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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发布时间:2023/5/14 阅读量:90


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一、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在刑事强制措施到期后,需要继续审查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逮捕期届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只要在逮捕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即可。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仅仅是被检察院传唤,那么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会被收走手机和被看内容的。如果是拘传或者拘留了的话,那么就相当有可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什么时候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在刑事强制措施到期后,需要继续审查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逮捕期届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只要在逮捕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即可。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仅仅是被检察院传唤,那么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会被收走手机和被看内容的。如果是拘传或者拘留了的话,那么就相当有可能。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如下:1.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其不适应逮捕;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人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会,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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