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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6/12 16:07:12 阅读量:542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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