐某某向公司的招标采购部打招呼后,王某4挂靠的山东新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幕墙)顺利中标,双方先后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围挡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售楼处临时围挡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2013年末,王某4再次找到徐某某,提出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土石方工程,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徐某某好处。

      徐某某向公司的招标采购部打招呼后,王某4挂靠的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顺利中标,双方签订《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土石方及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76.1761万元。

      2013年12月19日,因他人向徐某某借款300万,其使用的姜某1银行账户内仅有250万元,徐某某便让王某4向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给予自己的好处费。

      2015年5月,徐某某从大连港离职,2015年10月22日,王某4通过转账付给徐某某20万元,被其理财消费使用。

      5、徐某某收受姜某1贿赂4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姜某1找到徐某某,欲承揽“天下粮仓”开发项目广告策划及喷绘与销售物料制作工程,徐某某向招标采购部打招呼后,以直接委托的方式,帮助姜某1推荐的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姜某1所在的中道营销策划(大连)有限公司承揽了相关工程,万某置业与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广告策划合同》;与中道营销策划(大连)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喷绘与销售物料制作合同》。

      北京三加一广告公司付给姜某1回扣60万元,姜某1将其中24万元以好处费名义付给徐某某。

      2014年4月,经徐某某帮助,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德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春季房某活动合同》,2014年6月,双方又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度活动委托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德和公司付给姜某1回扣款9万元,姜某1全部付给了徐某某。

      2014年5月,经徐某某帮助,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天下粮仓项目售楼处影音室设备供货、安装及影片制作合同》;2014年3月,经徐某某帮助,万某置业与姜某1推荐的大连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大连春季房某展位设计施工合同》。

      欣欣公司付给姜某1回扣款7万元,姜某1全部付给了徐某某。

      徐某某三次收受的贿赂款项4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受贿赂款1848.5万元,一台丰田陆地巡洋舰吉普车,价值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退还了赃款15918119.04元。

      另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大连市监察委指定庄河市监察委办理。

      2018年11月9日,庄河市纪委、庄河市监察委决定对徐某某立案调查。

      被告人张大庆涉嫌行贿犯罪线索系庄河市监察委调查徐某某涉嫌受贿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

      2018年11月16日,庄河市监察委决定对张大庆立案调查。

      被告人许清华涉嫌行贿犯罪线索系庄河市监察委调查徐某某涉嫌受贿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

      2018年11月16日,庄河市监察委决定对许清华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9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晨练时被办案人员带回大连虎滩基地,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

      2018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大庆在回家途中被办案同志带回大连虎滩基地,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许清华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办案同志带回大连虎滩基地,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张大庆、许清华的个人信息情况,均无前科。

      3、关于徐某2、孙某4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徐某某任职期间考核情况、徐某某劳动合同书、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徐某某系中共党员;2012年10月30日被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任命为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12日被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其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5年5月26日与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庄河市监察委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辽K×××**号吉普车已被查封,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

      5、结算票据证明:徐某某已退还赃款15918119.04元。

      6、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营业执照,万某置业企业档案、营业执照证明: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是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出资,持股100%。

      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全资出资,持股100%。

      )7、杨某4名下的银行卡流水单、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其中尾号为1366的农业银行卡在2014年3月22日存现500万,2014年5月28日存现200万;尾号为9777的招商银行卡在2014年5月28日存现100万。

      8、姜某1名下的银行卡流水单、银行业务凭证、中国民生银行单位账户对账单证明:尾号为3505的农行卡在2013年9月9日收到银行转账245万、2014年1月29日收到银行转账160万、2014年2月10日收到银行转账183.5万,2014年6月3日收到银行转账100万、2014年6月4日收到银行转账250万,2013年11月19日用尾号为3505的农行卡向北京中凯润业咨询有限公司转账250万。

      9、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刘某1在招商银行存现情况;宋某在招商银行存现、以及宋某向王某7、刘某4、徐某某、王某5等人转账的情况。

      10、甘井子煤炭货场搬迁协议书证明:甲方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沈阳铁路局大连货运中心、丙方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税区分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的关于大连货运中心甘井子货场的动迁协议。

      11、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材料证明: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就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以及万某公司向中铁十三局支付的工程款情况。

      12、劳务分包合同书证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港甘井子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2月。

      13、记账凭证、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大连弘某1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分别向大连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以保证金的名义各打款80万,上述两个公司将该款汇至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

      2014年1月21日万某公司将上述保证金分别退还至圣鑫公司和富强公司,圣鑫公司和富强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弘某1集团。

      14、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证明:中铁十三局北良项目部就大连港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项目支付给大连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情况。

      15、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材料证明: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大庆。

      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其下属企业。

      16、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大连乾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以转账支票形式向张大庆转账300万,2014年5月26日向张大庆转账100万,2014年5月28日向张大庆转账200万。

      17、银行业务凭证证明:王某6名下的尾号为7333号浦发银行卡发生的多笔大额存取款记录。

      18、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以及机动车的相关的手续证明:2015年5月11日,识别码尾号为2637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记在刘某1名下。

      车辆价格为20万元。

      19、大连甘井子项目建筑及景观设计合同证明:2013年5月27日,大连万某置业公司与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大连甘井子项目建筑及景观设计签订合同。

      20、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证明:甘井子项目设计单位要选择有国际背景的大品牌设计公司进行邀请招标。

      21、投标邀请书、甘井子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甘井子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甘井子设计项目是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对外公开招标,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中标过程。

      22、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精装修设计合同、室内项目设计咨询合同、室内软包装工程合同证明:上述项目均由上海果核公司承揽。

      23、设计分包合作协议证明:果核公司将项目中的建筑、景观涉及扩初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给智汇公司。

      24、营业执照、企业档案等相关材料证明:四川智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许清华。

      25、营业执照等材料证明: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业务范围。

      26、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四川智汇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单、杨某6的中信银行账户流水单证明: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果核公司向四川智汇公司、杨某6向姜某1账户汇转款情况。

      27、招标公告、大连市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档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大连甘井子区房地产项目设计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设计工程,由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本次招标代理,大连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标;大连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又与四川智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弘某2公司负责人防施工图设计、智汇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图及景观施工图设计。

      28、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弘某2公司账户流水单证明:万某置业公司、大连弘某2公司、四川智汇公司转账情况。

      2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档案等证明:大连港甘井子港宗地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由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代理,大连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标。

      30、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桩基施工勘察报价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与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就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勘查签订合同,万某公司支付相关勘察费用。

      31、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围挡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天下粮仓项目售楼处临时围挡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材料证明:该项目由山东新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

      32、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土石方及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明:该项目由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

      33、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证明:万某置业向山东新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费;向大连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造价咨询费;向大连泛华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招投标代理费;向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费。

      3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王某4于2013年12月19日向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于2015年10月22日向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汇款20万元。

      35、大连港甘井子港宗地改造项目广告策划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大连港甘井子港宗地改造项目广告策划项目由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万某公司支付给北京三加一公司相关费用。

      36、天下粮仓售楼处影音室设备供货、安装及影片制作合同等相关材料,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证明:天下粮仓售楼处影音室设备供货、安装及影片制作项目由大连麒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双方签订合同,万某公司向麒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7、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大连春季房展展会展位设计、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大连春季房展展会展位设计、施工项目由大连欣欣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万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8、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喷绘与销售物料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喷绘与销售物料制作项目由中道营销策划(大连)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合同、四份补充协议,万某公司向中道营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9、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春季房某活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付款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2014年春季房某活动由大连德合盛世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双方签订合同、二份补充协议,万某公司向德合盛世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4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1系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其通过王某4承揽到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合同是以大连泛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因该合同需要甲级资质,而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为乙级。

      4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2系大连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2013年信德公司通过王某4的推荐,承揽了大连港“天下粮仓”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该业务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中标的,为感谢王某4,给了他10万元现金。

      4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杨某1系大连市建行造价中心造价咨询师。

      天下粮仓这个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我们中心进行的二审审计,审定的价格即是招标的拦标价,合同中标的价格要低于拦标价。

      4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王某3系中铁十三局北良项目部经理。

      张大庆找到我,要合作承揽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前提是将煤场动迁完成,张大庆将煤场动迁完成后,告诉我说大连港集团同意将该房地产项目交给中铁十三局承揽,为此大连港万某置业向中铁十三局发出邀请投标,张大庆的公司和中铁十三局各找了2家单位来配合投标,后中铁十三局中标,与大连港集团万某置业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01,182,688.00元。

      合同签订后,中铁十三局将主体工程的综合劳务及部分材料分包给张大庆的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承揽。

      在天下粮仓项目中,张大庆干的工程量总造价1亿多元。

      张大庆对我说天下粮仓项目前期承揽过程中发生不少费用,我说在以后的工程中将给予照顾,在此后的辽阳高中土建项目、金州新建货场、大连机车铁路专用线等几个工程项目中,中铁十三局向张大庆收取的管理费和利润都比较低,共计少收取约1000万元费用。

      中铁十三局与大连港相关人员没有资金上往来,都是张大庆与他们进行协调。

      4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时候,张大庆向我借过两次钱,每次都是200万现金,一共400万元。

      4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大连弘某1科技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连弘某1科技集团的董事长是张大庆,整个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我都不了解,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项目钢筋、砼、脚手架、摸版及砌筑劳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是张大庆跟中铁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合同的具体事情我没参与,也不清楚。

      4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大连乾信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弘某1集团下属的子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张大庆负责。

      4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大连弘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弘某1科技集团下属公司,所有项目都是由董事长张大庆负责承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受张大庆委托签字。

      48、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至2014年末担任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以及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

      大连万某置业是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为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一个项目公司,徐某某作为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直接分管成本造价部和招标采购部。

      在小组会上,招采部汇报说工期比较急,大部分采购是采用邀标的形式进行的。

      在天下粮仓项目中的建筑及景观设计上,徐某某带领公司的部分人去重庆和上海考察了几家设计公司的设计理念后,在公司会议上,徐某某明确主张用上海果核公司做设计。

      4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大连万某置业有限公司招标采购部经理。

      大连万某置业是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为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一个项目公司,天下粮仓项目中大部分工程都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也有直接委托的方式,其中销售合同由于合同金额较小,基本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徐某某直接告诉我让哪家企业中标。

      工程合同是通过邀请招标形式产生,徐某某直接把入围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给我,我对这些企业进行邀请招标。

      不管是邀请招标还是直接委托,让谁中标都是徐某某决定的。

      50、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习出纳员。

      大约在2014年3月和5月前后,张大庆让我帮他取了两次钱,都是300万元现金,取完后全部交给了张大庆。

      5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司机,在2014年3、4月份,公司出纳员孙某1往我的车上装了四五个纸箱。

      之后我拉着张大庆到了大连港十五库附近一个茶社,该车被别人开走,车开回来时,车里的纸箱已经被人拿走。

      还有一次,张大庆再次让我开车到十五库送东西,后备箱内也是装了几个纸箱,后被人拿走。

      52、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大连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听说在2013年末有个叫杜某的人挂靠富强公司投标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缴纳的80万保证金是杜某找人打到富强公司账户,富强公司将80万交给万某置业,后万某置业将这80万保证金退回给富强公司,富强公司退给了杜某。

      53、证人丛某的证言证明: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12月份,杜某挂靠圣鑫建设公司投标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缴纳的80万保证金是杜某找弘某1公司打到圣鑫建设公司账户,圣鑫建设公司将80万交给万某置业,后万某置业将这80万保证金退回给圣鑫建设公司,圣鑫建设公司退给了弘某1公司。

      5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中铁十三局的金绍英找到我,让我所在的大连金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到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项目的招投标中,我知道是陪标,经领导同意后,金湾建设集团进行了陪标,保证金是中铁十三局交的。

      55、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中铁十三局的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让中铁九局配合参与到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项目的招投标中,请示公司领导后,中铁九局进行了陪标,保证金是中铁十三局交的。

      5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大连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帮金湾建设集团走了一笔80万元的账。

      该80万元是中铁十三局转账到大连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

      57、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四川智汇公司欲挂靠弘某2公司承揽天下粮仓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项目,为此,弘某2公司提出人防设计图由弘某2公司制作,剩余的建筑及景观施工设计图由智汇公司制作,收到万某公司的设计费后,弘某2公司扣除25%作为挂靠管理费,后期改成了21%,双方公司同意。

      为此,弘某2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与万某公司签订合同。

      5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帮徐某某找到大连泛华招投标代理公司承揽天下粮仓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合同,帮助徐某某控制中标结果。

      帮徐某某找到大连信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揽造价咨询业务,控制拦标价格。

      通过徐某某在天下粮仓项目中承揽了围挡制安项目和土石方项目,其中,围挡制安项目是我挂靠山东新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揽的,土石方项目是挂靠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

      上述两个工程都是徐某某让我找陪标企业,万某公司通过邀标的方式,让我挂靠的企业中标。

      为此,徐某某跟王某4索要好处费,王某4分三次给予徐某某共计75万元。

      第一次是2013年年底,他说要去给别人买点海参,让我拿5万元钱,我用牛皮纸袋装的送给他了,具体在什么地方给的记不住了,没过多久,他给我打电话,说北京一个朋友急需要钱,让我打50万元,我打到徐某某给的账户上了。

      2014年,他又跟我要钱,我没有钱就没给。

      后来他把我奥迪车开走了,我没办法给了他20万元,他才把车还给我。

      59、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王某4挂靠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万某公司在2013年签订天下粮仓项目桩基础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东煤公司收取王某43%-4%的管理费和税费。

      60、证人尤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借用大连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装修工程。

      2014年2、3月份,姜某1通过网络平台找到我,就天下粮仓展台装修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由我承揽该项目,标的为65万,姜某1跟我要了7万元的中介费。

      6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大连麟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业务员周炜经与姜某1联系,公司参加天下粮仓动画广告设计招投标,并顺利中标。

      6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大连德合盛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通过姜某1承揽万某公司的售楼处开放宣传活动项目,德合盛世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给了姜某19万元的好处费。

      6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准备通过正常途径参与天下粮仓项目广告策划合作时,姜某1找到我说,能帮助我公司顺利拿下该项目,但是得给好处费,我同意,北京三加一广告公司顺利中标后,我分10次共计给予姜某163万元作为中介费。

      64、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明:与徐某某是朋友、老乡关系。

      曾经提供一张尾号为3505的中国银行卡给徐某某使用,杨某6和许某往该银行卡分5次共计转入938.5万,我不知道是什么钱,该卡一直放在徐某某手上。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我按照徐某某的指示用我的其他银行卡向该银行卡分5次共计转入1267.7024万元,这些钱都是他的。

      我通过徐某某得知天下粮仓项目要对外发包户外广告围挡项目、开盘活动、宣传片制作、广告策划等工程项目时,想从上述项目中挣点钱,告诉徐某某想要承揽上述工程,徐某某同意,我将上述项目交给自己所在的公司或者是我推荐单位承揽。

      为感谢徐某某,分3次送给徐某某现金共计40万。

      北京三加一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到广告策划工程,公司负责人陈某2给了我60多元的回扣,我将其中的24万给了徐某某。

      尤某以大连欣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到春展展位设计施工项目,尤某给了我7万元回扣,这7万元我全部给了徐某某。

      大连德合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到售楼处开盘活动项目,公司负责人张某2给了我9万元回扣,我将9万元全部给了徐某某。

      6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系徐某某的表哥。

      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交给徐某某使用,银行卡一直在徐某某手中,卡里面的钱都是徐某某的,钱怎么来的不清楚,与我没有关系;2015年徐某某买了一辆二手的丰田吉普车落户在我名下,该车实际由徐某某支配使用。

      6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与姜某1系同学,2014年5月,通过姜某1的介绍参与到天下粮仓景观施工工程,杨某4和徐某某终决定录用我,我直接听从杨某4安排,每月工资1万元,但这个项目是谁投资不清楚。

      该工程干到2014年12月份杨某4告诉我不干了。

      我离开景观施工工程不长时间,徐某某让我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给他使用。

      2015年1月15日,徐某某让我到和平广场附近招商银行,我去后,他和刘某1二人在银行,他安排刘某1往我名下银行卡内分4次共计转入1125.3422万元。

      这张卡一直由徐某某使用。

      67、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我岳父是徐某某的亲舅舅。

      2015年徐某某往我的邮政银行卡内转账200万元,帮他在公主岭市购买土地,我帮他买了5公顷左右土地,花了180万元,剩余的20多万元我返还给他了。

      68、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系徐某某妻子,徐某某平常在工作上的情况从不跟我说,我也不问。

      2015年6月,他让我办理了一张尾号为1062的招商银行卡,该卡一直由徐某某使用。

      69、证人杨某4书写的证明材料证明:2014年3月21日,我和姜某1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在会所楼下从张大庆他们两辆车上搬下500万现金,搬到姜某1驾驶的车上。

      第二天下午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将钱存在我的农行卡内。

      2014年5月份一天,我和姜某1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在会所楼下从张大庆的车上搬下300万现金,搬到姜某1驾驶的车上。

      当天按照徐某某的指示将其中的200万存在我的农行卡内,100万存在我的民生银行卡内。

      70、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明:与杨某4系兄弟。

      2014年经杨某4介绍到大连智汇公司干项目经理,参与到天下粮仓项目景观施工工程,这个项目是大连智汇公司挂靠坤龙公司承揽的。

      2014年10月份,徐某某把我打了,2015年元旦后,徐某某给了我20万元。

      杨某4去美国前交给我一张银行卡,说卡里有公司钱,徐某某要用就取给他。

      之后有一天,杨某4告诉我取400万给徐某某,徐某某指示王某6和刘某1到银行,我从杨某4的银行卡内取款400万交给他们。

      7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明:是徐某某的专职司机。

      徐某某让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张尾号为7333的浦发银行卡,该卡一直由徐某某使用,卡内的存取款都是按照徐某某的指示操作的,卡内的钱都是徐某某的,钱的来源不清楚。

      7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系许清华的哥哥,四川智汇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初按许清华的指示将尾号为5809的中信银行卡交给了杨某6,用于公司的各项业务走账。

      73、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明:系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出纳员。

      用个人名头开设的尾号为8630的中信银行卡用于智汇公司走账、收款,2013年9月9日,按许清华指示将245万转账到姜某1银行卡内。

      按照许清华的指示,智汇公司收到果核公司的款后,将钱从公司账户转到许清华哥哥许某的中信银行卡内,然后再将钱转给姜某1。

      其中2014年1月31日转账给姜某1160万、2014年2月28日183.5万、2014年6月3日100万、2014年6月4日250万。

      7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中投发展东北公司总经理,与徐某某是朋友关系。

      徐某某让我为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给推荐个设计公司,我将我同学许清华推荐给徐某某,许清华又找了一家合作伙伴上海果核公司,许清华曾找过我,说徐某某要拿走一部分设计费,问怎么处理,我说你们自己处理;徐某某曾经对我说过将来天下粮仓项目挣钱了,少不了我的好处。

      为天下粮仓设计项目没有收取过徐某某的好处费。

      2013年12月份,因朋友张某3需要借钱,我找到徐某某,徐某某借给张某3300万元,2013年12月19日,姜某1转给北京中凯润公司250万元,王某4转的50万元就是这笔借款,张某3到现在也没有还。

      2015年,中菊资产管理公司向我借款700万元,我凑了400万,向徐某某借款300万,3月13日,王某6将款打在中菊资产管理公司账户上,该款我已经归还了。

      7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与刘某2是朋友关系。

      通过刘某2向徐某某借款300万元,该300万元是通过姜某1和王某4的人打在我开办的北京中凯润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到现场我也没有还给徐某某。

      76、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明:系果核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设计总监。

      2013年初四川智汇公司的许清华找到我,提出以两家公司合作模式(果核公司负责概念方案设计,智汇公司负责扩初施工图设计)承揽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设计项目,果核公司设计费每平15元,剩余的钱许清华拿走,我请示公司老总于俊辉后同意这种合作模式。

      万某公司向果核公司发出邀请招标,许清华告诉我说他会再找家公司陪标,让我也找两家公司陪标。

      后果核公司以建筑设计费每平48元、景观设计费每平30元的价格中标天下粮仓建筑和景观设计项目。

      随后果核公司和智汇公司签订设计分包合作协议。

      万某公司陆陆续续向果核公司支付设计费后,果核公司按照分包协议也陆陆续续向智汇公司汇款;果核公司在做天下粮仓建筑及景观设计时,徐某某找到我说为提高效率,售楼处及样板间的设计也交给果核公司做。

      许清华又跟我说万某公司把售楼处及样板间设计款打来后,汇给智汇公司200万,因天下粮仓这个活是许清华介绍的,我也没有多问,果核公司在收到万某公司转的275万元款后一次性汇给智汇公司200万元,我猜测可能是许清华跟徐某某有一些费用。

      7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和大连万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都是全资国有公司,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万某公司是置地公司的子公司,万某公司主要负责“天下粮仓”项目的开发。

      我担任置地公司总经理兼任万某公司总经理。

      2013年年初,大连港集团决定开发建设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当时涉及到铁路煤场动迁,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张大庆,朋友介绍说张大庆是中铁十三局一公司的老总,为煤场动迁事宜我找张大庆帮忙协调,张大庆同意帮忙,同时提出动迁后要承包天下粮仓项目的主体工程,并告诉我说不会亏待我,我上报集团同意。

      在主体工程总包工程中,我通过跟公司的招采部打招呼的方式,让中铁十三局中标该工程。

      中铁十三局在施工工程中,我在付款、工程进度和质量方面也给予了照顾,张大庆为表示感谢,大约在2014年3、4月份,分三次送给我现金共计800万,我记忆的数额分别是200万、300万、300万,上述现金均是张大庆交给杨某4,杨某4存入自己银行卡内,后陆续取出,存到我让王某6开办的银行卡内,被我理财、消费。

      2014年5月,张大庆还送给我一辆丰田吉普车,2015年该车过户到我表哥刘某1名下,一直是我控制使用。

      在天下粮仓建筑和景观设计方面,我找到刘某2让其帮忙介绍设计单位,刘某2将许清华介绍给我,我们三人确定产生利润后各拿一份,相应款项只对许清华,然后由许清华直接支付给我安排的银行账户内,再由我将属于刘某2一部分交给他。

      而后我就安排许清华领着公司中层去重庆和上海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在置地公司的班子会上,我敲定由许清华引荐的上海果核公司中标天下粮仓建筑和景观设计项目,我还对公司的招采部打招呼,确保果核公司中标,后果核公司顺利中标。

      我还帮助孙某3承揽了天下粮仓项目的精装修合同,是孙某3找到我想要承揽这个合同,且照旧给我好处,我就同意了。

      随后我跟许清华交代,孙某3给我的钱仍走他公司账户,打给他的钱扣下税点后都转给我,许清华同意。

      果核公司中标施工后,我按设计进度按时给果核打款,果核公司再给许清华打款,许清华再按我提供的账户将款打给我,分5次共计汇款938.5万元。

      2013年年度,刘某2说他朋友张某3做生意急需钱让我打款300万元,我安排姜某1往刘某2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凯润业公司银行账户)打款250万元,正好王某4求我安排他在天下粮仓项目里干点活,我又让他打了50万元。

      这钱就是刘某2向我要的。

      其余款项都在我卡里,用于购置房产了。

      2013年初,王某4找到我要承揽点项目挣点钱,我们很早就认识,关系一直不错,我就同意了。

      他还建议我找一家招标代理公司和造价咨询公司,实现我对招投标结果的控制,确保我想让中标的企业中标,我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

      他向我推荐了大连泛华招标代理公司和大连信德造价咨询公司,我跟公司的招采部打招呼,让上述两家公司中标。

      我向公司的招采部打招呼,王某4挂靠的公司承揽到天下粮仓项目中的围挡工程和土石方工程,2013年底,王某4告诉我,他答应给我的好处费在他手里有5、6百万元,正好刘某2向我要天下粮仓设计合同里的300万好处费,姜某1账户没有那么多钱,我就让王某4打了50万元。

      2015年5月,我从大连港离职后,感觉他靠我的关系在天下粮仓项目里挣了很多钱,他给我的太少,我又向他要了20万元,王某4事后通过银行转账把款打到我的账户上。

      姜某1是我吉林老乡,关系一直不错,2013年,他多次跟我说想在天下粮仓项目里干点活挣钱,我就同意了。

      我向公司的招采部打招呼,让公司招采部以直接委托的方式让姜某1推荐的公司承揽到“天下粮仓”项目的广告策划、物料制作、影音设备供货、安装、春展展位设计施工等众多销售业务。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姜某1为表示感谢分3次送给我40万元现金。

      78、被告人张大庆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系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下半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朋友杨某7向徐某某介绍称我是中铁十三局的人。

      大连港置地公司要开发“天下粮仓”房地产项目,涉及到铁路煤场动迁,徐某某找到我说谁要能将铁路煤场动迁成功,就把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交给谁干,我想承揽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便找到中铁十三局北良项目部经理王某3,跟他说了这件事,同时告诉他我想要挂靠中铁十三局来承揽这个项目,王某3同意,经我沟通协调,铁路煤场搬迁成功。

      万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中铁十三局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徐某某告诉王某3找几家公司配合投标,我和王某3各找了两家公司来陪标,后来中铁十三局中标。

      2013年12月份,中铁十三局和万某置业签订了“大连港甘井子港区宗地改造项目A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01,182,688.00元;在签订主体合同期间,王某3告诉我中铁十三局不允许挂靠,不能大包给我的公司,但是可以将其中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我,我就以弘某1集团下属的大连弘某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大连宏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名义与中铁十三局签订了大约1.5个亿的分包合同,我自己的公司只干了大约8、9千万的活,其他还有5、6家小公司以我们公司名义签的合同。

      中铁十三局和万某置业签订合同后,徐某某便跟我索要好处费。

      我考虑项目是徐某某帮助拿下的等因素,在2014年3月21日,我分两次按照徐某某的要求将500万现金交给杨某4,2014年5月28日,我按徐某某的要求将300万现金交给杨某4。

      在2014年初,徐某某找我想借辆车用,实际上就是以借的名义向我要车,当时我朋友庞春鹏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吉普车在我手中,我让他先用着。

      2015年5月份办理的过户手续,我当时打电话告诉庞春鹏车钱不用徐某某给,等我过后给。

      2016年4月,我付给庞春鹏车钱60万元。

      79、被告人许清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系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初,我大学同学刘某2向我介绍大连港有房地产项目,需要进行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可以让我来做,我找到上海果核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总监孙某3,一起来做设计。

      由果核公司负责建筑规划设计,智汇公司负责做扩初和建筑施工图部分,果核公司每平米设计费为15元,剩余的钱要全部交给四川智汇,孙某3同意。

      后我陪同徐某某带人到重庆和上海进行考察。

      在徐某某的支持下,果核公司以每平48元的价格顺利中标,果核公司又与四川智汇公司签订协议,将扩初部分分包给智汇公司。

      万某公司向果核公司支付设计费后,果核公司按照约定每平扣除15元,剩余的钱全部打给智汇公司。

      我又到天津找到刘某2,商讨利润如何分配,刘某2让我留下三分之一做成本和利润,剩余的钱听徐某某安排。

      我按徐某某的要求,将钱分三次转给徐某某提供的姜某1的银行账户内,共计655万元。

      2013年底,徐某某对我说,售楼处室内精装修设计及软装你就不要参与了,是我跟孙某3的事,但是钱还是通过你公司返回来,我表示同意,他们双方又签订了合同。

      2014年1月29日,果核公司转给智汇公司200万元,我安排公司人员扣除税款后将余下的183.5万元按照徐某某的要求转给姜某1。

      2013年5月,我承揽了天下粮仓项目建筑及景观的扩初设计后,又向徐某某提出欲承揽天下粮仓项目中的建筑及景观施工图设计,并表示会给予徐某某一定的钱财,徐某某表示同意,在徐某某的帮助下,智汇公司挂靠大连弘某2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标,弘某2公司收到万某公司设计费后,留下25%作为挂靠管理费,其余部分转给我公司。

      按施工图设计费的20%作为回扣好处费,应给徐某某100万元。

      2014年6月3日,我安排杨某6使用我二哥许某的账户,向徐某某指定的姜某1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公司人员行贿,情节严重,二被告单位均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大庆作为弘某1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清华作为智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大庆的辩护人提出的弘某1集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单位,不能因张大庆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追究大连弘某1集团刑事责任,张大庆与弘某1集团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行贿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天下粮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被告人徐某某采取打招呼方式为弘某1集团下属部门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弘某1集团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弘某1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大庆为表示感谢,并谋求徐某某在以后工程承揽等方面继续给予关照,给予徐某某钱财,代表的是弘某1集团。

      对弘某1集团及被告人张大庆均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清华辩护人提出的许清华行贿的755万元中有655万元是徐某某索要的辩护意见,经查,智汇公司在承揽“天下粮仓”开发项目部分设计工程时,许清华承诺给予徐某某一定的好处费,事后按约定付给了徐某某,现无据表明该行贿款是徐某某索要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后法相比较,修正后的刑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处罚较轻,修正前的刑法对被告人张大庆、许清华处罚较轻,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徐某某应适用修正后刑法处罚,对被告人张大庆、许清华及被告单位大连弘某1集团、四川智汇公司应适用修正前刑法处罚。

      案发前,被告人徐某某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还了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赃物丰田吉普车一辆,依法应予没收。

      被告人张大庆、许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大庆、许清华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张大庆、许清华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大连弘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三、被告人张大庆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单位四川智汇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上缴国库(已预缴)。

      五、被告人许清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赃款人民币15918119.0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566880.96元,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丰田牌吉普车一辆,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徐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姜玉民人民陪审员  张 冲人民陪审员  翁文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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