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刑事案件谁可以申请回避)
一、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一般理由主要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回避条件: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法官回避 为了保证法官不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而对其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在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亲属回避为中心,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规定的很清楚,申请回避要符合本法第28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形,也就是要证明那人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密切关系,理由不足的话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回避,如果驳回的话,你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2、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审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委员不能适用的人员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一般理由主要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上级法院只能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是因检察院抗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接受抗诉的法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旦攻测纪爻慌诧苇超俩再审。这里的“下级法院”都是指二审法院。
审判员刘某应当回避。因为刘某是该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关,根据刑诉法第28条之规定,其担任审判员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所以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申请人都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一般证人调查的,要经过其同意;二是如果向被害人方调查的,要经过被害人方及其证人和检察院、法院的“双重同意”。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一定的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收集调查一定的证据,不过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养父母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仅有其他关系不须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7)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两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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