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能否继续侦查(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解除强制措施的案件能否继续侦查根据我国的刑法之规定,一般伤害案件造成轻伤害,就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基于你们已经达成和解,获取了对方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应当减轻刑事处罚,判实刑的可能性不大,一般会判缓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不批捕,应给予取保候审,继续进行侦查(而不是补充侦查)。 取保候审的长时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如果办案单位收集到了新的证据,可以随时提请检察院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内办案单位没有取得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要撤销案件,或者转为监视居住继续侦查。 监视居住的长时间为六个月,到时还没有新的证据,办案单位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撤销案件或者继续侦查。 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新的强制措施,直接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可以,律师、犯罪嫌疑人本人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行政处罚案件,2113如果是撤案的,只要没有处罚,行政机关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可以再立案对5261违法行为人处罚。4102但是,如果以前已经处罚过,就不能再立案处罚了。一事1653不能二罚。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内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容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强制措施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需要继续侦查的撤销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侦查机关在无强制措施的状态下继续侦查,通过继续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再次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案件退回补充可以两次,一去一回为两个月,二次为四个月。 两次补充为限,很快就要由法院做出判决了。
6种情形,具体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解除取保候审法律依据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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